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32.1
首席執行官證明書
根據18 U.S.C. 第1350條, 採納 根據
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第906節
關於ATIF Holdings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24年10月31日結束的季度期間的10-Q季度報告,如向證券交易委員會(「報告」)提交的,我在此以公司的首席執行官身份,依據18 U.S.C. §1350,按照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的補充,證明:
1. | 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並且 |
2. | 據我所知,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現了公司截至報告覆蓋期間的財務控制項和經營結果。 |
日期:2024年12月23日 | |
作者: /s/ 劉俊 | |
劉俊 | |
首席執行官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