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0.2
執行版本
註冊權利協議
2024年12月16日
這 登記權利 協議 (這個“協議本協議根據上述日期由ZHIBAO TECHNOLOGY INC.(一家根據開曼群島法律註冊的豁免公司,註冊辦公室位於中國上海浦東新區烏興路727弄6號樓3層,郵政編碼201204)訂立,公司GEm GLOBAL YIELD LLC SCS(根據盧森堡法律成立的 "société en commandite simple",LEI編號爲213800CXBEHFXVLBZO92,地址爲盧森堡,郵政編碼L-1882,蓋伊·Kroll路12C,購買者GEm YIELD BAHAMAS LIMITED(根據巴哈馬英聯邦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地址爲巴哈馬拿騷,Bayside Executive Park, West Bay Street & Blake Road, P.O. Box N-4875,GYBL與買方共同稱爲“各方大寫的術語在此使用,未在本協議中另行定義的術語應具有《購買協議》中規定的各自含義(如下定義)。
前言
鑑於本公司有權向購買者發行最高達50,000,000美元的普通股,已同意發行一份認購權證,給予GYBL購買普通股的權利,並已同意向GYBL發行一批普通股以滿足承諾費用;並且
鑑於本公司已同意根據某份股份購買協議的條款和條件,該協議的日期與本協議相同(“購買 協議旨在誘導購買者簽署購買協議,提供某些註冊權利,依據1933年證券法(經修訂)及其相關規則和規定,或任何類似的後繼法規(統稱爲“證券法),以及適用的州證券法。
現在,因此, 考慮到本協議中包含的承諾和相互契約以及其他良好有價值的對價,特此確認收到並足夠,意圖受法律約束,公司與買方特此達成如下協議:
1. 定義.
在本協議中,下列術語應具有以下含義:
(a) “工作日指紐約州紐約市的商業銀行依法被授權或要求關閉的除星期六、星期日以外的任何一天。
(b) “生效 日期「」指的是註冊聲明已被委員會宣佈生效的日期,或根據證券法第8條生效的日期。
(c) “生效 截止日期「」指的是與註冊聲明相關的日期,以(A)該註冊聲明提交給委員會後第45個日歷日的日期爲早,前提是如果委員會對註冊聲明提出評論,則公司應及時通知投資者,並在與投資者和法律顧問協商後儘快解決這些評論;以及(B)在公司收到委員會通知(口頭或書面,以先到爲準)後,第五個工作日的日期,即該註冊聲明不會被審查或不再接受進一步審查,除非公司被委員會告知不會接受該註冊聲明的加速請求,但這不會妨礙該註冊聲明根據證券法第8條生效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在公司被告知不會接受該註冊聲明的加速請求,但不會妨礙該註冊聲明根據證券法第8條生效的情況下,第25個日歷日的日期。
(d) “提交 截止日期「」指的是與註冊聲明相關的日期,即本協議簽署後的第30個日歷日。th 第三十個日歷日。
(e) “投資者“ 指的是購買者GYBL及其任何轉讓人或受讓人,購買者或GYBL向其轉讓本協議項下權利,並同意根據本協議的條款受到約束的相關方。 第9節 及其任何轉讓人或受讓人,轉讓人或受讓人向其轉讓本協議項下權利,並同意根據本協議的條款受到約束的相關方。 第9節.
(f) “法律顧問“指的是由投資者指定的法律顧問,負責審核和監督註冊聲明及所有新的註冊聲明,代表投資者。
(g) “人“ 指任何個人或實體,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協會、合夥企業、組織、業務、個人、政府或其政治分支或政府機構。
(h) “註冊,” “已註冊,”和“註冊”指通過遵守證券法和根據證券法第415條規則或任何繼任規則的要求,準備並提交一份或多份公司的註冊聲明,從而進行的註冊,提供持續性證券的發行(“規則415”),以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對這些註冊聲明的宣佈或批准生效(“委員會”).
(i) “可註冊證券指的是(i)根據購買協議已經發行或將不時發行給投資者的所有股份,包括根據購買協議第4.12(a)節支付承諾費而發行的股份;(ii)根據認股權證已經發行或將不時發行的股份;(iii)根據購買協議第4.12(d)和4.12(e)(i)節可能不時發行的股份;以及(iv)在上述情況下,由於股票拆分、分紅或其他分配、資本重組或類似事件而發行或可發行的任何證券; 提供 一旦根據登記聲明或證券法第144條的規定進行出售,股份將不再是可註冊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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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註冊 聲明指的是根據證券法提交的公司登記聲明或登記聲明,涵蓋投資者對可註冊證券的再售,隨該登記聲明或登記聲明不時修訂和補充(包括根據證券法第462(b)條的規定),以及作爲其一部分或引用而提交的所有文件。
(k) “規則 144“是指根據證券法由委員會制定的144條規則,隨着時間的推移,可能會對該規則進行修訂,或 委員會可能在任何時候允許投資者向公衆出售公司的證券而無需註冊的任何其他類似或繼任的規則或規定。
(l) “規則415“是指根據證券法由委員會制定的415條規則,隨着時間的推移,可能會對該規則進行修訂,或 委員會提供的任何其他類似或繼任的規則或規定,允許以延遲或持續的方式提供證券。
2. 登記.
