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1.1
首席執行官證明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14(A)/15D-14(A)條文,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302條的規定
我,劉俊,證明:
1. | 我已審查ATIF Holdings有限公司的季度報告10-Q; |
2. | 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不包含任何不實的重大事實陳述,也沒有遺漏任何在該報告所涵蓋的期間內,促使這些陳述不具有誤導性的重大事實; |
3. | 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中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地呈現了註冊人在本報告所呈現期間的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和現金流。 |
4. | 我負責爲註冊人建立和維護披露 控制項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第13a-15I和15d-15I條款中所定義)。 |
a) | 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促成設計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有關注冊人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能夠通過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員向我們知曉,特別是在本報告準備期間; |
b) | 設計了一種內部控制,以對財務報告提供合理保證,並在我們監督下設計了此內部控制,以確保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以及根據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則準備的基本報表用於外部目的; |
c) | 評估了註冊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提出我們關於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基於對此次評估的結果,截止至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末;以及 |
d) |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註冊人在最近的財務季度內(對於年度報告而言爲註冊人的第四個財務季度)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方面發生的任何變化,該變化對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有實質性影響,或有合理可能性對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實質性影響;以及 |
5. | 根據我們最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項的評估,我已向註冊人的核數師和註冊人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等效職能的人員)披露: |
(a) | 所有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中可能對註冊人的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以及 |
(b) |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在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其他員工的欺詐,無論其是否具備實質性。 |
日期:2024年12月23日 | |
作者: /s/ 劉俊 | |
劉俊 | |
首席執行官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