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4.1
4D Molecular Therapeutics, Inc.
[形式] 購買普通股的Warrants
股份數量:535,000(可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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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rant編號 CS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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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發行日期:2024年[ ] |
4D Molecular Therapeutics, Inc.,一家特拉華州公司(“公司),特此證明,基於良好且有價值的考慮,其收據和充足性在此得到確認,RA Capital Healthcare Fund, L.P.或其註冊的受讓人(“持有人),有權根據以下條款,從公司購買最多535,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普通股),每股稱爲“有機和可持續農業實踐的不斷增加促進了對有機肥料的需求,包括派生自磷酸鹽岩的肥料。有機磷酸鹽岩經常被營銷爲不僅可提供磷還有助於整體土壤健康的肥料。”和所有這樣的股份稱爲“Warrant股份”) 在行使價格等於每股0.0001美元(根據第9節中所述不時進行調整,稱爲“行使價格”) 通過交回此購股權以購買普通股(包括任何因交換、轉讓或替換而發行的購股權,稱爲“Warrants”) 在此日期後,隨時及不時地行使(稱爲“原始發行日期”) 並且,受以下條款和條件的約束:
1. 定義爲本Warrant的目的,以下術語應具有以下含義:
(a) “關聯方” means any Person directly or indirectly controlled by, controlling or under common control with, a Holder, as such terms are used in and construed under Rule 405 under the Securities Act, but only for so long as such control shall continue. For purposes of this definition, 「control」 (including, with correlative meanings, 「controlled by,」 「controlling」 and 「under common control with」) means, with respect to a Person, possession, direct or indirect, of (a) the power to direct or cause direction of the management and policies of such Person (whether through ownership of securities or partnership or other ownership interests, by contract or otherwise), or (b) at least 50% of the voting securities (whether directly or pursuant to any option, warrant, or other similar arrangement) or other comparable equity interests.
(b) “Attribution Parties” means, collectively, the following Persons and entities: (i) any direct or indirect Affiliates of the Holder, (ii) any Person acting or who could be deemed to be acting as a Group together with the Holder or any Attribution Parties and (iii) any other Persons whose beneficial ownership of the Company’s Common Stock would or could be aggregated with the Holder’s and/or any other Attribution Parties for purposes of Section 13(d) or Section 16 of the Exchange Act. For clarity, the purpose of the foregoing is to subject collectively the Holder and all other Attribution Parties to the Maximum Percentage.
(c) “委員會「」代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d) “集團“在《交易所法》第13(d)節中所賦予的含義,以及所有相關規則、法規和法律解釋。
(e) “可交易證券“指滿足以下所有要求的證券:(i) 發行人當時必須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節或第15(d)節的報告要求,及其修訂(“交易法),並且在提交所有根據《證券法》和《交易所法》所需的報告和其他信息方面,發行人必須是及時的;(ii) 發行人在與基本交易(如下文定義)相關聯時,持有人如果在該交易關閉前行使本認股權證,則該發行人的某類和系列股份或其他證券應在全國認可的證券交易所、場內報價系統或場外市場上市或報價,且(iii) 在此基本交易的關閉之後,持有人不應受到限制,即便持有人在該基本交易的關閉前完全行使或轉換本認股權證,持有人也可以公開轉售在該基本交易中接收的所有發行人的股份和/或其他證券,除非任何該等限制(x)僅依據聯邦或州證券法、規則或規定產生,且(y)不超過自該基本交易關閉之日起六(6)個月。