(a) 強制 註冊。 公司應準備並儘快提交,但不得晚於提交截止日期,向委員會提交初步註冊聲明,使用S-1、F-1、S-3或F-3表格,或其他被投資者和法律顧問合理接受的表格,涵蓋投資者的可註冊證券的轉售。該註冊聲明應向委員會註冊以便轉售所有可註冊證券,受本節2(f)的規定的限制。投資者和法律顧問應有合理的機會在提交給委員會之前審查和評論該註冊聲明或其修訂及任何相關的招股說明書。投資者應提供公司合理請求的所有信息以供納入其中。公司應盡其合理最大努力在生效截止日期之前使註冊聲明或修訂被委員會宣佈有效。根據允許的寬限期(定義見下文),公司應盡合理最大努力保持根據證券法第415條公佈的註冊聲明的有效性,並在投資者不再擁有任何可註冊證券的日期之前始終可供所有可註冊證券的銷售。註冊期註冊聲明(包括任何修訂或補充以及其中包含的招股說明書)不得包含任何重要事實的不實陳述,或遺漏需要在其中說明的重要事實,或者在作出這些陳述時,根據所處環境判斷不具有誤導性。儘管本協議中有任何相反的聲明,除了法律或公平上可用的任何其他救濟措施外,或如本協議、購置協議或其他文件中所規定的,如果(i)公司未能在規定的申請截止日期之前提交註冊聲明,或(ii)註冊聲明未在規定的生效截止日期之前被宣佈有效,則在上述情況下,無論出於何種原因或無原因,公司的每一個延遲都應支付給購買者或其指定方每延遲一天1000美元,直到註冊聲明已向委員會提交或註冊聲明已被宣佈有效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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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規則 424 招股說明書公司應根據適用的證券法規,定期向委員會提交註冊聲明項下可註冊證券的招股說明書、修正案和招股說明書補充文件(如有)。投資者和法律顧問應有合理的機會在提交給委員會之前對該招股說明書進行審閱和評論。投資者應盡其最大努力在收到該招股說明書最終提案版本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對此招股說明書進行評論。
(c) 足夠的 註冊股份數量如果註冊聲明下的可用股份數量不足以覆蓋所有可註冊證券,公司應提交一份或多份額外的註冊聲明(每份稱爲“新的註冊聲明”), 以便儘快涵蓋所有可註冊證券,但無論如何不得晚於公司意識到此必要性後的二十(20)個交易日,受本條第2(f)節的規定的限制。公司應盡合理最佳努力促使每項新的註冊聲明在提交後儘快生效。
(d) 隨行註冊. 在不限制公司在本協議或購買協議下任何義務的情況下,如果沒有覆蓋所有可註冊證券的有效註冊聲明,並且公司決定準備並向委員會提交註冊聲明,涉及自身賬戶或他人賬戶在證券法下的任何股權證券的發行(除非是在證券法下發佈的S-8表格或其等同物,涉及與公司選項或其他員工福利計劃相關的股權證券的發行),則公司應向投資者發出書面通知,告知該決定。如果在交付通知後五天內,投資者以書面形式請求,則公司應在該註冊聲明中包括投資者請求註冊的所有或部分可註冊證券的要約和銷售。
(e) 沒有 其他證券的納入. 在任何情況下,公司都不得在任何註冊聲明中包括除可註冊證券外的 其他證券 第 2(a)節 或 2(c) without the prior written consent of the Investor.
