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書
特此聲明,以下簽名人員特此委託並任命Scott Leffler、Natalie Munk、Jennifer Fox和Justin Hunter爲萬基遺傳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真正和合法的代理人,可單獨簽署,擁有完全的替代權,以此向其授予代理權限:
(1) 以以下簽名人士的身份作爲公司的官員、董事和/或10%的股東,代表以下簽名人士執行第3、4和5號表格(及其任何修訂),依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6(a)條款的規定,及其下的規則;
(2) 代表以下簽名人士採取任何所需或期望的行動,以完成和執行任何此類第3、4或5號表格,完成和執行任何修訂,並及時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及任何股票交易所或類似機構提交此類表格,包括但不限於提交表格ID或任何其他文檔,以使以下簽名人士能夠向SEC電子提交第3、4和5號表格;
(3) 作爲以下簽名人士的代表,尋求或獲取公司證券交易的信息,包括從任何第三方獲取信息,例如經紀人、員工福利計劃管理員和受託人;以下簽名人士特此授權任何該等人員向授權書指定的代理人披露任何此類信息,並批准及確認任何此類信息的披露;與此相關的
(4) 採取任何其他類型的行動,在律師認爲可能對以下簽名人士有利、最佳利益或法律要求的情況下,理解爲,根據此授權書,代理人代表以下簽名人士所執行的文件應以代理人認爲合適的形式,以代理人所批准的條款及條件爲準。
以下簽名人士特此授予每位代理人完全的權力和權威,進行任何及所有必要、適當的行爲,以行使本授權書所授予的權利和權力,完全如同以下簽名人士親自到場時所能做的,擁有完全的替代或撤回權;特此批准和確認代理人及其替代者根據本授權書和所授予的權利與權力所合法執行的所有事項。
以下簽名人士確認,前述代理人根據以下簽名人士的請求擔任該職務,但不承擔也不代表公司承擔,以下簽名人士在遵守《證券交易法》第16條的責任。
本授權書在以下簽名人士不再需要針對其在公司發行的證券持有及交易申請第3、4和5號表格時,仍將保持全部效力,除非以下簽名人士提前通過書面簽署的形式撤回授權,並送達前述代理人。
本授權書見證人,以下簽名人士已於2024年12月2日執行本授權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Mark S. Dav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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