(f) “人“指個人、合夥企業、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商業信託、聯合股票公司、信託、非公司協會、合資企業或任何其他實體或組織。
(g) “主要交易市場指的是公共股票主要上市和報價的國家證券交易所或其他交易市場,截止原始發行日期,應爲納斯達克全球精選市場。
(h) “證券法指1933年《證券法》,及其修正案。
(i) “Standard Settlement Period指的是第三(3rd)行使日期後的交易日。
(j) “交易日"=意思是,主要交易市場開放交易的任何工作日。如果普通股的股票沒有上市或被允許交易,"交易日"指除任何星期六、任何星期日、美國的任何聯邦法定假日或紐約市的銀行機構根據法律或其他政府行動被授權或要求關閉的任何日子以外的任何日子。
(k) “轉讓代理"=意思是,Equiniti Trust Company, LLC,公司普通股的轉讓代理和註冊人,以及以此身份被任命的任何繼任者。
(l) “VWAP"=意味着,對於任何日期,通過適用的以下條款中首個條款確定的價格:(i) 如果普通股在國家證券交易所或其他交易市場上市或報價,則該日期(或最近的前一個日期)在主要交易市場上的普通股的每日成交量加權平均價格,如Bloomberg L.P.所報道(基於交易日的紐約市時間上午9:30至下午4:02),(ii) 如果普通股在上市或報價交易且主要交易市場既不是OTCQb也不是OTCQX,則該日期(或最近的前一個日期)在OTCQb或OTCQX上的普通股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格,適用時,(iii) 如果普通股當時不在OTCQb或OTCQX上市或報價交易,並且如果普通股的價格在OTC Markets Group, Inc.出版的「粉紅單」中公佈(或一個類似的組織或機構接替其報告價格的職能),則所報道的普通股每股的最近買盤價格,或(iv) 在所有其他情況下,普通股的公平市場價值由持有者善意選擇並公司合理接受的獨立評估師確定,該獨立評估師的費用和支出由公司支付。
2. 註冊Warrants.截止原始發行日期,Warrant,以及根據證券法在原始發行日期有效時符合第3(a)(9)款要求的交換假設的Warrant Shares,不是根據證券法第144條所規定的"受限制證券"。爲避免疑義,在Warrant的首次發行後,公司沒有義務維持涵蓋Warrant的行使和Warrant Shares的發行與銷售的有效登記聲明。公司應根據爲此目的由公司維護的記錄登記此Warrant的所有權(“權證登記冊在記錄持有者的名義下(包括初始持有者或在本Warrant下可以合法轉讓的任何受讓人)不時進行。公司可以認爲和視爲本Warrant的註冊持有者爲其絕對所有者,以便進行任何行使或向持有者進行任何分配,以及所有其他目的,除非有實際通知相反的情況。
3. 轉讓註冊在遵守所有適用證券法律的前提下,如果適用,主要交易市場的規則,公司應當或將其轉移代理人導致註冊所有或部分Warrant在Warrant註冊簿中的轉讓,需在交回本Warrant及支付所有適用的轉讓稅(如有)的情況下進行。對於任何此類註冊或轉讓,將會向受讓人發放一份具有實質上與本Warrant相同形式的新增Warrant,用於購買普通股(任何此類新增Warrant稱爲“新Warrant)證明所轉讓部分的Warrant,將向受讓人發放,針對未轉讓的Warrant的剩餘部分(如有)將會向轉讓持有人發放一份新Warrant。受讓人對新Warrant的接受將被視爲該受讓人對持有人在本Warrant中對新Warrant所有權利和義務的接受。公司應當或將其轉移代理人準備、發放並按照公司的自行費用交付任何在本第3條下的新Warrant。在進行轉讓註冊之前,公司可以將此持有者視爲所有目的的所有者和持有人,並且公司將不會受到任何相反通知的影響。
4. Warrant的行使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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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本授權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應由註冊持有人按照本授權書中規定的方式(包括第10條中的規定)在原始發行日期之後的任何時間進行行使,並且該權利不應到期。
(b)持有人可以通過向公司遞交以下文件行使本權證:(i)本附表1附帶的行使通知,格式如附錄所示(“行使通知”),填寫完整並妥善簽署,以及(ii)支付按照行使本權證所需的權證股票數量的行使價格(如果在下面第10節的行使通知中指出,可以採用「無現金行使」的形式),以及交付給公司的最後一項文件的日期(按照此處的通知條款確定)稱爲“行使日期。”持有人不需要遞交原始權證即可在此處行使權利。執行和遞交行使通知的效果與取消原始權證及發行新權證以證明購買剩餘權證股票(如有)的權利是相同的。 持有人和任何受讓人通過接受本Warrant,確認並同意,由於本段的規定,在此項下購買部分Warrant Shares後,在任何給定時間可供購買的Warrant Shares的數量可能少於此處面上所述的數量。
5. 交付Warrant Shares.
(a)在行使本權證時,公司應在持有人請求後迅速(但在不遲於構成標準結算期的交易日數)將行使通知中持有人指定的股票總數記入持有人的帳戶,並且持有人因此項行使而有權得到的普通股(“行使股份)到(i)持有者或其指定人持有的存放在存託信託公司的餘額帳戶(“DTC”) through its Deposit Withdrawal At Custodian system or (ii) in book-entry form via a direct registration system (“DRS)由或代表轉讓代理商維護,在每種情況下,只要(A)有有效的登記聲明允許持有人發行認股權證股份或向持有人轉售此類認股權證股份,或(B)行使股份根據《證券法》下的144條規則,沒有交易量或銷售方式限制而可由持有人轉售(假設以無現金行使本認股權證)。如果以上的(A)和(B)不成立,公司應促使轉讓代理商,(i)在表現行使股份的證書上,以持有人或其指定人的名義記錄行使股份,並附有關於轉讓限制的適當說明,說明應在行使通知中指定的地址通過快遞發出;或(ii)在公司的股份登記賬簿上以持有人或其指定人的名義以限制的賬面形式發行此類行使股份。持有人或任何由持有人指定接收認股權證股份的人應被視爲在行使日期已經成爲此類認股權證股份的記錄持有人,無論此類認股權證股份何時被記入持有人的DTC帳戶,賬面記錄位置的日期或證明此類行使股份的證書交付的日期。
