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附录31.1
证明
我,道格拉斯·M·霍威,证明:
1. 我已审查了设计师品牌公司提交的这份10-Q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这份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的重大事实陈述,也没有遗漏任何在作出此类陈述时必要的重大事实,这些陈述在本报告涵盖的期间内并不具有误导性;
3. 根据我的了解,包含在本报告中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地反映了登记人在报告所涵盖的期间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4. 登记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负责为登记人建立和维护信息披露控制及程序(如交易所法第13a-15(e)和15d-15(e)条款所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第13a-15(f)和15d-15(f)条款所定义)并已经:
(a) 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促成了这样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注册人及其合并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告知我们,特别是在本报告准备期间;
(b) 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促成了这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提供合理保证,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外部目的的基本报表;
(c) 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基于该评估截至本报告所覆盖的期间末;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注册人的最近一个财政季度(如果是年度报告,则为注册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内发生的、对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对其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
5. 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注册人的审计师和注册人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等同职能的人员)披露:
(a) 所有设计或操作内部控制过程中显著缺陷和重大弱点,这些缺陷和弱点合理可能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以及
(b) 任何欺诈行为,无论其是否重大,这些行为涉及管理层或在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其他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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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0日 | 作者: | /s/ 道格拉斯·M·霍威 |
| | 道格拉斯·M·霍威 |
| | 首席执行官 |
| | (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