(f) 發行. If the staff of the Commission (the “工作人員”) or the Commission seeks to characterize any offering pursuant to a Registration Statement filed pursuant to this Agreement as constituting an offering of securities that does not permit such Registration Statement to become effective and be used for resales by the Investor on a delayed or continuous basis under Rule 415 at then-prevailing market prices (and not fixed prices) (or as otherwise may be acceptable to the Investor), or if after the filing of the initial Registration Statement with the Commission pursuant to Section 2(a), the Company is otherwise required by the Staff or the Commission to reduce the number of Registrable Securities included in such initial Registration Statement, then the Company shall reduce the number of Registrable Securities to be included in such initial Registration Statement (with the prior consent of the Investor and Legal Counsel as to the specific Registrable Securities to be removed therefrom, which consent shall not be unreasonably withheld, delayed, denied, or conditioned) until such time as the Staff and the Commission shall so permit such Registration Statement to become effective and be used as aforesaid. Notwithstanding anything in this Agreement to the contrary, if after giving effect to the actions referred to in the immediately preceding sentence, the Staff or the Commission does not permit such Registration Statement to become effective and be used for resales by the Investor on a delayed or continuous basis under Rule 415 at then-prevailing market prices (and not fixed prices) (or as otherwise may be acceptable to the Investor), the Company shall not request acceleration of the Effective Date of such Registration Statement and, in its sole and absolute discretion, may take such steps as may be required for such Registration Statement to become effective pursuant to Section 8 of the Securities Act. If not, the Company shall promptly (but in no event later than 48 hours) request the withdrawal of such Registration Statement pursuant to Rule 477 under the Securities Act, and the Effectiveness Deadline shall automatically be deemed to have elapsed with respect to such Registration Statement at such time as the Staff or the Commission has made a final and non-appealable determination that the Commission will not permit such Registration Statement to be so utilized (unless prior to such time the Company and the Investor have received assurances from the Staff or the Commission reasonably acceptable to Legal Counsel that a new Registration Statement filed by the Company with the Commission promptly thereafter may be so utilized). In the event of any reduction in Registrable Securities pursuant to this paragraph, the Company shall file additional Registration Statements in accordance with 節 2(c) 直到所有可註冊證券都包含在已宣告生效的註冊聲明中,並且其中包含的招股說明書可供投資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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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相關 義務. 關於註冊聲明以及在任何可註冊證券需要根據 節 2 包括在任何新的註冊聲明中,公司應盡其合理的最大努力按預期處置方法對可註冊證券進行註冊,且爲此,公司應有以下義務:
(a) 公司應準備並向委員會提交必要的修正案(包括後效修正案)及任何註冊聲明和招股說明書及與該註冊聲明相關的招股說明書補充材料,並應根據證券法第424條規則所規定的如下招股說明書進行註冊,確保註冊聲明或任何新的註冊聲明在註冊期內始終有效,並且在此期間,遵循證券法中關於處置公司所有可註冊證券的規定,直到所有這些可註冊證券按照賣方在註冊聲明中所述的預定處置辦法被處置完畢。
(b) 公司應允許投資者在向委員會提交註冊聲明或任何新的註冊聲明及所有修正案和補充材料前至少提前兩個交易日進行審查和評論,並且不應提交投資者合理反對的文件。投資者應盡其合理的最大努力在收到最終版本的兩(2)個交易日內對註冊聲明或任何新的註冊聲明及任何修正案或補充材料進行評論。公司應無償向投資者提供與註冊聲明或任何新的註冊聲明相關的來自委員會或委員會工作人員的任何函件。