這些證券及在行使這些證券時可發行的證券未根據1933年證券法(經修訂,以下簡稱「證券法」)或任何適用的州證券法進行註冊。這些證券不得(I)在沒有(A)證券法下的證券有效登記聲明,或(B)可用的豁免或不受證券法登記要求約束的交易下進行出售、轉讓、分配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並且在每種情況下需與適用的州證券法或藍天法一致,並需依法顧問出具對公司及其轉讓代理商合理滿意的法律意見;或(II)除了根據證券法第144條的規定出售。
(b) 除了持有人可獲得的任何其他權利之外,如果公司未能按照要求向持有人或其指定人交付代表所需的行使股份數量的證明文件, 第五節(a) 在標準結算期內或未能將持有人應得的份額數量記入持有人的DTC帳戶,並且持有人或持有人的券商在開放市場上購買(或其他方式)普通股以履行持有人預期通過該行使收到的Warrant股份的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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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公司將在持有人請求後的兩個(2)個交易日內,按照持有人的單獨判斷,迅速履行其向持有人或其指定人交付行使股份的義務,Buy-In並且(i)以現金支付給持有人,金額等於持有人爲所購普通股所支付的總購買價格(包括佣金,若有的話),此時公司交付該Warrant股份的義務將終止,或者(ii)(A) 以現金支付給持有人任何(如果有的話)超出(1)持有人爲所購普通股的總購買價格(包括佣金,若有的話)超過(2)公司在相關行使中需交付給持有人的Warrant股份數量乘以(y)導致該購買義務產生的售賣訂單執行時的價格的金額,(假設該出售是在商業合理條款下以市場價格執行的,如果該出售在多筆交易中執行,則以加權平均價格計算),並且(B) 由持有人選擇,(1) 恢復所未被履行的Warrant的一部分及相應數量的Warrant股份(在這種情況下,該行使將被視爲撤銷),或(2) 向持有人交付如果公司及時履行其在此條款下的行使和交付義務將發行的普通股數量。本節5(b)的條款將是持有人在公司未按要求向持有人交付所需數量的Warrant股份時唯一可用的救濟措施,無論是否發生了購買。如果公司未能在行使日期後的第三個交易日結束之前向持有人交付所需數量的Warrant股份,則在這種情況下,儘管有第5(a)節的要求,也不應提供任何救濟。
(c)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並且根據第5(b)條款的規定,公司根據本條款的規定和條款(包括以下第11條規定的限制)出具和交付認購權證股份的義務是絕對無條件的,無論持有人是否採取行動或不採取行動以強制執行,無論是否對本條款的任何條款作出豁免或同意,或是否對任何人恢復任何判決或採取任何行動以強制執行,或是否存在任何抵消、反訴、追索、限制或終止,或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對公司任何義務的違約或聲稱的違約,或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對法律的任何違反或聲稱的違反,以及無論是否出現任何其他可能會限制公司向持有人履行認購權證股份發行義務的情況。在第5(b)條款的規定下,本條款不限制持有人根據法律或衡平法追求本條款項下的其他救濟,包括但不限於針對公司未能及時交付權證行使時要求交付的行使股份的特定執行令和/或禁令救濟的判決。
6. 費用、稅款和支出. 行使股份的發行和交付將不向持有人收取任何發行或轉讓稅、過戶代理費用或與發行該股份相關的其他偶發稅費(不包括任何適用的印花稅),所有這些稅費均由公司支付;但前提是,公司不需要支付與持有人或其關聯方以外姓名的任意股份或權證登記相關的任何轉讓所需支付的稅款。持有人對因持有或轉讓本權證或在行使本權證時收到權證股份而可能產生的所有其他稅務責任負責。
7. Warrant的替換如果本Warrant被損壞、丟失、被盜或毀壞,公司應在收到公司合理滿意的損失、盜竊或毀壞證據後,向持有者發行或促進發行新的Warrant,以替換和補充本Warrant,但僅在此情況下,要求公司提供的補償也是合情合理的。如果由於本Warrant的損壞而請求新的Warrant,則持有者應在公司有義務發行新Warrant之前,將該損壞的Warrant交付給公司。
8. Warrant Shares的保留公司承諾,在本Warrant發行和有效的所有時候,將從其授權但未發行且其他未預留的普通股總數中,預留並保持可用,單獨用於使其能夠根據此處提供的條件在行使本Warrant時發行Warrant股份,最初可發行和交付的Warrant股份的數量,免於持有者以外的人的優先購股權或任何其他或有購買權(考慮第9條的調整和限制)。公司承諾所有可發行和交付的Warrant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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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行時及支付適用的行使價格並根據本協議的條款後,均應合法有效授權、發行,並完全支付且不被徵稅。公司將採取所有合理必要的行動,以確保這些普通股股份能夠如本文所述的那樣發行,而不違反任何適用法律或法規,或任何證券交易所或自動報價系統上可能上市的普通股股份的要求。公司進一步承諾,在本Warrant發行和有效的任何時間內,未經持有者的事先書面同意,不採取任何增加普通股股份面值的行動。
9. 某些調整本權證的行使價格和可通過行使本權證發行的權證股票數量應根據本第9條的規定不時進行調整。
(a) 送轉和拆分股如果公司在本權證發行並有效期間的任何時間(i)對其普通股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分配任何已發行的資本股票的類股,並根據原始發行日期的條款,或者根據修改後的條款,以普通股的形式進行分配,(ii)將其已發行且流通中的普通股拆細爲更多的普通股,(iii)將其已發行且流通中的普通股合併爲更少的普通股,或者(iv)通過資本股票的重新分類發行公司的任何額外普通股,那麼在每種情況下,行使價格應乘以一個分數,分子爲在該事件發生前立即已發行且流通中的普通股數量,分母爲在該事件發生後立即已發行且流通中的普通股數量。根據本段(i)項進行的任何調整應在確定有權接收該股息或分配的股東的記錄日期後立即生效,前提是,如果該記錄日期已經確定而該股息在確定的日期上未支付,行使價格應在該記錄日期的營業結束時進行相應的重新計算,之後,行使價格應在實際支付該股息時根據本段進行調整。根據本段(ii)或(iii)項進行的任何調整應在該拆細或合併的生效日期後立即生效。
