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ea022466401ex31-2_atifhold.htm CERTIFICATION

附件31.2

 

首席財務官的認證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14(A)/15D-14(A)條款,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302條的規定

 

我,嶽明,證明:

 

1.我已審閱ATIF Holdings有限公司的10-Q季度報告;

 

2.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不包含任何不實的重大事實陳述,也沒有遺漏任何在該報告所涵蓋的期間內,促使這些陳述不具有誤導性的重大事實;

 

3.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中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地呈現了註冊人在本報告所呈現期間的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和現金流。

 

4.我負責爲註冊人建立和維護披露 控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I和15d-15I所定義):

 

a)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促成設計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有關注冊人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能夠通過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員向我們知曉,特別是在本報告準備期間;

 

b)我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者 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設計,以提供合理的保證,確保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外部目的下基本報表的準備符合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則;

 

c)評估了註冊主體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提出了關於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 截至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結束時基於此評估;以及

 

d)在本報告中披露了註冊人在最近的一個財務季度內(註冊人在年度報告中的最新財務季度爲第四財務季度)發生的任何內部控制財務報告的變更,這些變更對註冊人的內部控制財務報告產生了重大影響,或合理可能會對註冊人的內部控制財務報告產生重大影響;並且

 

5.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我已向註冊人的核數師和註冊人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 (或執行等效職能的人員)披露:

 

(a)所有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事件;事件控件方面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這些缺陷和弱點可能會對註冊主體的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以及

 

(b)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在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其他員工的欺詐,無論其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12月19日  
   
  作者: /s/ 嶽明
  嶽明
  首席財務官
(信安金融首席財務官兼首席會計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