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1.2
信安金融(主要財務官)認證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第302條
我,梅蘭妮·馬雷因-艾夫龍,證明:
1. 我已經審查了都市服飾公司提交的10-Q季度報告;
2. 根據我的知識,該報告沒有包含任何虛假的重要事實陳述,也沒有遺漏爲了使所作陳述在此條件下不具誤導性的情況而必須聲明的重要事實;
3. 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中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公平地在所有重要方面呈現了註冊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在此報告所列的期間的時刻。
4. 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則13a-15(e)和15d-15(e)中定義)以及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如交易所法則13a-15(f)和15d-15(f)中定義)並且已經:
a) 設計了這種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促成這種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註冊人以及其合併子公司相關的重大信息在這些實體內部被他人告知我們,特別是在報告準備期間;
b) 設計了這種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促成這種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的設計,以提供關於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根據普遍公認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準備財務報表的合理保證;
c) 評估了註冊人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呈現了我們基於此評估的關於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所涵蓋期間的結束;並且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註冊人最近的財務季度(就年度報告而言爲註冊人的第四個財務季度)內發生的註冊人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的任何變化,這些變化對註冊人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產生了重大影響,或合理可能會對其產生重大影響;並且
5. 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根據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已向註冊人的核數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同等職能的人員)披露:
a) 所有在設計或事件;事件控制項中顯著的缺陷和重大弱點,合理地可能對註冊人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並且
b)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有重要角色的員工的欺詐,無論其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12月10日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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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MELANIE MAREIN-EFR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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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拉妮·瑪雷因-埃夫朗 財務長 (信安金融主要財務負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