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1.2
首席财务官的认证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第302条
我,Eve Chan,证明:
1 | 我已审阅Next Technology Holdings Inc.(一间怀俄明州公司)于2024年3月31日结束期间的10-Q/A季度报告,该报告已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 |
2 |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含任何虚假重要事实或遗漏陈述使得在考虑该报告的相关情境下,本报告所作的陈述不具误导性; |
3 | 根据我的了解,包含在本报告中的基本报表及其他财务信息,从各个重要方面公平地呈现了注册公司截至本报告中所呈现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 |
4 | 登记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规则13a-15(e)和15d-15(e)中定义)以及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规则13a-15(f)和15d-15(f)中定义)并已: |
(a) | 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促使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与注册单位相关的重大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能够在这些实体中被他人告知我们,特别是在报告编制期间; | |
(b) | 设计了一种内部控制,以对财务报告提供合理保证,并在我们监督下设计了此内部控制,以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根据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准备的基本报表用于外部目的; | |
(c) | 评估了注册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我们关于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基于对此次评估的结果,截止至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末;以及 | |
(d) | 在本报告中披露注册人在最近一个财政季度(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内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任何变更,这些变更已对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对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并且 |
5 | 登记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已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向登记人的审计师和登记人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等效职能的人员)披露: |
(a) | 所有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可能对注册人的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以及 | |
(b) |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在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其他员工的欺诈,无论其是否具备实质性。 |
日期:2024年12月12日 | /s/ 伊夫·陈 |
艾夫·陈 | |
首席财务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