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2
根據18 U.S.C.第1350條的證明,遵循相關規定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我,梅蘭妮·瑪雷因-埃夫隆,特此根據18 U.S.C.第1350條和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證明:(1)都市服飾公司的10-Q表格(“公司”)截至2024年10月31日的三個月期間,已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表格10-Q,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條的要求(15 U.S.C. 7800萬或78o(d));及(2)表格10-Q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地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日期:2024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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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s/ M艾拉尼 M阿瑞恩-E弗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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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拉尼·瑪瑞恩-艾弗朗 財務長 (信安金融主要財務負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