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31.1
根据以下条款的证明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第302条
我,卡拉·坎农,证明:
1. | 我已审核恩佐生化公司(“注册人”)的此季度报告表格10-Q。 |
2. | 根据我的知识,这份报告不包含任何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也未遗漏任何在该报告所涉期间内,使所作陈述不具误导性的重大事实; |
3. | 根据我的知识,这份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公允地在所有重大方面展示了登记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结果和现金流量,适用于本报告所述的期间; |
4. | 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则13a – 15(e)和15d – 15(e)中定义)以及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则13a-15(f)和15d-15(f)中定义),并已: |
(a) | 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促成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登记人相关的重大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能够在这些实体内部由其他人告知我们,特别是在这份报告准备期间; |
(b) | 设计了这样的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促成了这样的内部控制的设计,以合理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及为外部目的准备财务报表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 |
(c) | 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对在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结束时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进行了我们的结论;并且 |
(d) | 在本报告中披露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在最近的财务季度(年度报告情况下为注册人的第四季度)发生的任何变更,这些变更在实质上影响了,或合理可能实质影响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以及 |
5. | 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已向注册人的核数师和注册人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等效职能的人员)披露: |
(a) | 在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合理可能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弱点;以及 |
(b) |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在注册人内部控制基本报表方面具有重要角色的其他员工的欺诈,无论其是否重要。 |
日期:2024年12月16日
作者: | /s/ 卡拉·卡农 | |
卡拉·卡农 | ||
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