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1 4 ea021981101ex32-1_nexttech.htm CERTIFICATION

展品32.1

 

根据以下内容进行认证

美国法典第18章第1350节

根据以下规定采用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第906节

 

我,刘维洪,豪利及首席执行官,现科技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此证明,与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季度财报(以下简称“报告”)相关,签署人于下列指定日期,以所述身份特此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2002年第906节所采纳的18 U.S.C. 第1350条进行证明:

 

1. 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修正版的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并且
   
2. 报告中所载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成果。

 

日期:2024年12月 12日 作者: /s/ 刘伟洪
    刘伟洪
    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