(c) 根據投資者的要求,公司應向投資者提供:(i) 在準備並提交給委員會後,及時提供一份該註冊聲明及其任何修訂的副本,包括財務報表和附表、所有參考文件及所有附件;(ii) 在任何註冊聲明生效時,提供該註冊聲明中包含的招股說明書及其所有修訂和補充的副本(或投資者合理要求的其他副本數量);以及(iii) 投資者可能不時合理要求的其他文件,包括任何初步或最終招股說明書的副本,以方便投資者處置其擁有的可註冊證券。爲避免疑義,通過委員會的實時EDGAR系統可供投資者查看的任何文件應視爲「已提供給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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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公司應合理努力:(i) 根據投資者合理要求,在美國的其他證券或「藍天」法律下,註冊和資格註冊可註冊證券;(ii) 在這些司法管轄區準備並提交必要的修訂(包括後效修訂)和補充,以維持在註冊期內的有效性;(iii) 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持這些註冊和資格在註冊期內始終有效;以及(iv) 採取所有其他合理必要或可取的措施,以在這些司法管轄區內對可註冊證券進行銷售資格。但爲確保明確,, 公司在此方面或作爲其條件,不需要 (x) 在任何地方進行業務資格註冊,除非原本就需要資格註冊。 第3(d)節, (y) 在任何此類司法管轄區自我承擔一般稅收,或 (z) 在任何此類司法管轄區提交一般服務程序的同意書。公司應及時通知持有可註冊證券的投資者關於公司收到的任何通知,內容涉及暫停可註冊證券在美國任何司法管轄區的出售註冊或資格,或其收到有關啓動或威脅啓動此類程序的實際通知。
(e) 在意識到此類事件或事實後,公司應儘快書面通知投資者,告知任何事件的發生或此類事實的存在,導致任何登記聲明中包含的招股說明書在當時的有效期內包括不真實的重大事實陳述,或遺漏了必須在其中陳述的重大事實,或根據發生這些陳述時的情況,必要的事實以使其不具誤導性,並迅速準備補充或修正此類登記聲明,以糾正此類不真實的陳述或遺漏,並將該補充或修正的副本交付給投資者(或投資者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副本數量)。公司還應及時書面通知投資者 (i) 當招股說明書或任何招股說明書補充或有效後修正已被提交,以及當登記聲明或任何有效後修正已生效時(有關此類有效性的通知應在同一天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給投資者);(ii) 關於委員會對任何登記聲明或相關招股說明書或相關信息的補充或修正的請求;以及 (iii) 公司合理判斷認爲對登記聲明進行有效後修正是合適的。
(f) 公司應盡其合理最大努力防止任何停止訂單或其他暫停任何登記聲明有效性的發行,或暫停任何可註冊證券在任何司法管轄區的銷售資格,並且,如果發出此類命令或暫停,應儘早獲得該命令或暫停的撤銷,並通知投資者此類命令的發行及其解決方案,或其收到與此目的相關的任何程序的啓動或威脅的實際通知。
(g) 公司應 (i) 使所有可註冊證券在公司目前所上市的同類或系列證券所涉及的每個證券交易所上上市,若該交易所的規則允許該可註冊證券上市;或者 (ii) 確保所有可註冊證券在主要市場的指定和報價。公司應支付與滿足本節義務相關的所有費用和開支。
(h) 在投資者書面請求下,公司應合理配合投資者,促進及時準備和交付(不帶任何限制性標記)代表根據任何註冊聲明要提供的可註冊證券的證書,並使這些證書能以投資者合理請求的面額或數量簽發,並以投資者請求的名稱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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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公司應始終保持與其普通股相關的轉讓代理和註冊代理的服務。
(j) 如果投資者合理要求,公司應 (i) 迅速在招股說明書補充或有效後修訂中加入投資者合理認爲應包含的關於可註冊證券的銷售和分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有關出售的可註冊證券數量、購買價格及其他任何條款的信息;(ii) 在被通知要納入上述招股說明書補充或有效後修訂的事項後,儘快提交所有所需的文件;以及 (iii) 對任何註冊聲明補充或作出修訂。
(k) 公司應竭盡合理的努力使任何註冊聲明覆蓋的可註冊證券與或獲得其他政府機構或當局的註冊或批准,這可能是完成可註冊證券處置所需的。
(l) 在任何註冊聲明包含可註冊證券並被委員會宣佈生效後的三個交易日內, 公司應向該可註冊證券的轉讓代理人交付,並應使公司的法律顧問交付, 給投資者複印件確認該註冊聲明已以附帶形式 被委員會宣佈生效,如下所示 附錄A.
(m) 公司應採取所有其他合理措施,以加快並便利投資者根據任何註冊聲明處置可註冊證券, 包括參與與可註冊證券承銷商(針對承銷發售的情況)的常規盡職調查會議, 並聘請顧問和獨立核數師提供常規法律意見(包括披露信件)和安慰信。
(n) 儘管本協議中有任何相反說明(但以本節最後一句爲準 第3節(n))在特定註冊聲明的生效日期之後的任何時間, 公司可以推遲披露有關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重大非公開信息, 在當時,依據公司董事會的善意意見, 此類披露並不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也不符合公司法律顧問的意見, 否則也不被要求(稱爲“寬限期”); 但爲確保明確,公司應在任何寬限期開始前的第二個交易日(紐約時間上午9:30之前)及時通知投資者,然而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上述時間(對於無法提供提前兩個交易日通知的情況,公司應儘快提供通知)。通知內容應包括: (i) 發生寬限期的重大非公開信息的存在(公司在每次通知中不得向投資者披露該重大非公開信息的內容)以及寬限期將開始的日期;(ii) 此寬限期結束的日期; 進一步說明,任何寬限期不得超過20個連續的交易日,並且在任何365天的期間內,所有這樣的寬限期的總和不得超過60個交易日; 進一步說明,公司在任何這樣的寬限期內不得爲自己或其他股東登記任何證券,(II) 任何寬限期的第一天必須至少在最後一個寬限期的最後一天後的三個交易日(或各方同意的較短期限)之後,以及(III) 在(A)特定註冊聲明生效日起的前10個連續交易日或(B)每個結算日後五個交易日內不得存在寬限期(各稱爲“允許的寬限期)。爲確定上述寬限期的長度,這一寬限期應從前述第(i)條款所提及的通知中列明的日期開始(包括該日期),前提是該通知在寬限期開始日期的前兩個交易日內不遲於紐約時間上午9:30被投資者收到(對於無法提供提前兩個交易日通知的情況,公司應儘快提供該通知),並且在投資者收到第(ii)條款所提及的通知的日期和通知中提及的日期中較晚的日期結束(包括該日期)。 第3節(j) 在任何允許的寬限期內,本條款不適用。每個寬限期結束時,公司應再次受第1句的約束, 第3節(e)關於導致此信息出現的情況,除非此類重要的非公開信息不再適用。儘管本節中的任何條款與此相悖, 第3節(n)公司應使其轉讓代理人根據《購買協議》的條款,將無標記的普通股交付給投資者的轉讓人, 以便與投資者已簽訂銷售合同的可註冊證券的任何銷售相關,並在投資者收到寬限期通知之前, 向投資者提供作爲特定註冊聲明一部分的招股說明書的副本,且投資者尚未完成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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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投資者的義務.
