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1.1
證明
我,米米·E·沃恩,證明:
1. 我已審閱Genesco Inc.的季度報告Form 10-Q;
2. 基於我的知識,該報告未包含任何虛假的重大事實聲明,也未遺漏對在該報告涵蓋的期間內作出的聲明必要的重大事實,以使這些聲明在該情況下不具誤導性;
3. 根據我的知識,財務報表和本報告中包含的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平地反映了註冊人截至本報告所列期間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4. 註冊人的其他證明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規則13a-15(e)和15d-15(e)中定義)以及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如交易所法規則13a-15(f)和15d-15(f)中定義),並且已經:
a) 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使這樣的披露控件和程序得以設計,以確保與註冊人相關的重大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及時由這些實體的其他人員告知我們,特別是在本報告準備期間;
b) 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使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設計,以提供關於財務報告可靠性及按照公認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準備財務報表的合理保證;
c) 評估了註冊人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呈現我們對截至本報告所覆蓋期末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並且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註冊人在其最近的財務季度(在年度報告中爲註冊人的第四財務季度)期間發生的任何對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變更,這些變更對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了實質性影響,或很可能對其產生實質性影響;並且
5. 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根據我們最新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評估,向註冊人的核數師和註冊人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執行類似職能的人員)披露了:
a) 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中,所有可能會對註冊人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缺陷和重要弱點;並且
b)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在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發揮重要角色的其他員工的欺詐,無論其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12月12日
/s/ Mimi E. Vaughn |
Mimi E. Vaughn |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