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1.1
首席执行官证明
根据美国法典第15条7241节,作为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节采纳
我,刘伟洪,证实:
1 | 我已经审阅了下一代科技控股公司(一家怀俄明州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10-Q/A季度报告,该报告已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 |
2 |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含任何虚假重要事实或遗漏陈述使得在考虑该报告的相关情境下,本报告所作的陈述不具误导性; |
3 | 根据我的了解,包含在本报告中的基本报表及其他财务信息,从各个重要方面公平地呈现了注册公司截至本报告中所呈现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 |
4 | 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负责为注册人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规则13a-15(e)和15d-15(e)中定义)以及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规则13a-15(f)和15d-15(f)中定义)并已: |
(a) | 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促使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与注册单位相关的重大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能够在这些实体中被他人告知我们,特别是在报告编制期间; | |
(b) | 设计了一种内部控制,以对财务报告提供合理保证,并在我们监督下设计了此内部控制,以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根据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准备的基本报表用于外部目的; | |
(c) | 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关于截至本报告覆盖期末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并 | |
(d) | 在本报告中披露注册人最近一个会计季度(在年度报告情况下为注册人的第四个会计季度)内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发生的任何变化,这种变化对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或者可能合理地对其产生实质性影响;并且 |
5 | 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已经根据我们对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最新评估,向注册人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履行等效职能的人员)进行了披露: |
(a) | 所有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可能对注册者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重要缺陷和实质性薄弱环节;以及 | |
(b) |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注册者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员工的欺诈,无论是否重要。 |
日期:2024年12月23日 | /s/刘伟洪 |
刘伟洪 | |
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