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附件 31.2
根据以下条款的证明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14(a)和15d-14(a)条规则,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条的采用
我,约翰·W·迪特里希,证明:
1.我已审查了联邦快递公司(“注册者”)的这一季度报告表格10-Q;
2.根据我的了解,该报告不包含任何不实的重要事实陈述,也不遗漏任何必要的重要事实,使得在考虑此类陈述作出的情况下,从而使得该报告所涵盖的期间不具误导性;
3.根据我的知识、财务报表和本报告中包含的其他财务信息,公正地在所有实质性方面呈现了注册人在本报告中所列期间的财务状况、运营结果和现金流;
4.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持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中所定义)以及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中所定义),并且已经:
(a)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促使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登记人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在这些实体内部被他人告知我们,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b)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推动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以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根据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编制基本报表;
(c)评估了注册人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基于此评估呈现了我们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止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末。
(d)在本报告中披露注册人在最近的财务季度内发生的任何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更,这些变更在实质上影响了或可能合理地影响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5.登记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登记人的核数师和登记人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等效职能的人员)披露:
(a)所有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事件;事件控制项中显著缺陷和重大弱点,这些缺陷和弱点很可能会对注册人的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以及
(b)任何与管理层或其他在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员工相关的欺诈行为,无论其是否具有实质性。
日期: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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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约翰·W·迪特里希 |
约翰·W·迪特里希 |
执行副总裁及 |
首席财务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