(a) 在每個註冊聲明的首次預期提交日期之前,至少提前五個工作日,公司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資者, 告知其爲與本條下的任何註冊聲明相關而合理要求投資者提供的信息。投資者應向公司提供關於自身、其持有的可註冊證券和 其所持可註冊證券的預定處置方式的合理要求的信息,並應根據公司的合理要求,簽署與該註冊相關的文件。
(b) 投資者通過接受可登記證券,同意根據公司的合理要求與公司合作,準備和提交本協議下的每份註冊聲明,除非投資者已書面通知公司投資者選擇將其所有可登記證券從該註冊聲明中排除。
(c) 投資者同意,在收到公司通知的情況下,關於發生的事件或存在的事實的任何通知, 第3(f)條 或者 第3(e)條,投資者將立即停止根據任何覆蓋這些可登記證券的註冊聲明處置可登記證券,直到投資者收到補充或修訂後的招股說明書副本, 第3(f)條 或者 第3(e)節. 儘管有相反的規定,公司應使其轉讓代理人迅速交付無任何限制性標記的普通股,按照購買協議的條款與任何可註冊證券的銷售相關,投資者在收到公司關於任何事件發生的通知之前已與銷售的合約達成。 第3(f)節 或者 第3(e)節 並且投資者尚未完成結算。
5. 費用和費用.
(a) 與註冊、申報或根據 第2條 和 3包括但不限於所有的註冊、上市和資格費用、打印和會計 費用、FINRA申請費用(如有)以及公司律師的費用和支出(如有),應由公司支付。
(b) 公司應支付法律顧問在審查和監督註冊聲明及 所有新註冊聲明過程中產生的費用,費用上限爲每份註冊聲明和任何新 註冊聲明$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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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賠償.
(a) 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公司將並特此 indemnify, hold harmless 和 defend 投資者、任何控制投資者的人、投資者的成員、董事、高級職員、股東、合夥人、員工、代理人、顧問、代表以及任何控制投資者的人,根據《證券法》或《1934年證券交易法》,如修訂(“交易法”) (each, an “被賠償人”), 針對任何損失, 索賠,損害,責任,判決,罰款,處罰,收費,或許支出,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法院費用, 合理的律師費,辯護和調查費用),律師費,和解或費用中支付的金額, 共同或單獨(統稱爲“索賠”), 在調查,準備或辯護任何訴訟,索賠,案件, 詢問,程序,調查或上訴中產生的,由任何法院或政府,行政或其他監管機構,機關或委員會提起的,是否正在進行或受到威脅,無論是否被賠償方或者可能成爲此類訴訟的一方, 無論是否源於第三方的索賠(“被 indemnified 的損害”), 其可能會成爲的主張, 只要這些索賠(或基於此的任何行動或程序,無論是開始或受到威脅的)源於或基於: (i) 在註冊聲明中,任何新的註冊聲明或其任何後續生效修正案中,或者在與根據證券法或其他「藍天」法例下的合格發行相關的任何文件中的任何不實陳述或被指稱的不實陳述的重大事實,或遺漏或被指稱的遺漏未在其中說明的重大事實,或必要的信息以使其中的陳述不具有誤導性; (ii) 在任何招股說明書中(如公司向委員會提交任何修正或補充)的不實陳述或被指稱的不實陳述,或在任何招股說明書補充中遺漏或被指稱的遺漏在其中說明任何必要的重大事實,以使在其中進行的聲明,基於聲明進行時的情況,不具有誤導性; (iii) 公司違反或被指稱違反《證券法》,《交易法》,或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州證券法在內的任何其他法律,或根據此類法律,規則或法規在註冊聲明或任何新的註冊聲明中與註冊證券的提供或銷售有關;或 (iv) 公司對本協議的任何重大違反(上述各項(i)至(iv)的事項統稱爲“違規公司應在各項費用產生併到期支付時,及時向每位被 indemnified 人報銷任何合理的法律費用或由於與調查或辯護任何此類索賠相關而產生的其他合理費用。儘管本協議中包含了相反的內容, indemnification 協議包含在此 第 (a)節(i)不得適用於因被 indemnified 人在依賴該被 indemnified 人爲使用註冊聲明、任何新註冊聲明或任何此類修改或補充而書面提供給公司信息而導致的違規行爲。如果該公司根據 第 3(c)節 或 第 3(e)節;(ii)關於任何被替代的招股說明書,不應使任何向聲稱任何索賠的該人購買註冊證券的該人(或其控股人)的利益得以實現,如果被替代的招股說明書中包含的不實陳述或重大事實的遺漏在經修訂的招股說明書中得到了更正,並且如果該經修訂的招股說明書根據 第3(c)節 或 第3(e)節, 並且受 indemnified 的人被及時書面通知在使用前不要使用錯誤的招股說明書,避免導致違反 而該受 indemnified 的人,儘管收到該建議,仍然使用了; (iii) 將不適用於以此索賠爲基礎 如果投資者未能提交或導致提交公司提供的招股說明書,而該招股說明書是由公司及時提供的, 第3(c)節 或 第3(e)節;並且 (iv) 將不適用於以任何索賠和解支付的金額,如果該和解是在未經公司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達成的,且該同意不得無理拒絕。此項賠償將保持完全有效,無論是否進行對受 indemnified 的人的調查,並且在投資者根據轉移可註冊證券後依然有效。 第9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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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與註冊聲明或任何新註冊聲明相關的情況下,投資者同意單獨而非共同 indemnify,保護和辯護,按與以下相同的範圍和方式進行, 第6(a)節,公司及其每位董事、每位簽署註冊聲明或任何新註冊聲明的高管、任何控制公司的個人(如有,被 indemnified 方「被賠償人」),對任何索賠或被賠償損失承擔責任,任何其中的任何一方可能會根據證券法、交易法或其他原因而成爲的索賠或被賠償損失,前提是該索賠或被賠償損失是因任何違規行爲而產生或基於此,每種情況下,前提是且僅在該違規行爲是基於完全依賴於投資者提供給公司的書面信息,並且符合此註冊聲明的使用;並且,受限於 第6(d)節,投資者將報銷其在調查或辯護任何此類索賠過程中合理產生的任何法律或其他費用;前提是,本協議中包含的賠償協議 第6(b)條 和關於貢獻的協議包含在 第7條 不適用在未獲得投資者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以解決任何索賠所支付的金額,該同意不應被無理拒絕; 進一步規定,投資者應僅對這一 第6(b)條 承擔索賠或補償損失的費用,該費用不超過投資者通過相關注冊聲明出售可註冊證券所獲得的淨收益。該賠償條款應在完全有效的情況下保持有效,無論是否有由該補償方或代表其進行的任何調查,並繼續在投資者根據 第9條.
