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10.23 8 de-20241027xex10d23.htm EX-10.23

附件10.23

迪爾股份

高級補充養老保險計劃

經修訂並重新制定,自1992年11月1日起生效

修訂於1993年5月 - 自1993年7月1日起生效

修訂於1993年12月8日 - 自1993年7月1日起生效

修訂於1994年12月7日

修訂於1995年5月 - 自1995年1月1日起生效

修訂於1996年12月4日 - 自1997年1月1日起生效

修訂於1999年5月26日 - 自1999年5月26日起生效

修訂於1999年7月19日 - 自1999年7月1日起生效

修訂於2000年1月12日 - 自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修訂於2000年7月31日 - 自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修訂於2002年1月29日 - 自2002年1月1日起生效

修訂於2005年12月1日 - 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

修訂:2007年12月13日 - 生效:2007年1月1日

修訂:2008年10月29日 - 生效:2008年11月1日

修訂:2009年6月30日 - 生效:2009年7月1日

修訂:2011年3月 - 生效:2011年4月

修訂:2011年12月 - 生效:2011年10月1日

修訂:2014年10月15日 - 生效:2014年11月1日

修訂:2022年10月31日 - 生效:2023年1月1日


約翰·迪爾

高級補充養老福利計劃

目錄

條款

I.建立、目的和施工

 1.1成立 1

 1.2目的 1

 1.3生效日期和計劃年度 1

 1.4計劃的應用 2

 1.5施工 2

II.參與

 2.1參與資格 3

 2.2轉移的影響 3

III.補充福利

 3.1福利資格 4

 3.2福利金額 4

 3.3付款方式和開始日期 5

 3.4在收到一次性付款之前去世 6

 3.5合格的國內關係命令 6

IV.計劃管理

 4.1行政管理 7

 4.2修訂、修改或終止 7

V.雜項

 5.1就業權利 9

 5.2適用法律 9

 5.3非轉讓 9

 5.4扣留稅款 9

ii


 5.5資金和對資產的權利 9

 5.6對其他福利計劃的影響 9

附錄 A

條款 A-1 適用性;2006年後的計劃利益支付

A-1.1本條款的適用10

A-1.22007年或以後日曆年期間的養老10

A-1.32005年或以後日曆年期間的終止10

A-1.42005年1月1日之前的終止10

A-1.5一次性總額。10

條款A-2 死亡和殘疾福利

A-2.1條款A-2的適用12

A-2.2因死亡而無額外權利12

A-2.3基於死亡時間的規則12

A-2.4因殘疾而離職14

A-2.5因殘疾恢復工作14

附錄 B

第 b-1 條 其他條款

B-1.1本條款的適用16

B-1.2假期的影響16

B-1.3缺席和特別帶薪缺席的影響16

B-1.4無加速或延遲17

B-1.5與第409A條款合規的一致解釋17

第b-2條 修正與終止

B-2.1修訂與終止18

B-2.2終止時的計劃利益18

文章 b-3 定義

B-3.1章節引用19

B-3.2定義的術語19

iii


迪爾股份高級補充

養老金計劃

第一條。 建立、目的和建設

1.1

Establishment.  Effective 1 November 1985, Deere & Company established the John Deere Supplementary Pension Benefit Plan (the "Former Plan") for the benefit of the salaried employees on its United States payroll and the salaried employees of its United States subsidiaries or affiliates that chose to adopt the John Deere Pension Plan for Salaried Employees ("Salaried Pension Plan").  Deere & Company and its United States subsidiaries and affiliates that have adopted the Salaried Pension Plan (jointly the "Company") are also deemed to have adopted the Former Plan.  The Company amended and restated the Former Plan, and divided it into two separate plans, effective 1 November 1992. This John Deere Senior Supplementary Pension Benefit Plan (the "Plan") is one of the two plans which replaced the Former Plan.  Effective as of 1 January 2007, the Plan is amended pursuant to Section 409A of the Code, as set forth in Appendices A and b, which form part of the Plan.  Amendments to the Plan adopted in 2006 and 2007 are intended to align Plan provisions with prior operational changes and avoid the imposition or any Participant of taxes and interest pursuant to Section 409A of the Code.  

1.2

Purpose.  The Company maintains a defined benefit pension plan, known as the Salaried Pension Plan, which is intended to be a qualified defined benefit pension plan which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Section 401(a) of the Internal Revenue Code of 1986 ("Code").  Section 401(a)(17) of the Code limits the amount of compensation paid to a participant in a qualified defined benefit pension plan which may be taken into account in determining benefits under such a plan.  Section 415 of the Code limits the benefit which may be paid under a qualified defined benefit pension plan.  This Plan is intended to provide benefits which, when combined with the benefit actually payable under the Salaried Pension Plan, are reasonably comparable to the benefits which participants in the Salaried Pension Plan would have received under such plan if there were no limitations imposed by Sections 401(a)(17) and 415 of the Code.  This Plan is intended to qualify as an unfunded deferred compensation plan for a select group of management or highly compensated employees, within the meaning of Sections 201(2), 301(a)(3), and 401(a)(1) of the 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 of 1974 ("ERISA").

