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32
富乐客公司
根据以下内容进行认证
美国法典第18章第1350节
根据以下规定采用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第906节
关于富乐客公司(“注册人”)截至的季度报告10-Q, 2024年11月2日于本日期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注册人的首席执行官Mary N. Dillon和注册人的首席财务官Michael Baughn特此根据18 U.S.C.第1350条,依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的采用,进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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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且 |
(2) |
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现了注册者的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 |
日期: 2024年1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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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玛丽·N·迪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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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丽·N·迪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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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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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迈克尔·博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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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克尔·博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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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ecutive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
上述认证仅依据美国法典第18条第1350条提供,且不作为报告的一部分或作为单独的披露文件提交。该认证不会被视为在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订本或1934年证券交易法及其修订本下的任何提交中参考 incorporation,除非登记人明确将其参考 incorpo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