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1.2
首席财务官的认证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14(A)/15D-14(A)条款,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的规定
我,岳明,证明:
1. | 我已审阅ATIF Holdings有限公司的10-Q季度报告; |
2. | 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不包含任何不实的重大事实陈述,也没有遗漏任何在该报告所涵盖的期间内,促使这些陈述不具有误导性的重大事实; |
3. | 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中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地呈现了注册人在本报告所呈现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结果和现金流。 |
4. | 我负责为注册人建立和维护披露 控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I和15d-15I所定义): |
a) | 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促成设计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有关注册人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能够通过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员向我们知晓,特别是在本报告准备期间; |
b) | 我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者 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设计,以提供合理的保证,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外部目的下基本报表的准备符合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 |
c) | 评估了注册主体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 截至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结束时基于此评估;以及 |
d) |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注册人在最近的一个财务季度内(注册人在年度报告中的最新财务季度为第四财务季度)发生的任何内部控制财务报告的变更,这些变更对注册人的内部控制财务报告产生了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会对注册人的内部控制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并且 |
5. | 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我已向注册人的审计师和注册人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 (或执行等效职能的人员)披露: |
(a) | 所有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事件;事件控件方面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些缺陷和弱点可能会对注册主体的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
(b) |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在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其他员工的欺诈,无论其是否重大。 |
日期:2024年12月19日 | |
作者: /s/ 岳明 | |
岳明 | |
首席财务官 (信安金融首席财务官兼首席会计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