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委員會
華盛頓特區 20549
表單
根據第13或15(d)節的當前報告
證券交易法第1934條
報告日期:
(註冊人名稱如章程中所列) |
(其他管轄區的情況 | (委員會檔案編號) | (IRS僱主) | ||
公司註冊或組織 | 識別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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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執行辦公室地址) (郵政編碼) |
(註冊人電話號碼,包括區號) |
根據法案第12(b)節註冊的證券:
每一類股票的名稱 | 交易標的 | 每種證券需要在以下哪個交易所註冊 已註冊 | ||
無 | 無 | 不適用 |
如果表格8-K的提交意圖同時滿足註冊人根據以下任何條款的提交義務,請勾選下方適當的框。
根據證券法第425條的書面通信 (17 CFR 230.425) |
根據執行法令14a-12條規定進行的徵求材料(17 CFR 240.14a-12) |
根據交易法第14d-2(b)條款的預先開始溝通 (17 CFR 240.14d-2(b)) |
根據交易法第13e-4(c)條款的預先開始溝通 (17 CFR 240.13e-4(c)) |
請在以下複選框內打勾,表明註冊申請人是否爲《1933年證券法規則》第405條或本章第230.405條或《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第1202.2條或本章第240.12億.2條定義的新興成長型企業。
新興成長公司
如果是新興成長性企業,請勾選是否選擇使用延長的過渡期以符合任何新的或修訂的財務會計準則,根據《交易法》第13(a)節的規定。
項目 1.01 簽訂重要的確定性協議
在2024年12月11日,註冊人的運營子公司北京通智聯文化發展有限公司(「通智聯」)與上海攜程國際旅遊服務有限公司(「攜程」)簽訂了一份旅遊代理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協議」)。根據協議:
● | 通志聯將爲攜程組織的旅遊提供預訂、安排和接待服務 |
● | 同之戀將爲SCITS及其附屬機構提供個別的旅遊元素(運輸、餐飲、景點門票等),這些元素由同之戀進行市場推廣;並且 |
● | 攜程將作爲同之聯的非獨家銷售代理,可能會將同之聯的打包旅遊與攜程的打包旅遊進行整合。 |
當攜程作爲同知連的旅遊元素銷售代理時,銷售價格將由同知連確定,結算價格將由SCITS和同知連共同協商確定。 同知連同意對攜程客戶收取的價格不會超過通過同知連自己的渠道收取的價格。
協議可以在2026年12月10日或該日期的任何週年紀念日由任一方終止。
項目9.01 基本報表和展品
展覽品 | ||
10 | 2024年12月11日北京同智聯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與上海攜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之間的旅行社合作協議英文翻譯。 | |
104 | 封面互動數據文件(嵌入在iXBRL文檔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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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案的要求,註冊人已經讓其代表簽署此報告,經授權的人在此爲之簽署。
麥通陽光文化發展有限公司 | ||
日期:2024年12月13日 | 作者: | /s/ 黃芳 |
黃芳 | ||
首席執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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