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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直播企業

公司政策聲明
關於公司證券的保密和內幕交易

上次修訂於 2022 年 3 月 31 日
1.範圍。本政策旨在適用於內華達州公司Live Ventures Incorporated及其所有子公司(統稱爲 「公司」)的所有員工、高級職員、董事、顧問、獨立承包商和服務提供商,以及向公司提供諮詢或獨立合同或其他服務的實體的所有員工、高級職員、董事、成員、股東和合夥人(統稱爲 「團隊成員」),並要求他們遵守本政策。
2.內部信息的保密性。
2.1任何擁有與公司有關的非公開信息的團隊成員都必須保護這些信息,不得故意或無意中將其傳達給任何人(包括家人和朋友),除非該人出於與公司相關的合法原因需要了解這些信息。本政策的適用不考慮信息的實質性。這種保密義務對於公司的競爭地位和適用於公司作爲上市公司的證券法都很重要。
2.2與前述一致,所有團隊成員都應謹慎對待內幕消息,不要在電梯、餐廳、出租車和飛機等可以無意中聽到的公共場所討論這些信息。此類信息只應泄露給爲履行工作職責而需要了解的人。爲了避免出現不當行爲,團隊成員應避免就購買或出售公司證券或他們因與公司的關係而了解的其他公司的證券提供建議或提出建議。
3.根據內幕消息進行交易。
3.1禁止內幕交易。 如果團隊成員有非公開信息 與公司相關的信息(如下所述),我們的政策是,該人或任何關聯人均不得購買或出售公司的證券,也不得采取任何其他行動來利用該信息或將其傳遞給他人(根據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1934年法案」)第10bs-1條的預先批准的交易計劃除外)。本政策還適用於在工作過程中獲得的與任何其他公司(包括我們的客戶或供應商)相關的信息。出於獨立原因(例如需要爲緊急支出籌集資金)可能必要或合理的交易也不例外。爲了維護我們遵守最高行爲標準的聲譽,甚至必須避免出現不當交易。







3.1.1二十二後見之明。 如果團隊成員的證券交易成爲審查對象,則事後看待這些交易。因此,在進行任何交易之前,團隊成員應仔細考慮監管機構和其他人事後看待交易的方式。

3.1.2家庭成員的交易。 適用於團隊成員的相同限制也適用於其直系親屬和其他生活在團隊成員家中的人,以及不住在團隊成員家中但其公司證券交易由團隊成員指導或受團隊成員影響或控制的任何家庭成員(例如在交易公司證券之前與團隊成員進行磋商的父母或子女)。團隊成員應爲其直系親屬和個人家庭的合規負責。

3.1.3向他人提供信息。 無論信息是有關公司的專有信息還是可能影響其股價的信息,團隊成員都不得將信息傳遞給他人。內幕交易處罰適用於小費者,無論該個人是否從他人的行爲中獲得任何好處。

3.2重要非公開信息的定義。

3.2.1定義。 重要非公開信息是指任何未公開傳播的信息,理智的投資者在做出購買、持有或賣出股票的決定時會認爲重要的信息。簡而言之,重要的非公開信息是指任何如果公開披露可能合理影響股票價格的信息。

3.2.2例子。 通常被視爲重要信息的常見示例有:
對未來收益或虧損的預測或預計收益或虧損的變化;
當前的財務業績;
待定或擬議的合併、收購或要約的消息;
大規模出售資產或處置子公司的消息;
重大產品開發;
分割政策的變更或股票拆分的聲明或額外證券的發行;
運營中意外或異常的收益或損失;
管理層的變動;
重要的新產品;
即將出現破產或財務流動性問題;以及
重要客戶或供應商的收益或損失。
正面或負面信息都可能是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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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違規行爲的後果。 內幕交易違規行爲的後果可能很嚴重。具體而言,利用內幕消息進行交易(或向他人泄露信息)可能會導致以下結果:
最高可處以所得利潤或損失三倍的民事處罰;
最高100萬美元的刑事罰款(無論利潤多小);以及
最高可達十年的監禁。
此外,公司(可能還有任何監管人員)未能採取適當措施防止非法交易可能導致:

