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1.2
认证
我,David J. Katzoff,证明:
1. 我已审阅 Alzamend Neuro, Inc.的季度报告10-Q;
2. 根据我的 知识,该报告不包含任何不真实的重大事实声明,也没有遗漏任何对使所作声明不具有误导性的必要重大事实,考虑到这些声明的做出环境;
3. 根据我的 知识,包含在本报告中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地反映了注册人截至该报告所述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 注册人的 其他认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在交易所法则13a-15(e)和15d-15(e)中定义)以及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如在交易所法则13a-15(f)和15d-15(f)中定义) 并已:
(a) 设计了这些披露 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使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被设计,以确保与注册人相关的重大信息,包括其合并的子公司,通过这些实体中的其他人传达给我们, 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b) 设计了这样的内部 财务报告控制,或在我们监督下导致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以提供 合理保证,以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根据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准备外部目的的基本报表;
(c) 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呈现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基于对这一评估在本报告覆盖的期间末的结果;以及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注册人在最近一个财务季度(年度报告情况下为注册人的第四财务季度)内发生的任何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变更,这些变更实质性影响了注册人内部财务报告控制能力或可能对其产生合理的实质性影响;并且
5. 注册人的 其他认证官员与我根据我们最近对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评估,已向注册人的核数师和注册人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等效职能的人员)披露:
(a) 在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所有可能不利影响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能力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以及
(b)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在注册人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中扮演重大角色的其他员工的欺诈,无论其是否实质性。
日期:2024年12月11日
/s/ 大卫·J·卡佐夫 | |
姓名:大卫·J·卡佐夫 | |
职称:财务长 | |
(信安金融和会计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