1.3

生效日期和計劃年度。 本計劃自1992年11月1日起生效。1992年10月31日之前在前計劃中領取福利的參與者,以及在以下第2.1節中定義的符合條件的員工,將在本計劃下領取與1992年10月31日之前在前計劃中領取的相同福利支付。1992年10月31日之前並未領取福利的前計劃參與者,以及符合條件的

1


員工如第2.1節所定義,將不再享有前計劃的任何權利,但應僅根據本計劃的條款有權獲得福利(如有)。計劃年度爲每年11月1日開始,次年10月31日結束的十二個月期間。

1.4

計劃的適用。 本計劃的條款僅適用於下文第2.1節所述的公司的合格員工,他們(i)在1992年11月1日或之後獲得領取本計劃下的福利支付資格,或(ii)在1992年10月31日之前根據前計劃領取福利支付。

儘管本計劃有任何相反的規定,但附錄A和B的規定適用於2006年12月31日後的福利支付,並且這些附錄應在必要的範圍內優先於本計劃的其他規定,以消除附錄與本計劃其他規定之間的不一致。

儘管本計劃有任何其他相反的規定,(i)在2023年1月1日或之後由公司招聘、重新招聘或調入受保護職位的任何員工將不符合參加或恢復參加本計劃的資格,以及(ii)任何員工在2023年的選舉期間選擇參加Grow Together(該術語在薪資養老金計劃中定義)將不再在2023年3月1日之後在本計劃中累積額外利益。

1.5

施工。 除非上下文明確表示相反或特別在此處定義,否則本計劃中使用的所有操作性術語應具有薪資養老金計劃中規定的含義,並且男性性別的詞應視爲包含女性和中性別,並且單數應視爲包括複數,反之亦然。

2


第二條。 參與

2.1

參與資格。 任何參與工資養老金計劃的員工(或該員工的遺屬),在根據該計劃終止就業或去世時,其退休福利因適用工資養老金計劃第一條第十四節(或任何其他限制該計劃福利的條款,按《代碼》第415節的要求)而受影響,或工資養老金計劃第三條第二節C段或第二點一段(或任何其他限制用於確定養老金福利的薪酬,根據《代碼》第401(a)(17)節的要求)所限制的年薪 compensation 的最高金額的條件應符合,如果用於計算員工在工資養老金計劃下的福利的薪酬在任何一年均等於或高於依據《代碼》第401(a)(17)節可計算的薪酬的最高金額,該員工則有資格參與本計劃。

2.2

轉移的影響。 一名參與本計劃的員工,如果不再是上述第2.1節描述的符合條件的員工,則在該員工不再符合條件之後,便不再是本計劃的參與者,並且在該員工繼續作爲公司美國薪資的薪資員工的前提下,今後有資格參與約翰·迪爾ERISA補充養老金福利計劃。

3


第三條。 補充福利

3.1

福利資格。 如因死亡或退休(包括遞延的已歸屬退休)而終止與公司僱傭關係的符合資格的員工,有權根據本計劃獲得福利,具體條款依據薪資退休計劃。

3.2

福利金額。 根據本計劃,應支付的補充福利金額應爲(A)超過(B)的金額,其中:

(A)

等於根據薪資養老金計劃條款支付的員工每月養老金福利或遺屬福利,該計劃在員工終止、退休或去世之日生效,但不考慮爲遵守《內部稅收法典》第401(a)(17)節或第415節中規定的福利限制而施加的任何福利限制,並基於員工在公司工作的總薪資,未考慮員工在公司贊助的任何計劃或項目下的薪資遞延或減少的選擇;但不包括公司在任何此類計劃或項目下提供的任何配對和/或成長因素公司貢獻和/或靈活信用;而且

(B)

等於該員工在其終止、退休或去世當天根據薪資養老金計劃支付的實際每月養老金福利或遺屬福利。

上述 (A) 和 (B) 的金額確定應採用固定終身年金形式。

儘管有上述規定,對於2014年11月1日或之後被聘用、重新聘用或轉爲本計劃參與狀態的員工(不包括從永久性完全殘疾中返回的員工),根據該員工的非合格現金餘額帳戶的餘額,補充福利的金額應等於在此類聘用、重新聘用或轉移日期之後的服務所應支付的金額,依據附錄A確定。

此外,自2007年1月1日起,符合上述第3.1節的合格員工在其離職(如附錄B第b-3條所定義)時,應有權獲得本第3.2節所描述的月度退休福利;前提是,如果適用,第b-1.2節應適用於計算參與者在計劃下的福利金額,支付的時間和形式應根據附錄A確定。

