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附件 31.1
首席執行官證明書
根據
交易所 ACt 規則 13a-14(a) 和 15d-14(a),
根據以下規定採用
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302節
我,肖恩·尼爾森,證明:
1.我已審核The Lovesac公司的季度報告10-Q;
2.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含任何虛假重要事實或遺漏陳述使得在考慮該報告的相關情境下,本報告所作的陳述不具誤導性;
3.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反映了註冊單位截至報告中所呈現的期間內的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和現金流;
4.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負責爲註冊人建立和維護披露控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第13a-15(e)和15d-15(e)條款所定義)以及內部控制財務報告(如交易所法第13a-15(f)和15d-15(f)條款所定義),並且已有:
(a)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促使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與註冊單位相關的重大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能夠在這些實體中被他人告知我們,特別是在報告編制期間;
(b)設計了一種內部控制,以對財務報告提供合理保證,並在我們監督下設計了此內部控制,以確保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以及根據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則準備的基本報表用於外部目的;
(c)評估了註冊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提出我們關於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基於對此次評估的結果,截止至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末;以及
(d)在本報告中披露了註冊人在最近一個財政季度(對於年度報告而言,註冊人是第四個財政季度)期間發生的任何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變更,這些變更對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了重大影響,或者可能合理地對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
5.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與我根據我們最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評估,已向註冊人的核數師和註冊人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等效職能的人員)披露了:
(a)所有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中可能對註冊人的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以及
(b)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在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其他員工的欺詐,無論其是否具備實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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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2月12日 | 簽名: | /s/ 肖恩·尼爾森 |
| 姓名: | 肖恩·尼爾森 |
| 職務: | 首席執行官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