(b) 按比例分配如果公司在本權證發行並有效期間的任何時間,對所有普通股股東無償分配任何股息或其他按比例分配其資產,包括但不限於(i)其債務的憑證,(ii)任何證券(除了前一段所述的普通股的分配),(iii)訂閱或購買任何證券的權利或認股權證,或(iv)現金或任何其他資產(在每種情況下,"分配資產)在此,若在確定有權收到此分配的股東的記錄日期後行使本Warrant,持有人將有權在本次行使下獲得本應發行的Warrant Shares(如適用)之外,額外獲得與此數量的Warrant Shares有關的分配資產,前提是,如果持有人在該記錄日期前是該Warrant Shares的記錄持有人,且不考慮其中包含的任何行使限制(前提是,若持有人接收分配資產的權利會導致持有人和其他歸屬方超過最大百分比,則持有人在該範圍內不得參與此分配資產(且因該分配(和受益所有權)而導致持有者不得享有該普通股的受益所有權)。持有人對該分配資產的部分應暫時保留以供持有者在其獲得權利不再導致持有人和其他歸屬方超過最大百分比的時間或情況下享有,而在此時間或情況下,持有人應被授予該分配資產(以及在該初始分配資產或任何後續分配資產上宣告或產生的任何分配資產也應類似保留)到與沒有該限制相同的程度)。
(c) 購買權如果在原始發行日期之後的任何時間,公司授予、發行或出售任何期權、可轉換證券或購買股票、Warrants、證券或其他資產的權利,在每種情況下,按比例分配給任何普通股類別的記錄持有人(“購買權)則持有人將在適用的購買權條款下,獲得持有人可以在Warrant完全行使下獲得的普通股數(不考慮對本Warrant的任何行使限制或限制,包括但不限於最大百分比)之前的日期,在該日期的記錄上進行授予、發行或出售此類購買權,或者,如果未進行此類記錄,則以該記錄持有普通股的日期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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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授予、發行或出售這些購買權的股票應進行判斷(前提是,如果持有人的參與權導致持有人和其他歸屬方超過最大百分比,則持有人在該程度上無權參與此類購買權(並且因此不享有相應普通股的實益所有權(和實益所有權)),在持有人的選擇下,自行決定,可以選擇(1)此類購買權在爲持有人利益的情況下擱置,直到其權利不再導致持有人和其他歸屬方超過最大百分比,此時,持有者將獲得該權利(以及在此初步購買權下或任何後續購買權上授予、發行或出售的任何購買權也將類似地擱置)到同等程度,就像沒有這種限制一樣,或(2)公司應向持有人提供行使此類購買權的權利,以收購一項安全(例如,預融資的認股權證),這不會導致持有人和其他歸屬方超過最大百分比,但在其他方面儘可能享有與行使原始購買權時可發行的證券或其他財產的經濟及其他權利、偏好和特權大致一致且相等的權利。在第9(c)條中使用的術語中,(i) 「期權」意味着任何權利、認股權證或選項,訂閱或購買普通股或可轉換證券,以及 (ii) 「可轉換證券」意味着任何直接或間接可轉換爲或可行使或可交換爲普通股的股票或證券(不包括期權)。
(d) 基本交易如果在本認股權證發行並有效期間,(i) 公司進行與另一方的兼併或合併,其中公司不是存續實體,且在此類兼併或合併之前的股東不直接或間接擁有至少50%的存續實體的投票權,(ii) 公司向另一方出售其所有或實質上所有資產的交易,無論是一次交易還是一系列相關交易,(iii) 根據任何收購要約或交換要約(無論是公司還是其他方發起的),資本股的持有者提供的股份代表超過50%的公司資本股的投票權,並且公司或其他相關方接受該投標以作付款,(iv) 公司完成股權購買協議或與另一方的其他業務組合(包括,未限制於重組、資本重組、分拆或安排計劃),通過此類其他方獲得超過50%公司資本股的投票權(除非在該交易中,交易前公司的股東在交易後有效地保持大致相同比例的這種人的投票權);或 (v) 公司對普通股進行任何重新分類或任何強制股份交換,根據該交換,普通股有效地轉換或交換爲其他證券、現金或財產(除非因普通股的細分或合併而產生的結果(如第9(a)條所述))(在任何此類情況下,“基本交易),然後在這樣的基本交易後,持有人有權在行使該Warrant時,獲得與其在發生此類基本交易時所應有的相同數量和種類的證券、現金或財產,如果在該基本交易發生之前,它是當時可因該Warrant完全行使而可獲得的Warrant Shares的持有人(包括根據第9(b)或9(c)節暫時持有的任何分配財產或購買權),而不考慮其中包含的任何行使限制(“備選對價公司不得實施任何基本交易,其中公司不是存活實體或替代對價包括另一方的證券,除非(i)替代對價僅爲現金並且公司按照下面第10節提供該Warrant的同時「無現金行使」;或(ii)在交易完成之前、同時或緊接着完成時,公司的任何繼任者、存活實體或其他方(包括公司的資產購買者)應承擔向持有人交付替代對價的義務,持有人根據上述規定可能有權獲得,以及本Warrant下的其他義務。本段(c)的規定同樣適用於類似於基本交易類型的後續交易。儘管如此,在基本交易的情況下,如果普通股股東應收取的對價僅爲現金、僅爲可交易證券或現金及可交易證券的組合,則該Warrant將被自動視爲在下面第10節中的「無現金行使」中被完全行使,立即生效並以此類基本交易的完成爲條件。
(e) 認購權證股份數量. Simultaneously with any adjustment to the Exercise Price pursuant to Section 9 (including any adjustment to the Exercise Price that would have been effected but for the final sentence in th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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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agraph (e)), the number of Warrant Shares that may be purchased upon exercise of this Warrant shall be increased or decreased proportionately, so that after such adjustment the aggregate Exercise Price payable hereunder for the increased or decreased number of Warrant Shares shall be the same as the aggregate Exercise Price in effect immediately prior to such adjustment. Notwithstanding the foregoing, in no event may the Exercise Price be adjusted below the par value of the shares of Common Stock then in effect.
