附錄31.1
首席執行官證明書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條
我,理查德·A·海恩,特此證明:
1. 我已審查了都市服飾公司提交的10-Q季度報告;
2.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包含任何實質性事實的不真實陳述,也沒有遺漏任何爲使所作陳述在該等陳述作出時不具誤導性的必要實質性事實,這些事實與本報告所覆蓋的期間相關;
3.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反映了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截至本報告所呈現的期間。
4. 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據交易法第13a-15(e)和15d-15(e)條款的定義)以及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根據交易法第13a-15(f)和15d-15(f)條款的定義),並且已經:
a) 設計了此類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促使設計此類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與註冊人及其合併子公司相關的重要信息被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告知我們,特別是在本報告準備期間;
b) 設計了此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促使設計此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以提供關於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爲了外部目的編制基本報表的合理保證,符合普遍公認的會計原則;
c) 評估了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呈現我們關於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該結論基於對所涵蓋期間結束時的評估;以及
d) 在本報告中披露在註冊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內(在年度報告中爲註冊人的第四財政季度)發生的任何對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變更,這些變更已對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或可能合理地對其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以及
5. 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已經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註冊人的核數師和註冊人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等效職能的人員)披露:
a) 所有控制項設計或運作中顯著缺陷和重大弱點,這些缺陷和弱點有可能不利影響註冊人的財務報告能力,包括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以及
b)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在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其他員工的欺詐,無論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12月10日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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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RICHARD A. HAY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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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查德·A·海恩 首席執行官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