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4 |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華盛頓特區 20549 受益所有權變更聲明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6(a)條或1940年投資公司法第30(h)條進行申報 或1940年投資公司法第30(h)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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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再受第16條的限制,請勾選此框。表格4或表格5的義務可能仍然繼續。 見 指示1(b)。 | |||||||||||||||||
勾選此框以表明交易是根據合同、指令或書面計劃進行的,用於購買或出售發行人的權益證券,旨在滿足規則10b5-1(c)的積極防禦條件。請參見說明10。 |
1. 報告人姓名和地址*
(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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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行人名稱 和 逐筆明細或交易標的
英偉達 CORP [ NVDA ] |
報告人和發行人的關係
(勾選所有適用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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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最早交易日期
(月/日/年) 12/11/2024 | ||||||||||||||||||||||||||
4. 如爲修訂,原始提交日期
(月/日/年) |
6. 個人或聯合/團體申請(請勾選適用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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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I - 非衍生證券的獲得、處置或實益擁有情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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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證券名稱(第3項指示) | 2. 交易日期 (月/日/年) | 2A. 如果有,視爲執行日期 (月/日/年) | 3. 交易代碼 (指令 8) | 4. 獲得的證券 (A) 或處置的證券 (D) (指示 3、4 和 5) | 5. 報告交易後實益擁有的證券數量(指示 3 和 4) | 6. 所有權形式: 直接 (D) 或間接 (I) (指示 4) | 7. 間接實益擁有的性質(指令 4) | |||
代碼 | V | 金額 | (A) 或 (D) | 價格 | ||||||
普通股 | 12/11/2024 | F | 63,835(1) | D | $135.07 | 75,288,131(2) | D | |||
普通股 | 602,819,280 | I | 透過信託(3) | |||||||
普通股 | 49,489,560 | I | 通過合作(4) | |||||||
普通股 | 22,280,000 | I | 通過不可撤銷的信託(5) | |||||||
普通股 | 50,078,000 | I | 透過不可撤銷剩餘信託(6) | |||||||
普通股 | 29,684,280 | I | Lori Lynn Huang 2016年年金信託協議(Trust II) | |||||||
普通股 | 29,684,280 | I | Jen-Hsun Huang 2016年年金信託協議(Trust II) |
表II - 衍生證券的獲取、處置或實益擁有情況 (例如,賣權,買權,Warrants,期權,可轉換證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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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衍生證券標題(出售人辦法第3步) | 2. 衍生證券轉換或行使價格 | 3. 交易日期 (月/日/年) | 3A. 如果有,視作執行日期 (月/日/年) | 4. 交易代碼 (指令 8) | 5. 獲取的衍生證券數量(A)或處置的數量(D) (指令 3、4和5) | 6. 可行使日期和到期日期 (月/日/年) | 7. 衍生證券底層證券的標題和數量(出售人辦法第3和4步) | 8. 衍生證券價格(出售人辦法第5步) | 9. 報告交易後實際擁有的衍生證券數量 (指示 4) | 10. 所有權形式:直接 (D) 或間接 (I) (指示 4) | 11. 間接實際所有權的性質 (指示 4) | ||||
代碼 | V | (A) | (D) | 可行使日期 | 到期日 | 標題 | 金額或股份數量 |
回應說明: |
1. 代表發行人扣留的股份,以滿足報告人因限制性股票單位的歸屬而應繳納的稅款,這些股票單位此前在Form 4上進行了報告。 |
2. 包括在Form 4上之前報告的限制性股票單位歸屬時發行的64,915股股票。 |
3. 這些股份由Jen-Hsun Huang和Lori Huang持有,作為於1995年5月1日成立之Jen-Hsun & Lori Huang Living Trust的共同受託人,其中反映人是受託人之一。 |
4. 這些股份由J.和L. Huang Investments, L.P.持有,而Trust為一般合夥人。 |
5. 這些股份由The Huang 2012 Irrevocable Trust持有,其中反映人是受託人之一。 |
6. 這些股份由The Huang Irrevocable Remainder Trust於2016年2月19日設定/興訂信託,其中反映人是受託人之一。 |
備註: |
/s/ Rebecca Peters,代表黃仁勳的律師 | 12/13/2024 | |
** 報告人的簽名 | 日期 | |
提醒:每個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證券類別請在單獨一行上報告。 | ||
* 如果由多個報告人提交表格, 見 指導 4 (b)(v)。 | ||
** 故意錯誤陳述或遺漏事實構成聯邦刑事違法行爲 見 美國法典第18篇第1001條和第15篇第78ff(a)條。 | ||
注意:請提交三份此表格,其中一份必須手動簽名。如果空間不足, 見 程序的第6條指引。 | ||
響應此表格中信息收集的人士不需要回應,除非該表格顯示有效的OMB編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