(f) 計算. All calculations under this Section 9 shall be made to the nearest one-hundredth of one cent or the nearest share, as applicable.
(g) 調整通知. Upon the occurrence of each adjustment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9, the Company at its expense will, at the written request of the Holder, promptly compute such adjustment, in good faith,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of this Warrant and prepare a certificate setting forth such adjustment, including a statement of the adjusted Exercise Price and adjusted number or type of Warrant Shares or other securities issuable upon exercise of this Warrant (as applicable), describing the transactions giving rise to such adjustments and showing in detail the facts upon which such adjustment is based. Upon written request, the Company will promptly deliver a copy of each such certificate to the Holder and to the Company’s transfer agent.
(h) 公司事件通知. If, while this Warrant is issued and outstanding, the Company (i) declares a dividend or any other distribution of cash, securities or other property in respect of its shares of Common Stock, including, without limitation, any granting of rights or warrants to subscribe for or purchase any capital stock of the Company or any subsidiary, (ii) authorizes or approves, enters into any agreement contemplating or solicits stockholder approval for any Fundamental Transaction or (iii) authorizes the voluntary dissolution, liquidation or winding up of the affairs of the Company, then, except if such notice and the contents thereof shall be deemed to constitute material non-public information, the Company shall deliver to the Holder a notice of such transaction at least ten (10) days prior to the applicable record or effective date on which a Person would need to hold shares of Common Stock in order to participate in or vote with respect to such transaction; provided, however, that the failure to deliver such notice or any defect therein shall not affect the validity of the corporate action required to be described in such notice. In addition, if while this Warrant is issued and outstanding, the Company authorizes or approves, enters into any agreement contemplating or solicits stockholder approval for any Fundamental Transaction contemplated by Section 9(d), other than a Fundamental Transaction under clause (iii) of Section 9(d), then, except if such notice and the contents thereof shall be deemed to constitute material non-public information, the Company shall deliver to the Holder a notice of such Fundamental Transaction at least ten (10) days prior to the date such Fundamental Transaction is consummated.
