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5.1
披爾斯伯裏溫斯羅普肖皮特曼律師事務所
2550 漢諾威街,帕洛阿爾託,加利福尼亞 94304
2024年12月20日
Barnes & Noble Education 公司
120 山景大道
新澤西州巴斯金嶺 07920
女士們,先生們:
我們作爲 Barnes & Noble Education, Inc.(一家特拉華州公司,以下稱「公司」)的法律顧問,負責與該公司普通股的發行和銷售相關的事務,每股面值爲0.01美元,總髮行價格 最高可達40,000,000美元(以下稱「股份」),所有這些股份均爲公司授權但尚未發行的股份,將由公司根據註冊聲明以發行和銷售的方式提供。 S-3 (註冊 編號 333-283738) (以下稱「註冊聲明」)由公司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以下稱「委員會」),根據1933年證券法(以下稱「法案」)及相關招股說明書,日期爲2024年12月20日,並由2024年12月20日的招股說明書補充,涉及股份的發行和銷售(如有補充,以下稱「招股說明書」)。
我們已審查註冊聲明、招股說明書以及其他協議、文件、記錄、證書和其他材料,並審查了與公司相關的程序,並確認我們認爲與本函中所列意見相關或必要的其他事項。在審查過程中,我們已假定提交給我們的所有協議、文件、記錄、證書和其他材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假定所有提交給我們的材料的副本(無論是否經過認證,包括傳真)均與原件一致,假定所有提交給我們的材料的原件的真實性,以及所有提交給我們的原件材料的真實性,假定所有簽名的真實性以及所有自然人的法律資格。
在我們設立觀點的假設前提和所列限制下,我們認爲這些股票已經獲得妥善授權,在公司按照註冊聲明和招股說明書以及公司董事會通過的決議描述的方式進行發行和銷售時,這些股票將被有效發行,完全支付且不可追索。
我們在本信中提出的意見僅限於特拉華州的《公司法》,以本信日期爲準。
我們特此同意將本信作爲公司當前報告中展品5.1的文件。8-K 公司在此日期向委員會提交的文件以及在註冊聲明中的納入,並在招股說明書中以「法律事務」標題使用我們的名稱。在給予此同意時,我們並不承認我們屬於根據《法案》第7條或委員會相關規則和法規要求得到同意的人員類別。
順祝商祺,
/s/ Pillsbury Winthrop Shaw Pittman LL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