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31.2
證明 的
首席 財務官
的 信安金融
根據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302條的規定
我, 薩夫拉茲·哈比布,證明:
1. | 我 已審閱了Pineapple Financial Inc.的這個年度報告,表格10-k; |
2. |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包含任何對重要事實的不實陳述,也未遺漏對使所作的陳述在相關情況下不具誤導性所需的重要事實; |
3. | 根據我的知識,本基本報表以及本年度報告中包含的其他財務信息,公正地在所有重大方面呈現了註冊人在本報告所呈現的期間的財務控制項、運營結果和現金流。 |
4. | 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項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e)和15d-15(e)中定義)以及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項(如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f)和15d-15(f)中定義),我們已經: |
a) | 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項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使這樣的披露控制項和程序被設計,以確保有關登記人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能通過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傳達給我們,特別是在本報告正在編寫的期間; | |
b) | 設計了 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設計,以提供關於財務報告可靠性的合理保證以及財務報表的編制 根據公認會計原則的外部目的; | |
c) | 評估了註冊人披露控制項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年度報告中提出了關於披露控制項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基於這樣的評估,在本報告所涵蓋期間的結束時;並且 | |
d) | 在本年度報告中披露了註冊人在其最近的財務季度內(對於年度報告來說爲註冊人的第四財務季度)發生的任何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項的變更,這些變更對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項產生了重大影響,或可能對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項產生重大影響;並且 |
5. | 根據我們最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評估,我和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已向註冊人的核數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等同職能的人)披露了相關信息: |
a) | 所有 在內部控制設計或操作中可能不利影響註冊人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 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並且 | |
b) | 任何 詐騙,無論其是否重大,涉及管理層或在註冊人 基本報表內部控制項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其他員工。 |
日期: 2024年12月20日 | 作者: | /s/ Sarfraz Habib |
Sarfraz Habib | ||
財務長 | ||
(信安金融和會計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