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附件31.1
首席執行官認證
根據《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第302條款
我,約翰·吉亞馬特奧,證明如下:
1.我已經審閱了黑莓有限公司的這份第10-Q表格季度報告;
2.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含任何虛假重要事實或遺漏陳述使得在考慮該報告的相關情境下,本報告所作的陳述不具誤導性;
3.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反映了註冊單位截至報告中所呈現的期間內的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和現金流;
4.登記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項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規則13a-15(e)和15d-15(e)中定義)以及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如《交易所法》規則13a-15(f)和15d-15(f)中定義)並已:
a.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促使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與註冊單位相關的重大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能夠在這些實體中被他人告知我們,特別是在報告編制期間;
b.設計了一種內部控制,以對財務報告提供合理保證,並在我們監督下設計了此內部控制,以確保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以及根據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則準備的基本報表用於外部目的;
c.評估了註冊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提出我們關於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基於對此次評估的結果,截止至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末;以及
d.在本報告中披露註冊人在最近的財務季度(在年度報告中爲註冊人的第四財務季度)內部控制過基本報表的任何變動,這些變動對註冊人的內部控制過基本報表造成了實質影響,或合理可能會造成實質影響;以及
5.註冊人的其他認證人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內部控制過基本報表的最新評估,向註冊人的核數師和註冊人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履行等效職能的人士)披露:
a.所有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中可能對註冊人的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以及
b.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在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其他員工的欺詐,無論其是否具備實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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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2月20日 | /s/ 約翰·賈馬特 |
| 姓名:約翰·賈馬特 |
| 職位: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