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32.2
根据以下内容进行认证
美国法典第18章第1350节
根据以下规定采用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第906节
我,Eve Chan,信安金融首席财务官及董事,特此证明,关于截至2024年3月31日的季度报告(“报告”),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906条采用的18 U.S.C.第1350条,以下签名者在指定日期和职务上特此证实:
1. | 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修正版的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并且 |
2. | 报告中所载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成果。 |
日期:2024年12月12日 | 作者: | /s/ 伊夫·陈 |
艾夫·陈 | ||
首席财务官 | ||
(首席财务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