對於在2014年11月1日或之後採用薪資退休計劃的附屬公司或子公司的員工,所支付的補充福利金額

4


根據本計劃,對此類採取後續服務的員工,其補償應等於該員工的非合格現金餘額帳戶的餘額,由附錄A確定。

3.3

支付方式和開始日期。 除附錄A中所述外,根據本計劃支付的 supplementary benefit 應以與根據薪資養老金計劃支付給或與員工相關的利益相同的方式和形式支付,並應在薪資養老金計劃下的付款大約同一日期自動開始,並在薪資養老金計劃下的利益支付期間繼續。

另外,參與者可以選擇一次性領取本計劃下所有或部分(以10%的增量從10%到90%)的養老金福利,包括55%的聯合生存年金,附加11%的費用,根據截至1993年6月30日的服務進行調整,或在約翰·迪爾信貸公司、約翰·迪爾醫療保健公司或約翰·迪爾保險集團的員工案例中,則截止1993年12月31日。參與者選擇一次性付款的書面通知不得撤銷,必須在付款前的十二(12)個月內送達公司,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晚於參與者的退休日期。一旦公司收到通知,參與者的一次性付款將在收到通知後的十二(12)個月內支付,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早於參與者的退休。

自2002年1月1日起,且此後一次性付款將基於一個利率假設,該假設等於前一計劃年度九月30年期美國國債固定利率的平均收益率(根據國稅局在十月發佈的公告),並且死亡率表將基於男性死亡率和女性死亡率的固定混合(各50%),根據收入裁定2001-62中定義的團體年金準備表("GAR"),該裁定在支付進行的計劃年度開始時生效。計算中使用的年齡將是參與者的年齡。

自2008年11月1日起,且此後一次性付款將基於一個利率假設,該假設等於前一計劃年度九月30年期美國國債固定利率的平均收益率(根據國稅局在十月發佈的公告),死亡率表將基於這樣的 死亡率表可根據《美國法典》第417(e)(3)節由IRS規定,且IRS會不時發佈此表。自2008年11月1日起,在未修改之前,此死亡率表將是收入裁定2007-67中發佈的表。E自2008年11月1日起,任何情況下支付的一次性款項不得低於根據「適用利率」和「適用死亡率表」計算出的現值,其中這些術語的含義依照《法典》第417(e)節的規定,不時有效。 計算中使用的年齡將是參與者的年齡。

5


3.4 在領取一次性款項之前去世

如果一名活躍參與者或一名享受永久和完全殘疾的參與者在公司根據第3.3條款收到參與者不可撤回的選擇以一次性付款後去世,但在公司收到此選擇後十二(12)個月到期之前,一名符合薪資養老金計劃下倖存者權益的參與者的配偶將根據本計劃獲得一次性倖存者福利。55%的配偶一次性福利將在公司收到已故參與者不可撤回的選擇後的十二(12)個月內最早支付,但不早於符合薪資養老金計劃下倖存者福利的月份第一天。

如果一名退休參與者或一名享受永久和完全殘疾的參與者隨後在正常退休下退休並在公司收到根據第3.3條款選擇以一次性付款後去世,但在公司收到此選擇後的十二(12)個月到期之前,符合薪資養老金計劃下倖存者福利的參與者配偶將根據本計劃第3.3條款獲得參與者的全額一次性福利。如果退休參與者在去世時未婚,或已故參與者的倖存配偶不符合薪資養老金計劃下的倖存者福利,則參與者的全額一次性福利將支付給已故參與者的遺產。該一次性福利將在公司收到已故參與者不可撤回的選擇後的十二(12)個月內最早支付。

3.5合格的家庭關係訂單

根據計劃,參與者退休之前是禁止分配的,如果發生合格的家庭關係訂單,替代受益人必須在參與者根據計劃退休後的180天內以一次性付款的形式進行分配。

6


第四條。 計劃的管理

4.1

管理。 本計劃由公司("管理員")進行管理。管理員有權解釋和解釋本計劃,決定所有資格問題,並判斷此項下任何利益的金額、方式和支付時間。管理員的所有判斷都是最終的、具有約束力的,並且對所有人都是決定性的。

4.2

修訂、修改或終止。 公司的董事會或董事會的養老金計劃監督委員會可以隨時自行決定修訂或修改該計劃。此外,迪爾股份管理薪酬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有權批准所有以下修訂或修改:

a.

在薪酬委員會的判斷中屬於程序性、技術性或行政性的,但不導致計劃資產的控制和管理發生變化;或

b.

在薪酬委員會的判斷中,爲了遵守適用於該計劃的任何法律或法規的變化而必要或可取的;或

c.

由薪酬委員會判斷認爲必要或可取,以實施符合董事會批准的集體談判協議的條款;或

d.

由薪酬委員會判斷認爲不會導致在該變更對計劃生效的第一個完整財政年度內,單個修訂或修改的福利水平超過500萬美元;或

e.