(c) 在被補償人或被補償方收到這些後應立即 Section 6 of notice of the commencement of any action or proceeding (including any governmental action or proceeding) involving a Claim, such Indemnified Person or Indemnified Party shall, if a Claim in respect thereof is to be made against any indemnifying party under this Section 6 deliver to the indemnifying party a written notice of the commencement thereof, and the indemnifying party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participate in, and, to the extent the indemnifying party so desires, jointly with any other indemnifying party similarly noticed, to assume control of the defense thereof with counsel mutually satisfactory to the indemnifying party and the Indemnified Person or the Indemnified Party, as the case may be; 但爲確保明確,, that an Indemnified Person or Indemnified Party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retain its own counsel with the fees and expenses to be paid by the indemnifying party, if, in the reasonable opinion of counsel retained by the indemnifying party, the representation by such counsel of the Indemnified Person or Indemnified Party and the indemnifying party would be inappropriate due to actual or potential differing interests between such Indemnified Person or Indemnified Party and any other party represented by such counsel in such proceeding. The Indemnified Party or Indemnified Person shall cooperate fully with the indemnifying party in connection with any negotiation or defense of any such action or claim by the indemnifying party and shall furnish to the indemnifying party all information reasonably available to the Indemnified Party or Indemnified Person which relates to such action or claim. The indemnifying party shall KEEP the Indemnified Party or Indemnified Person fully apprised at all times as to the status of the defense or any settlement negotiations with respect thereto. No indemnifying party shall be liable for any settlement of any action, claim or proceeding effected without its written consent, provided, however, that the indemnifying party shall not unreasonably withhold, delay or condition its consent. No indemnifying party shall,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Indemnified Party or Indemnified Person, consent to entry of any judgment or enter into any settlement or other compromise which does not include as an unconditional term thereof the giving by the claimant or plaintiff to such Indemnified Party or Indemnified Person of a release from all liability in respect to such claim or litigation. Following indemnification as provided for hereunder, the indemnifying party shall be subrogated to all rights of the Indemnified Party or Indemnified Person with respect to all third parties, firms or corporations relating to the matter for which indemnification has been made. The failure to deliver written notice to the indemnifying party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of the commencement of any such action shall not relieve such indemnifying party of any liability to the Indemnified Person or Indemnified Party under this 第6節除非賠償方在其辯護此類訴訟的能力上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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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本節所要求的賠償 第6節 應在調查或辯護過程中,依據收到賬單或發生賠償損失時,進行定期支付。
(e) 本協議中包含的賠償協議應當附加於(i) 任何索賠或賠償方或被賠償人對賠償方或其他人的類似權利,以及(ii) 賠償方根據法律可能承擔的任何責任。
7. 貢獻.在賠償方的任何賠償被法律禁止或限制的情況下,賠償方同意對其本應承擔的任何款項進行最大程度的賠償。 第六節 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但前提是:(i) 任何因欺詐性虛假陳述而被判有罪的可註冊證券賣方(根據證券法第11(f)條的定義)不得要求未犯有欺詐性虛假陳述的可註冊證券賣方予以補償;(ii) 任何可註冊證券賣方的補償金額應限於該賣方從可註冊證券的銷售中獲得的淨收益。
8. 證券法下的報告及披露.