10. Payment of Cashless Exercise Price. Notwithstanding anything contained herein to the contrary, the Holder may, in its sole discretion, satisfy its obligation to pay the Exercise Price through a 「cashless exercise」, in which event the Company shall issue to the Holder the number of Warrant Shares in an exchange of securities effected pursuant to Section 3(a)(9) of the Securities Act as determined as follows:
X = Y [(A-B)/A]
其中:
「X」等於將發放給持有人數量的Warrant Shares;
「Y」等於與此Warrant相關的總Warrant Shares數量;
「A」等於在行使通知送達時緊接着的最後一個VWAP,適用於相關的「無現金行使」,如適用的行使通知中所述(爲澄清,「最後VWAP」將是經過整個交易日計算的最後VWAP,因此,如果此Warrant在主要交易市場開啓的時間被行使,則將使用前一個交易日的VWAP進行此計算);而
「B」等於行使日期時有效的每個權證股份的行使價格。
根據證券法下第144條規則的規定,意在、理解並確認在此「無現金行使」交易中發放的行使股份應被視爲已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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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獲取,並且行使股份的持有期應視爲自此Warrant最初發行之日開始(條件是委員會在行使時繼續採取這一處理爲適當的立場)。
如果註冊聲明未能在行使此Warrant時有效,則該Warrant只能通過本第10節所述的無現金行使進行行使。如果通過這種無現金行使發行Warrant Shares,公司承認並同意,依據《證券法》第3(a)(9)條,所發出的行使股票將具有被行使Warrants的註冊特徵,並可以累計至被行使Warrants的持有期。
除第5(b)節(買入補救措施)和第12節(以現金方式支付碎股)所述外,在任何情況下行使該Warrant都不會以現金結算。
11. 行使限制.
(a) 儘管本協議中有任何相反的規定,公司不得實施此Warrant的任何行使,持有人也無權行使此Warrant以獲取超出持有人、屬性方及任何其他因《交易法》第13(d)節而與持有人利益相關的自然人(例如,由於屬於同一第13(d)節「集團」的其他成員)的Warrant Shares的數量,該數量在進行此次行使後將導致(i)持有人及以上所述其他方的合計普通股證券依權益所持有的股份數量超過9.99%的權利(“)最大比例) 之後的發行和流通的普通股總數量,或(ii)持有人、屬性方及任何其他因《交易法》第13(d)節而與持有人利益相關的自然人(例如,由於屬於同一第13(d)節「集團」的其他成員)所佔有的證券的綜合投票權超過9.99%,這些證券將於行使後在公司全部流通證券中。爲了本條第11(a)段,持有人或屬性方的有益擁有權,除前述句子外,按《交易法》第13(d)節及其相關規則進行判斷和計算。在確定普通股的發行股票數量時,持有人可根據普通股發行的數量依賴於(x)公司在本日期之前向委員會提交的最新Form 10-Q或Form 10-K,(y)公司最近的公開公告或(z)公司或其轉讓代理人提供的任何其他通知,列明流通的普通股數量(這些已發行和流通的股票,報告的普通股股份數量)。出於任何原因,在任何時間,根據持有人書面請求,公司應在一個交易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確認持有人目前已發行的普通股數量。在任何情況下,已發行普通股的數量應在考慮持有人自報告的普通股數量以來所轉換或行使的公司證券(包括本Warrant)後確定。根據本第11(a)節,持有人、歸因方以及任何其他人(其對普通股的實益擁有權將與持人的實益擁有權在《證券交易法》第13(d)節的目的下合併)所實益擁有的普通股或投票證券的總數應包括在進行此項判斷時根據本Warrant可行使的普通股,但應排除以下普通股數量:(x) 持有人未行使且未取消的本Warrant的其餘部分的行使,(y) 持有人或任何其附屬公司及其餘在《證券交易法》第13(d)節的目的下與持人的實益擁有權合併的其他人未行使、未轉換或未取消的其他公司證券(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在任何時候允許持有人收購普通股的公司證券,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債務、優先股、權利、期權、Warrant或任何可在任何時間轉換、行使或交換,或以其他方式使其持有人獲得普通股的證券),應受到與此所包含的限制類似的轉換或行使限制,並由持有人或其任何附屬公司及其他其實益擁有權與持人的在《證券交易法》第13(d)節的目的下合併的其他人所持有。若公司在實際已發行普通股數量少於報告的已發行股份時收到持人的行使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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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i)以書面形式通知持有人當前已發行普通股的數量,且在此行使通知可能導致持有人及歸因方的實益擁有權根據第11(a)條判斷超過最大比例的情況下,持有人必須通知公司減少根據該行使通知購買的認購權股票的數量(減少的股票數量爲“減少股份”)並(ii)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儘快將持人爲減少股票支付的任何行使價格返還給持有人。