是來自董事會的特定授權委託的主題。

但是,本計劃不得被修訂或修改,以減少或減少當時支付給任何員工或任何前員工的生存配偶的福利,而未經該人的同意。終止本計劃的權力保留給迪爾股份公司董事會。由董事會或在授權範圍內的養老金計劃監督委員會進行的計劃修訂或修改程序應包括:在合法召開會議上,經過多數票投票通過書面修訂或修改,或通過一致書面同意,並隨後由秘書向公司正式記錄提交已正式通過的修訂或修改。如果一個已採用本計劃的迪爾股份公司子公司或關聯公司的情況則是

7


如果計劃不再是子公司或關聯公司,則該子公司或關聯公司的員工在此計劃中的參與將終止,並且在該公司不再是迪爾股份及其關聯公司的子公司或關聯公司之後,此前員工將不再累積或有權獲得本計劃的任何福利(除非在該日期時仍在獲得福利支付的前員工)。

8


第五條。   雜項

5.1

就業權利。 本計劃下的任何內容不應被解釋爲賦予任何員工繼續在公司就業的權利或享有任何未在此明確提供的利益。

5.2

適用法律。 本計劃,在不被豁免的範圍內,應根據《員工退休收入保障法案》(ERISA)的相關條款進行治理和解釋。在不受ERISA管轄的範圍內,本計劃應根據伊利諾伊州的法律進行治理和解釋,不包括衝突法。

5.3

不可轉讓。 除約翰·迪爾薪資員工養老計劃第八章第8節所提供的內容外,本計劃下的任何權利或利益不得預期、轉讓、出售、分配、質押、抵押或收費,任何試圖預期、轉讓、出售、分配、質押、抵押或收費的行爲均屬無效。本計劃下的任何權利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作爲有權享受這些利益的個人的債務、合同、責任或侵權行爲的擔保,除非是公司可能提出的索賠。

5.4

稅款扣繳。 公司或其指定人員可以從本計劃下的任何金額中扣除任何所得稅、就業稅或其他需要扣繳的稅款,包括公司或其指定人員可能對支付該等福利所需承擔的任何稅款。

5.5

對資產的資金和權利公司應從其一般資產中以現金方式支付本計劃項下的所有到期支付,且本計劃項下應支付的福利不得通過信託、保險合同或其他方式進行資助。管理本計劃的所有費用也應由公司承擔。參與員工及其遺屬配偶在公司特定資產中對本計劃下應支付的福利沒有任何利益,其獲得這些福利的權利不得超過公司的其他任何無擔保債權人的權利。

5.6

對其他福利計劃的影響本計劃下的金額不得視爲公司維護的任何合格養老計劃的薪酬。該金額在公司其他任何計劃下的處理應根據該計劃的規定進行判斷。

9


附錄 A
條款A-1
申請;計劃收益的支付 在2006年之後
A-1.1本條款的適用 儘管計劃中有任何相反規定,適用於2006年12月31日仍未開始支付的參與者的計劃收益支付規則如本附錄A所述。
A-1.22007年或以後年度的退休.  如果參與者在2006年12月31日後退休,其已歸屬計劃福利將以一次性支付的形式分發,支付日期爲下一個月的第15th 天,日期爲(a)退休日期後的六個月零一天,以及(b)每個假期增加一天。對於除現金平衡參與者以外的參與者,一次性支付將使用與根據本節A-1.2的(a)和(b)條款確定的日期支付的立即單身生活年金的精算等值一次性支付因素進行計算,並將基於參與者在退休日期時的年齡加上每個假期增加的一天。對於現金平衡參與者,該一次性支付將等於參與者的已歸屬計劃福利。
A-1.3在2005年或以後年度的終止.  如果參與者在2005年或之後的年度發生終止,其已歸屬計劃福利將以一次性支付的形式分發,支付日期爲(a)2007年1月31日和(b)該參與者發生終止日期後的六個月零一天的月份的第15th 天。對於除現金平衡參與者以外的參與者,該一次性支付將使用與參與者在其可獲得未減福利的最早日期(根據職員退休計劃)相對應的未減單身生活年金的精算等值一次性支付因素進行計算,並基於參與者在支付日期的年齡。對於現金平衡參與者,該一次性支付將等於參與者的已歸屬計劃福利。
A-1.4在2005年1月1日之前終止如果參與者在2005年1月1日之前終止,但截至2006年12月31日尚未開始支付其歸屬計劃福利,則該歸屬計劃福利應在2007年11月30日或之前以一次性付款形式支付。參與者的計劃福利金額應按照第3.2和3.3節的規定確定。
A-1.5一次性付款自2008年1月1日起,參與者將獲得一筆金額,等於從離職服務之日起至六個月週年日之間的期間,其帳戶將獲得的利息,利率爲前一個計劃年度九月份30年期國債恒定到期收益率的平均收益率(由國稅局在十月份發佈)。這一次性付款

