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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31.2

财务长的认证

根据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第302条

我,杰夫·怀特,证明:

1.
我已审查Sportsman’s Warehouse Holdings, Inc.的季度报告10-Q表格;
2.
根据我的了解,该报告不包含任何不实的重要事实陈述,也不遗漏任何必要的重要事实,使得在考虑此类陈述作出的情况下,从而使得该报告所涵盖的期间不具误导性;
3.
根据我的知识、基本报表以及本报告中包含的其他财务信息,公正地呈现了注册人在本报告中所述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
登记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负责为登记人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则13a-15(e)和15d-15(e)所定义)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则13a-15(f)和15d-15(f)所定义)并已:
a.
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促成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登记人相关的重大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能够在这些实体内部由其他人告知我们,特别是在这份报告准备期间;
b.
设计了这样的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促成了这样的内部控制的设计,以合理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及为外部目的准备财务报表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
c.
评估了登记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对报告覆盖期结束时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登记人在最近的财务季度(在年报的情况下为登记人第四财务季度)期间发生的任何内部控制变更,该变更实质性地影响了或合理可能会实质性影响登记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以及
5.
登记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登记人的核数师和登记人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等效职能的人员)披露:
a.
设计或操作上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些缺陷和弱点合理可能会对登记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b.
任何与管理层或其他在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员工相关的欺诈行为,无论其是否具有实质性。

日期:2024年12月11日

 

 

 

/s/ 杰夫·怀特

 

杰夫·怀特

 

财务长兼秘书

 

(信安金融和会计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