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32.2
根据以下内容进行认证
美国法典第18章第1350节
根据以下规定采用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第906节
我,陈伊夫,致富金融(临时代码)董事兼首席财务官,特此证明,与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季度报告有关,报告的公司,签名人以以下所示身份和日期,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节,通过美国法典第18章第1350节的规定,特此证明:
1. | 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修正版的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并且 |
2. | 报告中所载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成果。 |
日期:2024年12月12日 | 作者: | /s/ 陈怡 |
陈怡 | ||
首席财务官 | ||
(首席财务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