10


應與參與者在計劃下的首次分配的歸屬計劃福利同時支付。

在2004年12月31日之後且在2008年1月1日之前離職的參與者也將收到一次性現金付款,金額等於這些參與者如果前段落在其離職服務日期生效時應獲得的付款,前提是將使用2007年9月的30年期國債恒定到期收益率的平均收益率(由2007年10月國稅局發佈)來確定該一次性付款的金額。這筆一次性付款應在2008年2月29日之前支付,但不得早於參與者離職服務日期滿六個月零一天之時。

11


條款A-2
死亡和殘疾福利
A-2.1條款A-2的適用.
(a)死亡. 本條款A-2涉及因死亡而導致服務中斷的參與者在本計劃下的遺屬福利或死亡福利(如有)——自2007年1月1日起。
(b)殘疾. 本條款A-2涉及因殘疾而導致服務中斷的參與者的支付日期和計劃福利——自2007年1月1日起。
A-2.2因死亡而無額外權利. 不因死亡而單獨獲得歸屬權。除非參與者在死亡日期時擁有歸屬計劃福利,否則根據本條款A-2不應向任何人支付遺屬或死亡福利。
A-2.3基於死亡時間的規則.
(a)對未婚參與者的遺屬或死亡福利. 如果參與者沒有與生存配偶結婚或在死亡日期前一年內沒有與生存配偶結婚:
(1)在其服務中斷的日期(i)他是公司的在職員工(即尚未發生服務中斷),並且在他服務中斷的前一天(ii)該服務中斷是由於參與者的死亡,因此關於該參與者的已歸屬計劃福利(如有),將不支付任何倖存者福利或死亡福利,該計劃福利將自死亡之日起被沒收;或者
(2)在他的死亡日期以及其服務中斷髮生在死亡日期之前的情況下,關於該參與者的已歸屬計劃福利(如有),倖存者福利或死亡福利將根據A-1.2或A-1.3節中規定的支付時間和形式支付給該參與者的遺產。
(b)因死亡而導致的服務中斷.  
(1)如果在職參與者(即尚未發生服務中斷的參與者)符合養老資格,因其死亡而發生服務中斷,並且在死亡日期之前至少已婚一年,則倖存配偶應支付一筆一次性付款。對於現金餘額參與者以外的參與者,該一次性付款應等於可支付的金額的55%。

12


如果參與者在其死亡之日退休,金額應根據參與者在死亡之日的年齡計算,以立即支付的單一人壽年金的一次性金額爲依據。對於現金餘額參與者,該一次性金額應等於在參與者去世之日計算的參與者已歸屬計劃福利的[55%]。儘管A-1.1、A-1.2或A-1.3節中對支付時間或形式有任何相悖之處,該倖存配偶的該筆一次性分配應在第15th 在參與者去世後的月份的第十五天。自2010年7月1日或之後的參與者去世日期起,向倖存配偶支付的此一次性分配將在第十五天進行。th 在參與者去世後的年份的1月15日。
(2)如果一名並未達到養老資格的活躍參與者因其去世而發生服務分離,並且在去世日期之前至少與配偶結婚了一年,則倖存配偶應獲得一次性付款。對於除了現金餘額參與者以外的參與者,此一次性付款應等於參與者如果活到他符合工資養老金計劃下的未減福利的最早日期並退休時應支付的金額的55%,並應按照等額養老金計劃的折現單一終身年金的一次性付款等價因子進行計算,如果參與者活到退休,並依據參與者在去世日期的年齡進行計算。對於現金餘額參與者,此一次性付款應等於在參與者去世日期的參與者已歸屬計劃福利的[55%]。根據本節A-2.3(b)(2)應支付的一次性付款將在參與者去世後的月份的第十五天支付,儘管A-1.1、A-1.2或A-1.3節中關於支付時間或形式的內容有所不同。自2010年7月1日或之後的參與者去世日期起,向倖存配偶支付的此一次性分配將在第十五天進行。th 在參與者去世後的月份的第十五天,儘管A-1.1、A-1.2或A-1.3節中關於支付時間或形式的內容有所不同。自2010年7月1日或之後的參與者去世日期起,向倖存配偶支付的此一次性分配將在第十五天進行。th 在參與者去世後的年份的1月15日。

(c)​ ​一次性總額自2010年7月1日起,參與者的生存配偶將收到一個金額,等於他們帳戶在自服務分離之日起至參與者去世後年度1月15日所累積的利息,利息按與前一計劃年度9月30年期國債固定收益的平均收益率(由國稅局在10月發佈)計算。th 此一次性總額將在參與者在計劃下的應得計劃利益首次分配時支付。