爲了讓投資者享有第144條規則的好處,公司同意由公司自行承擔費用:
(a) 提供並保持公開信息可用,如第144條規則中所理解和定義的那些術語;
(b) 按時向委員會提交所有在證券法和交易法下要求公司提交的報告和其他文件,只要公司仍然受到該要求的約束,並且提交這些報告和其他文件在第144條規則的適用條款下是必要的;
(c) 在投資者持有可註冊證券期間,應儘快應請求向投資者提供:(i) 公司已遵守第144條規則、證券法和交易法的報告和/或披露規定的書面聲明,(ii) 公司最近的年度或季度報告的副本及公司提交的其他報告和文件,以及(iii) 爲允許投資者根據第144條賣出證券而合理請求的其他信息(爲避免疑義,通過委員會的實時EDGAR系統提供給投資者的任何文件應視爲「提供給投資者」);
(d) 根據投資者的要求採取其他行動,以使投資者能夠根據第144條規則出售可註冊證券,包括但不限於,按投資者不時要求向公司的過戶代理人提交所有法律意見、同意書、證書、決議和指示,並與投資者及投資者的券商合理合作,以推動該證券根據第144條規則的銷售。
公司同意,損害賠償 可能不足以補救任何違反條款和規定的行爲, 第 8 節 投資者應享有公平救濟,以初步或永久性禁令的形式,無論其是否正在尋求法律救濟,均無需提供任何按金或其他擔保,針對任何條款或規定的違反或威脅違反。投資者同意,根據本協議,第 144 條的權利受投資者向按照購買協議提供真實公正市場報價的約束。
11
9. 註冊權利的轉讓. 任何一方不得在未經其他方事先同意的情況下,將本協議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轉讓給任何人; 前提是 未經其他方同意,(i) 公司可以將其在本協議及其他交易文件下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繼任公司;(ii) 購買方可以將其在本協議下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其關聯方。在反向合併交易的情況下,公司在本協議下的權利和義務應自動轉讓給繼任公司,雙方同意,本協議的條款應被解釋爲有效地給予該等轉讓以效力。
10. 註冊權利的修正. 本協議的條款可以修訂,且遵守條款可以在雙方的書面同意下豁免(無論是一般性豁免還是針對特定情況,且無論是追溯生效還是未來生效)。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本協議下的權利或救濟,或一方在行使該權利或救濟時的延遲,不應視爲對此權利或救濟的放棄。
11. 雜項.
(a) 任何人士被視爲可註冊證券的持有人,只要該人士擁有或被視爲登記擁有該可註冊證券。如果公司收到來自兩個或更多人士關於同一可註冊證券的衝突指示、通知或選擇,公司應根據來自登記持有人的指示、通知或選擇採取行動。
(b) 根據本協議條款要求或允許給予的任何通知、同意、豁免或其他通訊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供,並在接收時被視爲已送達,當通過電子郵件發送並請求回執時,正確地址發往接收方。此類通訊的地址爲:
如果發往公司: | 致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馬博濤 電子郵件:botao.ma@致保科技.com | |
如果發給GYBL: | 創業板收益巴哈馬有限公司。 收件人:克里斯托弗·F·布朗,董事 電子郵件:cbrown@gemny.com | |
附一份副本(不構成通知): | 吉布森,鄧恩 & 克魯切律師事務所 收件人:鮑里斯·多爾戈諾斯 電子郵件:bdolgonos@gibsondunn.com | |
如果是給買方: | 在直接上市後,考慮到C系列優先股的權利,每股的投票權爲13,000。普通股包括6048147股普通股和733479手已歸屬普通股購期權。擁有的2500股C系列優先股是我們授權發行的最大數量。每股C系列優先股有13,000票。只要C系列優先股尚未兌現,就會受到Pete O'Heeron發放的不可撤銷代理的約束,以支持並使董事會受益,具體說明見本招股說明書。 收件人:Christopher F. Brown,經理 電子郵件:cbrown@gemny.com | |
附一份副本(這不構成通知): | 吉布森,鄧恩與克呂徹律師事務所 收件人:Boris Dolgonos 電子郵件:bdolgonos@gibsondunn.com |
或在其他地址和/或 電子郵箱地址,和/或致送給收件方所指定的其他人,收件方應提前三 (3) 個交易日以書面通知告知每一方 所做的更改。接受(A)該通知、同意、豁免或其他通訊的收件方所給出的書面確認,或(B)由發送方的計算機或 電子郵箱服務自動生成的包含時間、日期、收件人電子郵箱地址及該傳輸文本的內容,將可作爲個人 送達或接收的可反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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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或救濟,或一方在行使該權利或救濟時的延誤, 均不應視爲對該權利或救濟的放棄。