如果根據本認購權的行使向持有人發行普通股導致持有人及歸因方被視爲合計實際擁有超過已發行普通股數量的最大比例(按照《交易法》第13(d)條的規定),那麼由持人及歸因方的合計實益擁有權超過最大比例的股票數量(“超額股份”)將被視爲無效,並將從一開始就取消,持有人和/或歸因方將無權投票或轉讓超過股票。儘快在被視爲無效的超出股票發行後,公司將把持人爲超出股票支付的行使價格返還給持有人。
(b) 本第11條不限制持有人在確定由於本認購權的基本交易而可能獲得的證券或其他對價的數量時,可以接收或實益擁有的普通股股票數量。爲明確起見,根據本認購權的條款可發行的超過最大比例的普通股股票不應被視爲持有人或歸因方實益擁有,爲任何目的,包括《交易法》第13(d)條及其下發布的規則,或《交易法》第16條及其下發布的規則,包括規則16a-1(a)(1)。此前由於本段落的原因未能行使本認購權的情況對本段落關於任何後續行使能力的適用性沒有影響。爲了糾正本段落或本段落的任何部分可能存在的缺陷或與本第11條中包含的實益擁有限制不一致的內容,將以不嚴格符合本第11條的條款的方式解釋和實施本段落。該段落中的限制不能被放棄,並應適用與本認購權的繼任持有人。
(c) 持有者在此同意,只要本Warrant仍然有效,除非公司董事會以書面形式特別邀請,持有者及其任何關聯方或代表其或代表其他與持有者聯合行動的人的任何人將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地收購普通股(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將使持有人在任何時候獲得普通股股份的公司證券,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債務、優先股、權利、期權、認股權證或任何隨時可轉換、可行使或可交換的其他工具,或以其他方式使持有人可以收到普通股股份),這將導致持有者、其關聯方及任何與持有者的普通股實益擁有權被合併的其他人所實益擁有的普通股股份數量,超過公司已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總數的19.99%。
12. 不得出現碎股. 將不會因行使本Warrant而發行任何碎股Warrant股份。在不發行任何原本將可發行的碎股的情況下,將發行的Warrant股份的數量四捨五入至下一個整數,且公司應以現金向持有者支付任何此類碎股的公平市場價值(基於交付適用的行使通知之前的最後VWAP)。
13. 轉讓限制. 本權證不得由持有人直接或間接轉讓、出售或轉讓;但前提是,持有人可以將本權證轉讓或轉讓給持有人的附屬公司,前提是此類轉讓或轉讓符合適用法律,並且該附屬公司以書面形式承諾承擔持有人在本權證項下的權利、利益和義務。
14. 通知. 所有通知或其他溝通或交付(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行使通知)應以書面形式進行,並在以下最早發生的情況下被視爲已送達並有效:(i) 如果該通知或溝通通過確認電子郵件在紐約市時間下午5:30之前發送,則以發送日期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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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如果該通知或溝通在非交易日或在任何交易日的下午5:30之後通過確認電子郵件發送,則以發送日期的下一個交易日爲準, (iii) 如果通過全國認可的快遞公司發送,指定下一個工作日送達,則以郵寄日期後的交易日爲準,或 (iv) 如果通過手遞方式送達給要求接收該通知的人員,以實際收到爲準。此類溝通的地址和電子郵件地址爲:
如果發往公司:
4D Molecular Therapeutics公司
5858 Horton Street #455
加州埃默裏維爾94608
抄送至:
Latham & Watkins LLP
140 Scott Drive
加利福尼亞州門洛帕克 94025
傳真: (650) 328-4600
注意: Mark V. Roeder
如果是持有者,請將其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發送至本文件中或公司賬簿與記錄上所列地址。
或者,在上述每種情況下,發送至接收方通過書面通知指定的其他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且通知需至少提前五(5)天發給每個其他方,方可生效。
15. Warrants代理公司將最初擔任本Warrant下的Warrant代理人。在提前十(10)天通知持有人後,公司可以任命新的Warrant代理人。任何公司無論是公司與任何新的Warrant代理人合併,還是與公司或任何新的Warrant代理人作爲一方的任何合併,或公司或任何新的Warrant代理人將其大部分公司信託或股東服務業務轉讓給的任何公司,均將成爲本Warrant下的繼任Warrant代理人,而無需進一步的行動。任何這樣的繼任Warrant代理人應立即將其作爲Warrant代理人的繼任通知(通過一類郵件,郵資已付)郵寄給持有人,地址爲Warrant登記冊上顯示的持有人的最後地址。
16. 雜項.