13


(d)​ ​離職後去世與一次性支付. 如果參與者在離職後但在收到一次性分配之前去世,該一次性分配應根據A-1.2或A-1.3條款的規定進行判斷和支付。 

A-2.4因殘疾離職.  
(a)2007年1月1日或之後的離職. 發生因殘疾而離職的參與者,自2007年1月1日或之後,應根據A-1.2或A-1.3條款以一次性支付其計劃收益。對於非現金平衡參與者,參與者的即期單人年金應根據3.2條款進行判斷,然後根據3.3條款轉換爲一次性支付,彷彿參與者(i)在其65歲生日到來的日曆月份的第一天之前一直在公司任職,(ii)在消除期限結束時根據約翰·迪爾長短期殘疾計劃獲得工資,直到(i)中的日期,以及(iii)隨後與公司發生離職。對於現金平衡參與者,該一次性支付應等於參與者在因殘疾離職日計算的已認購計劃收益。th 離職於2005年1月1日之前
(b). 在 2005年1月1日之前離職.  If a Participant incurred a Separation from Service due to Disability prior to 1 January 2005, is entitled to a Plan Benefit based in part on credit for service with the Company after 31 December 2004 and, as of 1 January 2005, has not commenced payment of his Plan Benefit, such Plan Benefit shall be paid in a Lump Sum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A-1.2 or A-1.3; provided, however, that if the date specified for payment under Section A-1.2 or A-1.3 is prior to 30 November 2007, such Lump Sum shall be paid on or before 30 November 2007.  The amount of the Participant’s Plan Benefit shall be 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3.2 and Section A-2.4(a).
(c)The provisions of this Section A-2.4 shall be superseded by Section A-2.3 in the event that a Participant's death occurs prior to payment of his entire Plan Benefit.
A-2.5Return to Work Following Disability.  If a Participant who has commenced payment of his Plan Benefit returns to work with the Company following his Separation from Service due to Disability and is eligible to become a Participant upon such return to work, such Participant shall begin accruing a new Plan Benefit.  The determination of such Participant’s new Plan Benefit shall include the period beginning on the date of such Participant's initial Separation from Service and ending on his subsequent Separation from Service following his return to work.  Upon such Participant’s subsequent Separation from Service, the Participant’s new Plan Benefit shall equal his or her (i) Aggregate Plan Benefit, less (ii) the Lump Sum value of the Plan Benefit which the Participant previously received with interest credited from the date of receipt through the date of subsequent payment using the interest rate described in Section 3.3, and shall be paid to the Participant in a Lump Sum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A-1.2 or A-1.3, as applic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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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ed on the date of such subsequent Separation from Service.  For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A-2.5, the Participant’s Aggregate Plan Benefit means the Plan Benefit the Participant would be entitled to receive had he or she remained continuously employed with the Company from his initial date of hire through the date of the Participant’s subsequent Separation from Service, recalculated pursuant to Section 3.2 based on all service with the Company and all compensation paid by the Company, solely to the extent that such service and compensation are considered under the Salaried Pension Plan.  Notwithstanding the foregoing, a Cash Balance Participant who has received payment of his Plan Benefit pursuant to Section A-2.4(a) and who returns to work with the Company following his Separation from Service due to Disability and is eligible to become a Participant upon such return to work shall begin accruing a new Plan Benefit based on a Nonqualified Cash Balance Account established for such Participant from the date of his return to work and having an Initial Account Balance of ze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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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B
第b-1條
雜項條款
B-1.1本條的適用性.  爲了澄清,本附錄b中的條款補充附錄A中的條款,並於2007年1月1日起生效,除非另有規定。
B-1.2假期的影響.  如果參與者的養老在其假期前或期間發生,則僅在確定參與者的計劃收益的目的上,該參與者的離職將根據之前的計劃進行判斷,並且該參與者在離職前將有資格根據該計劃累積收益; 提供, 然而僅就本節b-1.2而言,假期將排除參與者未使用的任何假期,以延長其在薪資退休計劃下的服務。根據本計劃的判斷,如果每增加一天的假期要添加一天,則應採用與活躍員工使用的假期計數相同的規則和原則進行處理。(例如,週末、節假日和計劃停工不計入假期天數。)
B-1.3缺席和特殊帶薪缺席的影響.  
(a)缺席. 如果一位參與者在因經批准的休假而與公司分離後恢復工作,並且在恢復工作時符合成爲參與者的條件,則該參與者將開始累積新的計劃福利。

如果恢復工作發生在2014年11月1日之前,那麼在 該參與者隨後分離服務時,參與者的新計劃福利將等於其(i) 總計劃福利,減去(ii) 參與者以前收到的計劃福利,並按第3.3節所述的利率計算的年度利息,並將根據第A-1.2或A-1.3節按照該次隨後分離服務的日期一次性支付給參與者。爲了本節b-1.3的目的,參與者的總計劃福利是指參與者的計劃福利,假設參與者從未在最初的服務分離後開始支付其計劃福利,按第3.2節重新計算,基於在公司工作的所有服務和公司支付的所有薪酬,單獨考慮符合工資養老金計劃的服務和薪酬。