(d) 本協議應受紐約州的內部法律管轄,不考慮選擇法律條款,除了紐約一般義務法第5-1401節。 各方在此不可撤銷地放棄其可能擁有的任何權利,並同意不請求對本協議項下或與此相關或因本協議產生的任何爭議進行陪審團審判。
(e) 所有因本協議(包括其存在、有效性或終止)引起的爭議、爭論或索賠, 如果無法友好解決,應根據美國仲裁協會及其附屬機構國際爭端解決中心在紐約市的仲裁規則最終解決。 仲裁庭應由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將在紐約市進行,並應使用英語進行。仲裁裁決應爲最終裁決,對各方具有約束力。
(f) 本協議和購置協議構成各方就其主題事項達成的完整協議。除這裏和那裏所列或提及的內容外, 沒有其他限制、承諾、保證或承諾。本協議和購置協議取代各方就其主題事項達成的所有先前協議和理解。
(g) 根據要求 第9條本協議應使本協議各方的許可繼承者和受讓人受益並且對其具有約束力。
(h) 本協議中的標題僅爲方便參考,不應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響其含義。
(i) 本協議可以以相同的副本簽署,每個副本應被視爲正本,但所有副本應構成同一協議。本協議一經某方簽署,可以通過電子郵件將其副本以「pdf」格式的數據文件的形式交付給本協議的另一方,該副本上應有交付方的簽名。
(j) 每一方應做並履行,或促使得到做和履行,所有進一步的行爲和事情,並應執行和交付所有其他協議、證書、文書和文件,以便另一方合理要求的方式實施本協議的意圖和實現本協議所設想的交易。
(k) 本協議中使用的語言應被視爲各方選擇的語言,以表達其共同意願,不得對任何一方適用嚴格解釋的規則。
(l) 根據採購協議第9.13條的規定,如果主要市場不是美國證券交易所,則各方將本着誠意協商修訂交易文件,包括本協議,以實現其經濟後果,同時保留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頁餘留白; 簽名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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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此, 各方已於上述首日和年份正式簽署本登記權協議。
公司: | ||
致保科技公司 | ||
作者: | /s/ 馬博濤 | |
姓名: | 馬博濤 | |
職位: | 首席執行官 | |
購買者: | ||
創業板 全球收益有限責任公司 SCS | ||
作者: | /s/ 克里斯托弗·F·布朗 | |
姓名: | 克里斯托弗·F·布朗 | |
職位: | 經理 | |
巴哈馬GEm收益有限公司 | ||
作者: | /s/ 克里斯托弗·F·布朗 | |
姓名: | 克里斯托弗·F·布朗 | |
職位: | 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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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
註冊聲明的有效性通知書格式
[過戶代理人]
注意:
關於致保科技有限公司
女士們,先生們:
我們是致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顧問,該公司是根據開曼群島法律成立的豁免公司,註冊地址位於中國上海浦東新區五興路727弄6號樓三層,郵政編碼201204(“公司”),並在與該特定的定向增發股份(“發行”)中代表公司,依據該協議,公司向GEm GLOBAL YIELD LLC SCS發行了股份,該公司是根據盧森堡法律成立的「簡單有限合夥企業」(“投資者”)_______________普通股(“股份”).
根據該要約,公司還與投資者簽署了註冊權協議(“註冊權利協議)根據該協議,公司同意在包括但不限於註冊可註冊證券(在註冊權協議中定義)在內的事項下,遵循1933年證券法的規定(經修訂)(“證券法)關於公司在註冊權協議下的義務,在__________ ____時,公司提交了註冊聲明,表格爲________(文件編號:333-_____________)(“登記聲明”)有關,該登記聲明涉及最多16,208,318股(以下簡稱「」委員會”) 涉及名義上投資者爲賣出股東的可註冊證券。
關於前述事項, 我們通知您,委員會工作人員的一位成員通過 ____________ 告知我們,委員會已下達命令,確認註冊聲明在[輸入生效時間]的[輸入生效日期]根據證券法生效,並且我們沒有知識到任何停止令暫停其生效已被簽發,或在委員會面前有任何爲此目的而待決或被威脅的程序。因此, conforme所註冊證券可根據註冊聲明在證券法下進行轉售。
誠摯致意, | |
作者: | |
姓名: | |
職務: |
抄送: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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