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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31.2

財務長的認證

根據

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第302條

我,傑夫·懷特,證明:

1.
我已審查Sportsman’s Warehouse Holdings, Inc.的季度報告10-Q表格;
2.
根據我的了解,該報告不包含任何不實的重要事實陳述,也不遺漏任何必要的重要事實,使得在考慮此類陳述作出的情況下,從而使得該報告所涵蓋的期間不具誤導性;
3.
根據我的知識、基本報表以及本報告中包含的其他財務信息,公正地呈現了註冊人在本報告中所述期間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4.
登記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負責爲登記人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以及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如交易所法則13a-15(f)和15d-15(f)所定義)並已:
a.
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促成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登記人相關的重大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能夠在這些實體內部由其他人告知我們,特別是在這份報告準備期間;
b.
設計了這樣的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促成了這樣的內部控制的設計,以合理確保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及爲外部目的準備財務報表符合公認的會計原則;
c.
評估了登記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提出了我們對報告覆蓋期結束時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登記人在最近的財務季度(在年報的情況下爲登記人第四財務季度)期間發生的任何內部控制變更,該變更實質性地影響了或合理可能會實質性影響登記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以及
5.
登記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登記人的核數師和登記人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等效職能的人員)披露:
a.
設計或操作上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這些缺陷和弱點合理可能會對登記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以及
b.
任何與管理層或其他在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員工相關的欺詐行爲,無論其是否具有實質性。

日期:2024年12月11日

 

 

 

/s/ 傑夫·懷特

 

傑夫·懷特

 

財務長兼秘書

 

(信安金融和會計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