如果恢復工作發生在2014年11月1日或之後,參與者將成爲現金餘額參與者,對此後服務的計劃福利將根據附錄A進行確定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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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此類服務的參與者的計劃福利將根據附錄A進行確定和支付。

(b)特殊帶薪休假. 僅爲判斷該參與者的已歸屬計劃福利金額,因特殊帶薪休假而發生服務分離的參與者應根據A-1.3節獲得一次性支付其計劃福利的分配。對於非現金餘額參與者,該參與者的立即單人生存年金隨後根據3.3節轉換爲一次性付款,並根據3.2節進行判斷,就如同參與者(i)在其特殊帶薪休假結束之前一直在公司工作,(ii)在參與者開始特殊帶薪休假時的薪資,直到上面(i)中的日期,並且(iii)隨後與公司發生服務分離。對於現金餘額參與者,參與者的計劃福利應計算考慮名義工資信貸和名義利息信貸,就如同參與者的服務分離發生在特殊帶薪休假結束時,並且參與者在特殊帶薪休假開始時的薪資,直到同樣的結束。
B-1.4無加速或延遲. 管理員不得加速或延遲計劃下的支付,除非此類加速或延遲不會導致任何人根據409A節(「409A合規」)承擔額外的稅費、利息或罰款。

B-1.5與第409A節合規的一致解釋.在需要對該計劃進行解釋的情況下,該解釋應與第409A節合規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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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 b-2
修訂和終止
B-2.1修訂與終止儘管本計劃中有任何相反的規定,董事會、委員會或迪爾股份管理薪酬委員會應有單方面修訂、修改或終止本計劃的權利。公司的副人力資源總監應有單方面修訂或修改本計劃的權利,前提是副人力資源總監認爲此類行動是必要或可取的,以避免對任何人施加不利或意外的稅務後果,根據第409A條款。本節 b-2.1 下由董事會、委員會、管理薪酬委員會或公司副人力資源總監做出的任何判斷應爲最終、決定性且對所有人具有約束力。
B-2.2終止時的計劃福利關於參與者的計劃福利,如果計劃被終止,計劃福利應根據附錄 A 支付,除非董事會或委員會自行決定並完全解決公司在本計劃下的義務,導致公司以一次性支付的方式向參與者分發參與者當前已累積和已歸屬的計劃福利的全額;前提是,此類分配的方式應確保符合第 409A 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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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b-3
定義
B-3.1章節參考. 所有板塊的章節引用,除非另有說明,均爲計劃的章節引用,包括附錄。
B-3.2定義條款除非另有規定,在附錄A中使用的術語應具有以下所列的含義:

年金指單一生命年金或聯合生存年金。

委員會指公司的養老金計劃監督委員會。

補償指在管理員的一致性基礎上確定和記錄的所有正常工資支付的總額,適用於所有員工,且不考慮任何由於員工根據公司贊助的計劃或項目所做出的工資遞延或減少的影響,包括參與替代工作計劃的情況,但不包括來自迪爾股份的自願遞延補償計劃的分配,同時排除公司在此計劃或項目下提供的任何匹配和/或增長因子公司貢獻及/或靈活信用。儘管如此,參加替代工作計劃的員工的正常工資支付應指替代工作協議期間有效的全職基本月薪等值。對於按正常基本薪資加佣金支付的員工,補償應包括上述正常基本薪資和所得的佣金。補償還應包括所提供工作的補償,包括但不限於短期績效獎金、加班費、佣金和CIPP支付,管理員將一致性地確定和記錄以適用於所有員工。補償不包括長期殘疾支付。補償應在考慮任何401(k)或公司維持的類似合格退休計劃的工資遞延影響之前確定。如果支付是根據任何公司贊助的(i)股票期權計劃或長期激勵計劃,或(ii)基於公司在超過一年期間表現的激勵計劃或項目所作的支付,則不應視爲補償。

"殘疾“應與薪資養老金計劃或迪爾股份薪資員工長期殘疾計劃下的含義相同。

初始帳戶餘額”應等於零。當參與者收到其計劃利益的一次性支付時,參與者的初始帳戶餘額應重置爲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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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名與生存年金“在薪資養老金計劃中定義的意義。

一次性支付“指參與者的計劃福利的精算等值,或在現金餘額參與者的情況下,指參與者的非合格現金餘額帳戶的餘額,在任何情況下均在支付日期以單筆現金總額支付。

非合格現金餘額帳戶“指爲參與者建立的名義帳戶,其金額等於參與者的總和:

a.初始帳戶餘額;
b.名義支付積分;和
c.名義利息積分;

提供, 然而即,一個參與者的非合格現金餘額帳戶,在因任何原因(包括養老、終止、死亡或殘疾)與參與者67歲生日之前離職時,將等於計算得出的金額,減少因參與者離職日期早於67歲生日的整個月或部分月份而減少的千分之一的三分之一。th (但在任何情況下,該減少額不得使非合格現金餘額帳戶低於零)。th 虛擬支付積分