對員工違規行爲處以100萬美元或避免的利潤或損失的三倍的民事處罰;以及
最高可處以250萬美元的刑事處罰。
最後,如果團隊成員違反公司的內幕交易政策,公司實施的制裁,包括因故解僱,可能是由於未能遵守公司的政策或程序。毋庸置疑,上述任何後果,即使是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沒有導致起訴的調查,都可能損害個人的聲譽並對職業生涯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
3.4信息公開後進行交易。 團隊成員在公司公開公佈重要信息(包括業績發佈)後立即進行交易也是不恰當的。由於應讓公司的股東和投資公衆有時間接收信息並據此採取行動,因此,一般而言,團隊成員應在信息公開發佈(即通過電匯、廣泛發行的報紙、表格)後的第二個工作日進行任何交易 8-K, 等等)。但是,當宣佈更復雜的事項,例如潛在的重大收購或處置時,可能需要留出更多時間讓公衆吸收信息。
3.5A其他禁止的交易。 由於公司認爲任何團隊成員參與涉及公司證券的短期或投機交易是不恰當和不恰當的,因此公司的政策是,團隊成員不應參與與公司證券有關的以下任何活動:
在短期或 「進出」 的基礎上進行證券交易。 (注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短期利潤規則已經禁止某些高管和董事在購買後的六個月內出售任何公司股票,反之亦然。我們只是在將此規則擴展到所有員工);
購買公司證券或其他與公司證券相關的衍生證券的 「看跌期權」 或 「看漲期權」;以及
進行 「賣空」(出售非自有公司證券,交割時使用借入的公司證券或隨後購買的公司證券)或 「按箱賣空」(延遲交割證券的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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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公司援助。 任何對特定交易有任何疑問的人都可以從財務長辦公室獲得更多指導。但是,遵守政策聲明和避免不當交易的最終責任在於個人。