(a) 作爲股東的權利持有人僅以其作爲本Warrant持有者的身份,不得投票或領取分紅,也不應被視爲公司的資本股票持有人,無論出於何種目的,且本Warrant中所包含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爲授予持有人,僅以其作爲本Warrant持有者的身份,享有公司股東的任何權利或投票、同意或拒絕對任何公司行動(無論是任何重組、股票發行、股票分類、合併、聯合、轉讓或其他)給予或保留同意、接收會議通知、接收分紅或認購權,或在持有人在適當行使本Warrant時獲准領取Warrant股份之前,以其他方式行使。在此之外,本Warrant中所包含的任何內容都不得解釋爲對持有人施加購買任何證券的任何義務(無論是在行使本Warrant時或其他情況),或作爲公司的股東,無論這些義務是由公司或公司的債權人主張的。
(b) 授權股份除非持有人放棄或同意,公司不得通過任何行動,包括但不限於修改其公司章程或公司條款,或通過任何重組、資產轉移、合併、聯合、解散、證券的發行或出售或任何其他自願行爲,避免或尋求避免遵守或履行本Warrant的任何條款,而應始終本着善意協助落實所有這些條款,並採取所有必要或適當的措施以保護持有人在本Warrant中所述的權利不受損害。在不限制上述一般性規定的前提下,公司將(i)不增加任何Warrant股份的面值,超過在該面值增加之前對於該股份的行使即應支付的金額,(ii)採取所有必要或適當的行動,以便公司能夠合法有效地在行使本Warrant時發行完全支付且不提示評估的Warrant股份,(iii) 進行商業上合理的努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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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所有必要的授權、豁免或來自任何具有管轄權的公共監管機構的同意,以使公司能夠履行本Warrant項下的義務。在採取任何可能導致可行使的Warrant股份數量或行權價格調整的行動之前,公司應獲得所有必要的授權或豁免,或來自任何具有管轄權的公共監管機構的同意。
(c) 繼承者和受讓人在遵守適用的證券法的前提下,本Warrant只能由持有人轉讓給持有人的關聯方。未經持有人書面同意,公司不得轉讓本Warrant,除非在基本交易的情況下,其不自動「無現金行使」。本Warrant對公司和持有人及其各自的繼承人和受讓人具有約束力併爲其帶來利益。在前一句話的前提下,本Warrant中的任何內容不得被解釋爲給予公司和持有人以外的任何人任何法律或衡平權利、救濟或在本Warrant項下的訴訟原因。本Warrant只能通過公司和持有人或其繼承人和受讓人簽署的書面文件進行修改。
(d) 修訂和豁免除非本文件另有規定,本Warrant可以在公司和持有人的書面同意下進行修改、修訂或豁免。
(e) 接受持有人收到本Warrant將構成對於此處包含的所有條款和條件的接受和同意。
(f) 適用法律;管轄權所有關於本Warrant的施工、有效性、執行和解釋的問題應受紐約州法律的管轄,並按照其法律的衝突原則進行解釋和執行。公司和持有人特此不可撤回地提交給位於紐約市曼哈頓區的州法院和聯邦法院的專屬管轄權,以解決與本協議或與本協議相關的任何爭議(包括與任何交易文件的執行有關的爭議),特此不可撤回地放棄,並同意在任何訴訟、行動或程序中不主張任何索賠,聲稱其不受任何此類法院的管轄。公司和持有人特此不可撤回地放棄個人送達程序,並同意在任何此類訴訟、行動或程序中通過註冊或認證郵件或隔夜送達(附送達證據)向有效通知其地址的人員發送一份副本,並同意該服務應構成良好且足夠的送達程序和通知。這裏所包含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被視爲以任何方式限制通過法律允許的任何方式送達程序的權利。公司和持有人特此放棄所有陪審團審判的權利。
(g) 標題本文件中的標題僅爲方便,不構成本Warrant的一部分,亦不得被視爲限制或影響本文件的任何條款。
(h) 可分割性如果本Warrant的任何一個或多個條款在任何方面無效或不可執行,本Warrant剩餘條款和條文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不應以任何方式受到影響或損害,公司和持有人將努力真誠地達成有效和可執行的條款,作爲商業上合理的替代方案,並在達成一致後將該替代條款納入本Warrant中。
[本頁其餘部分故意留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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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此,公司已由其授權官員於上述首個日期正式執行本Warr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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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D Molecular Therapeutics,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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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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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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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eek Mehr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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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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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富金融(臨時代碼)和業務官 |
|US-DOCS\155582230.3||
附表1
行使通知書的形式
[持有人執行以通過Warrant購買普通股的協議]
女士們,先生們:
(1) 下面簽名的爲Warrant編號___的持有人(「Warrant」),由4D Molecular Therapeutics, Inc.,一家特拉華州公司(「公司」)發行。本文中使用的術語如未在此另作定義,則具有Warrant中規定的各自含義。
(2) 下面簽名的特此行使購買___________ Warrant股份的權利,依據Warrant。
(3) 持有者打算按如下方式支付行使價格(選擇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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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金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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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Warrant第10節的「無現金行使」 |
(4) 如果持有人選擇現金行使,持有人應根據Warrant的條款向公司支付$ _____的立即可用資金。
(5) 根據本行使通知,公司應向持有人交付根據Warrant條款確定的Warrant股份。應交付Warrant股份(請勾選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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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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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以下DWAC帳戶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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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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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直接登記系統以賬簿登記形式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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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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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將證書實物交付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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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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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的股東名冊中以受限的賬簿登記形式 |
(6) 通過提交本行使通知,簽署人向公司聲明並保證,在履行本通知所證明的行使時,持有人不將受益擁有超過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d)條(經修訂)所允許的普通股數量(根據本通知相關的權證第11(a)條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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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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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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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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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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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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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必須與Warrant正面上指定的持有人姓名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