"指的是截至每個計劃年度最後一天,計入參與者名義現金餘額帳戶的金額,等於參與者在該計劃年度的薪酬超出適用於該計劃年度的401(a)(17)限制的金額的4%。對於參與者離職或者因其他原因失去參與計劃的資格所在的計劃年度,名義工資積分等於參與者在離職日期或失去參與資格日期之前的薪酬超出適用於該年度的401(a)(17)限制的金額的4%,並且該工資積分將在該日期之前的日期計入。爲了避免疑慮,特此說明: (i) 如果一個參與者僅由一個固定繳款計劃覆蓋,並轉移到公司的一部分,在該轉移後,該參與者有資格參與工資養老金計劃,那麼該參與者在由僅有固定繳款計劃的公司單位工作期間的薪酬將不會獲得名義工資積分,但在轉移日期之後的服務薪酬將根據本段第一句的規定獲得名義工資積分; (ii) 如果一個參與者轉移到一個僅有固定繳款計劃的公司單位,則該參與者在由僅有固定繳款計劃的公司單位工作期間的薪酬將不會獲得名義工資積分;然而,參與者如果根據此條款(ii)轉移,隨後轉移到一個有資格再次參與工資養老金計劃的公司單位,將根據本段第一句的規定獲得名義工資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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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該轉移日期之後的服務薪酬將根據本段第一句的規定獲得名義工資積分。

名義利息信用利率不論如何,名義利息信用利率不得低於零,其定義爲(i)9%或(ii)在適用的名義利息信用利率所涉及的計劃年度之前的計劃年度中,聯邦儲備銀行公告中每日發佈的非通脹調整的30年期國債恒定到期收益率的平均值(以六月、七月、八月和九月的月份爲準)中的較小者。

名義利息信用名義利息信用是指根據名義利息信用利率的值,在每個計劃年度的最後一天,記入參與者的非合格現金餘額帳戶的金額,其計算基於參與者在計劃年度第一天的現金餘額帳戶的值。在參與者的現金餘額福利支付的計劃年度中,名義利息信用將通過將名義利息信用利率乘以一個分數來確定,該分數的分母是計劃年度中的天數,分子是付款日期之前的計劃年度中的天數,名義利息信用將在付款日期之前立即記入。

支付日參與者收到其計劃福利的日期,均按照計劃的適用條款執行。

計劃福利意味着在某一特定日期,按照第3.2節的規定,參與者在計劃下應支付的總福利以單一壽命年金的形式表示,從參與者的正常養老退休日期或延期養老退休日期開始,參與者在計劃下已經累計的福利; 提供, 然而對於現金餘額參與者來說,「計劃收益」是指與參與者的聘用、再聘或調動日期之後的服務相關的參與者非合格現金餘額帳戶的餘額。

之前的計劃是指在2005年1月1日之前立即生效的計劃條款,按照公司的書面文件、規則、慣例和適用此計劃的程序列出。

退休”或“退休"指的是根據退休資格的參與者的離職。

養老資格"指的是根據2007年1月1日生效的薪資養老金計劃的條款,有資格獲得普通養老福利或提前退休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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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a)(17) 限制"指的是在確定合格的定義福利計劃的福利時,根據《法典》第401(a)(17)條可考慮的最高薪酬金額。

第409A條“指的是《法典》第409A條和根據該條發佈的相關裁定和法規。

第409A條合規“的意思在於第b-1.4條中所述。

服務分離“指的是,關於參與者,從服務中分離的情況,根據第409A條的默認規則; 提供 這:

(1)

爲了確定哪些實體與公司視爲單一的「服務接受者」,在《法典》1563(a)(1)、(2)和(3)條及財政部法規第1.414(c)-2條中,每次出現「至少20%」的短語應替換爲「至少80%」的短語,依據財政部法規第1.409A-1(h)(3)條的允許;

(2)

因殘疾缺勤的參與者自首次殘疾之日起29個月後將被視爲服務中斷。

單一生命週期年金是指參與者的計劃福利將在其生存期間以月度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支付自付款日期開始,並在參與者去世的月份到期的付款結束,去世後不再繼續支付。

特殊帶薪休假其含義在迪爾股份的帶薪休假政策中有規定,適用於受薪員工。

終止是指參與者在不符合養老資格的情況下中斷服務。

休假「天數」指的是參與者根據公司當時執行的政策和做法,有權享受的一個或多個假期,包括 (i) 在參與者離職時,來自以前週年年限的未使用的假期,(ii) 在當前週年年限獲得的假期並在離職時未使用,以及 (iii) 如果參與者在離職後周年年限使用了此定義中第(i)或第(ii)條款描述的假期,則在此後週年年限獲得的假期,無論參與者是否使用。

「歸屬計劃福利」 指參與者根據第3條款已經歸屬的計劃福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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