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安金融財務主管認證書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14(a)和15d-14(a)條款,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條採納
我,埃裏克·馬斯曼博士,特此證明:
1.我已審閱Birkenstock Holding plc(以下簡稱“公司”)的20-F表格年度報告;
2.根據我的知識,這份報告不包含任何重大事實的不實陳述,也未遺漏任何在該報告所涉期間內,使所作陳述不具誤導性的重大事實;
3.根據我的知識,基本報表和本報告中包含的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展示了公司截至本報告所示期間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4.公司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項和程序(如交易所法令規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所法令規則13a-15(f)和15d-15(f)所定義),並且我們已經:
a)設計了這些披露控制項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些披露控制項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公司及其合併子公司有關的重要信息在這些實體內部的其他人告知我們,特別是在準備本報告期間;
b)設計了這樣的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促成了這樣的內部控制的設計,以合理確保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及爲外部目的準備財務報表符合公認的會計原則;
c)評估了公司的披露控制項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該評估在本報告中提出了我們對披露控制項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截止到本報告所涵蓋期間結束時;以及
d)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年度報告覆蓋期間內公司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發生的任何變化,該變化對公司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產生了實質性影響,或可能對公司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產生實質性影響;以及
5.公司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已經根據我們對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最新評估,向公司的核數師和公司的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等同職能的人士)披露:
a)所有板塊在內部控制設計或事件;事件控制項上存在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這些問題合理可能對公司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並且
b)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在公司內部控制下財務報告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其他員工的欺詐,無論其是否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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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Erik Massmann 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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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k Massmann 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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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安金融官 – Birkenstock Holding pl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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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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