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 31.1
根据 302 条款的证明
2002 年萨班斯-豪利法案
I, 埃里克·辛格,我证明:
我已经审查了这份 10- 表格的季度报告Q 来自沉浸公司;
根据我的知识,这份报告没有包含任何关于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也没有遗漏任何重大事实,这些都是在作出声明时考虑到的情境下,以确保所作声明不误导与该期间有关的内容。 报告;
根据我的知识,这份报告中包含的基本报表及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地反映了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截至报告中呈现的各个期间。 报告;
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项和程序(如交易所法令规则13a-15(e)和15d-15(e)中定义的)以及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令规则13a-15(f)和15d-15(f)中定义的),并且我们已经:
a) 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促使设计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与注册人及其合并子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被该实体内的其他人告知我们,特别是在此报告被准备的期间; b) 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促使设计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以提供有关财务报告可靠性及根据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准备基本报表的合理保证;
原则;
c) 评估了登记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陈述了我们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该结论基于对该评估的结果,截止到本报告所涵盖期末;并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登记人在最近的财政季度(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登记人的第四财政季度)内发生的任何对登记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变更;并
登记人的其他证明官员和我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已向登记人的核数师和登记人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等效职能的人员)披露:
a)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中所有显著缺陷和重大弱点,这些缺陷或弱点合理可能会对登记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b) 涉及管理层或在登记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 无论是否 重大,
日期: 2024年12月16日
/s/ 艾瑞克·辛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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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瑞克·辛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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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执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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