1.7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關鍵人員對所有交易進行預先清關;封鎖期。 爲了協助防止無意中的違規行爲,甚至避免出現不當交易(例如,這可能導致高管在沒有意識到重大進展的情況下從事交易),公司正在實施以下程序和限制:
(1)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理、所有會計和行政人員以及其他指定的主要團隊成員(「內部人士」)及其直系親屬進行的所有公司證券交易(收購、處置、轉讓、贈送、貸款、信託捐款等)都必須經過財務長辦公室的預先批准。內部人士應在預期交易前至少兩天聯繫財務長。該要求不適用於股票期權行使,但將涵蓋適用歸屬期已過的期權股票和限制性股票的市場銷售。財務長沒有義務批准擬議的交易。
如果內幕人士在申請預先清關時被告知可以交易公司證券,則他或她可以在獲得許可後的兩個工作日內參與批准的交易,但前提是該內幕人士沒有以其他方式擁有重要的非公開信息。如果由於任何原因交易未在兩個工作日內完成,則必須在證券交易之前再次獲得預先許可。如果內幕人士在申請清關時被告知不得交易公司證券,則他或她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從事任何類型的交易,也不得將限制通知任何人。當交易限制可能不再適用時,內幕人士可能會在以後重新申請預先清關。
(2) 禁止內部人士在每個季度第三個月的最後一天(如果該日是假日或週末,則從前一個工作日)開始,到該季度業績公開發佈後的第二個工作日(「封鎖期」)結束的期間內交易公司證券。如下文第3.7 (4) 節所述,公司可能會將其他封鎖期通知內部人士。
(3) 在封鎖期之外交易公司證券不適用 在以下情況下,免除內部人士的責任:(i)他們隨後擁有尚未公開的重大內幕消息;(ii)交易在退休計劃封鎖期內完成;或(iii)如果此類交易根據《交易法》第16條獲得空頭利潤。
(4)任何受預審要求約束的人,如果願意 根據第10b5-l條實施交易計劃必須首先向辦公室預先批准該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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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長。根據規則10b5-l的要求,內幕人士只有在他或她不擁有重要的非公開信息時才能訂立交易計劃。但是,如果計劃要等到足夠長的時間後才能生效,因此任何非公開信息要麼被披露,要麼不再是重要信息,財務長可以預先批准該計劃。此外,內幕人士在封鎖期內不得訂立交易計劃。
如果根據預先清算的交易計劃規定了預期交易的日期、價格和金額或制定了確定日期、價格和金額的公式,則根據預先清算的交易計劃進行的交易在交易時不需要進一步的預先清關。但是,任何交易計劃的後續修訂在生效之前都必須經過財務長辦公室的預先批准。
(5)有時,可能會發生對公司至關重要且只有少數董事或高管知道的事件。只要該事件仍然是實質性的和非公開的,董事、執行官和財務長指定的其他人員就不得交易公司證券。除那些知道該事件導致封鎖的人外,不會宣佈特定活動的封鎖的存在。但是,如果交易須接受預先清關的個人在特定事件封鎖期間申請允許交易公司證券,則財務長將在不透露封鎖原因的情況下告知請求者存在封鎖期。任何得知特定活動封鎖的存在的人都不應向任何其他人透露封鎖的存在。財務長未能將某人指定爲受特定活動封鎖的對象並不能免除該人在得知重要非公開信息的情況下不進行交易的義務。
1.8對內部人士和5%股東的禁令。 內部人士和公司5%或以上證券的持有人對無法對公司日常運營施加影響的其他公司證券持有人負有特殊的信託責任。因此,屬於其中一類的個人或實體應避免從事某些活動並遵守某些程序,以避免出現任何不當行爲。具體而言:
(1)內部人士和5%的股東不得因爲公司利益而開展或取得的活動和成就接受第三方的報酬或其他報酬。換句話說,內部人士和5%的股東不能以犧牲公司爲代價致富,也不能從第三方那裏獲得爲公司利益而開展的 「回扣」。
(2)在內部人士與公司進行交易的情況下(即,如果內幕人或5%的股東擁有公司向公司租賃、借出或借款的財產),則此類交易必須以商業上合理的條件進行,並且必須得到多數不感興趣的董事會的批准。
(3)如果內部人士或5%的股東要因特定成就從公司獲得特別報酬,則此類薪酬必須首先獲得公司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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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委員會,該委員會必須立即將條款通知董事會全體成員。不感興趣的董事會成員必須批准任何此類特殊薪酬方案。
3.9 終止後的交易。 在終止公司服務時意識到重要的非公開信息的團隊成員在該信息公開或不再重要之前,不得交易公司證券。在所有其他方面,在團隊成員終止服務後的第一個季度封鎖期到期後,本政策中規定的程序將不再適用於公司證券交易。
1.10其他限制。 本文件概述的公司避免內幕交易的政策並不是對公司證券交易的唯一適用限制。其他限制是根據1933年《證券法》第144條、1934年法案第16條以及其他州和聯邦法律以及其他公司政策實施的。
1.11選擇性披露。 根據聯邦證券法的FD條例,公司必須避免選擇性地披露重要的非公開信息。公司已經制定了發佈重要信息的程序,其目的是在信息發佈後立即廣泛地向公衆傳播。因此,除非按照這些程序,否則團隊成員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人(包括家人和朋友)披露信息。團隊成員也不得在Internet Plus-related 「聊天室」 或類似的基於Internet Plus-related的論壇中討論公司或其業務。爲了防止以禁止的方式向市場參與者發佈重要的非公開信息,所有尋求有關公司、其業務和財務業績信息的詢問均應提交給公司的財務長。


本政策適用於Live Ventures及其子公司的所有團隊成員,每個團隊成員都必須遵守其中規定的規定。本手冊中的信息是Live Ventures的財產,僅用於Live Ventures和/或其子公司的業務(在政策中統稱爲 「公司」 或 「Live Ventures」)。本政策無意也不構成或創建合同僱傭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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