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1.1
認證
首席執行官
PINEAPPLE FINANCIAL INC. 的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條的規定。
我,Shubha Dasgupta,特此證明:
1. | 我已審查Pineapple Financial Inc.的年報10-k表。 |
2. |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含任何虛假重要事實或遺漏陳述使得在考慮該報告的相關情境下,本報告所作的陳述不具誤導性; |
3. | 根據我的知識,基本報表以及本年度報告中包含的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實地反映了註冊人截至本報告所示期間的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和現金流。 |
4. | 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持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據交易所法則13a-15(e)和15d-15(e)的定義)以及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根據交易所法則13a-15(f)和15d-15(f)的定義),我們已: |
a) | 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促使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與註冊單位相關的重大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能夠在這些實體中被他人告知我們,特別是在報告編制期間; | |
b) | 設計了一種內部控制,以對財務報告提供合理保證,並在我們監督下設計了此內部控制,以確保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以及根據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則準備的基本報表用於外部目的; | |
c) | 評估註冊人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年度報告中提出我們對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該結論基於對報告覆蓋期末的評估;並且 | |
d) | 在本年度報告中披露註冊人在其最近的財務季度(對於年度報告而言,是註冊人的第四財務季度)內發生的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任何變更,這些變更對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造成了重大影響,或可能對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重要影響;並且 |
5. | 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註冊人的核數師和註冊人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相應職能的人員)披露: |
a) | 所有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中可能對註冊人的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以及 | |
b) |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在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其他員工的欺詐,無論其是否具備實質性。 |
日期:2024年12月20日 | 作者: | /s/ Shubha Dasgupta |
Shubha Dasgupta | ||
首席執行官 | ||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