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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4.5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节注册的注册人的证券描述

 

一般情况

 

我们的 授权股本包括70,0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1美元,以及10,000,000股优先股,每股面值0.001美元,其中1,000,000股被指定为A系列优先股,100,000股被指定为C系列优先股,3,000,000股被指定为1系列优先股。截止到2024年12月23日,已发行并流通的普通股为1,724,162股,已发行并流通的C系列优先股为50,000股,已发行的1系列优先股为2,579,994股,已流通的为2,515,894股。

 

截止到2024年12月23日,总共有18股我们的普通股预留用于根据我们已发行的股票期权行使的发行,平均行使价格为每股105,259美元。

 

截止到2024年12月23日,总共有3,566,722股我们的普通股预留用于根据我们的A系列和B系列Warrants行使的发行。A系列Warrants具有替代现金行使权,允许持有者以1对3的Warrant与普通股的比例进行行使。B系列Warrants的行使价格为3.1488美元,每个Warrant可行使为一股普通股。

 

普通 股票

 

投票 权力;分红。 我们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在提交给股东投票的所有事项上,每持有一股股票就有一票投票权,并有权在董事选举中按累积方式投票。这意味着,在我们的年度会议投票中, 每位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将其持有的股份数量乘以要选举的董事人数,然后将结果总票数投给单一提名人,或按其需要在提名人之间分配这些票。我们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按比例领取 董事会可能从合法可用资金中宣布的分红,前提是我们的优先股具有任何优先分红权。

 

清算、 解散和终止。 在我们的清算、解散或终止时,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按比例获得在支付所有债务和其他负债后的可用净资产,并受到任何优先权的限制,优先于我们的任何在外优先股的持有人。

 

优先权和其他权利。 我们普通股的持有人没有优先认购权、认购权、赎回权或转换权。普通股持有人的权利、偏好和特权受到我们可能在未来指定和发行的任何系列优先股持有人权利的约束,并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的普通股东在我们的债权人得到全额支付以及优先股东的优先或参与权得到满足之前,不能收到任何资产或资金。如果我们参与公司合并、整合、购买或收购财产或股票,或者其他重组,Allocated给普通股东的任何支付或股票将按股份比例分配给普通股的持有人。如果我们赎回、回购或以其他方式为支付收购任何普通股,我们将对每一股普通股给予相同的对待。

 

我们可以在董事会授权的情况下,发行额外的普通股和优先股,无需普通股股东的批准,除非特拉华州法律或我们证券交易的交易所要求。如果我们收到适当的付款,我们发行的普通股将是全额支付且不可追索的。

 

纳斯达克资本市场。 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以标的CETX进行交易。

 

 
 

 

转让代理和注册人。 我们普通股的转让代理和注册人为Clear Trust LLC,位于佛罗里达州Lutz。

 

优先股

 

根据我们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被授权在不需进一步股东行动的情况下,发行多达10,000,000股优先股,分为一个或多个系列,其权力、名称、偏好和相对的、参与的、可选的及其他权利,以及相关的资格、限制和限制将如决议中所规定。我们目前没有发行任何额外优先股的计划。

 

A系列优先股

 

根据与这些股份有关的指定证书,每一已发行并在外的A系列优先股享有的投票权与以下结果相等:在投票时,将(i)在外流通的普通股总数乘以1.01,再除以(ii)在投票时在外流通的A系列优先股总数。针对我们股东的每一次会议,关于提交给股东的任何全部事项,包括董事的选举。

 

我们的A系列优先股在清算、解散或公司终止时具有与普通股东相等的分配权利,此外没有优先认购、认购、转换或赎回权利。

 

C系列优先股票

 

在2019年10月3日,根据我们的公司章程第四条,我们的董事会投票指定一类优先股,称为C系列优先股,最多由100,000股,面值0.001美元组成。根据指定证书,C系列优先股的持有者在每次股东会议上就提交给股东的任何项议题享有的投票权与以下结果相等:在投票时,将(i)在外流通的普通股总数乘以10.01,再除以(ii)在投票时在外流通的C系列优先股总数,包括董事的选举。

 

1系列优先股

 

截至2024年12月23日,已发行2,579,994股系列1优先股(“系列1优先股”),其中2,515,894股在外流通,具有以下权利、偏好和权利:

 

分红派息。1系列优先股的持有者有权按照每年购入价格的10%的比例获得累积现金分红,分红在每年的三月和九月的最后一天支付。分红也可以根据我们的选择以1系列优先股的额外股份支付,其价值按清算优先权计。1系列优先股在分红上优先于普通股。分红将优先于支付给我们普通股股东的任何分红。

 

清算 优先权。 系列1优先股的清算优先权为每股10.00美元,等于其购买价格。在任何清算、解散或我们公司清算的情况下,在支付完我们公司的所有债务后剩余的可用于分配给股东的金额将首先分配给系列1优先股的持有人,然后按比例分配给系列A优先股持有人和我们的普通股。系列1优先股的持有人在任何清算、解散或我们公司清算的情况下享有优于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的优先权。系列1优先股的持有人在系列A优先股的持有人面前也享有优先权。

 

投票 权利。 除非在指定证书中另有规定,偏好和权利或法律要求,系列1优先股将在任何年度或特别股东会议上与我们的普通股共同投票(而不是作为一个单独的类别)。除法律要求外,每位系列1优先股的持有人在记录日期有权为每股系列1优先股投两票,仿佛每股系列1优先股是我们普通股的两股。系列1优先股的持有者作为一个整体对任何改变或更改系列1优先股的权力、偏好或权利的修正案进行投票,从而对其产生不利影响。

 

 
 

 

无 转换系列1优先股不可转换或兑换为我们的普通股或任何其他证券。

 

排名。 系列1优先股在我们清算、清算或解散以及分红权利的分配权方面的排名,如适用:

 

  高级 对于我们未来发行的A系列优先股、普通股和任何其他类别的资本股,除非该股票条款规定其优先于所有或任何系列1优先股;
  与我们未来发行的任何类别的资本股相同,其条款规定其与任何或所有系列1优先股相同;
  次级 对于将来发行的每一类别资本股,其条款明确规定该资本股优先于系列1优先股和普通股;以及
  次级 对于我们现有和未来的所有债务。

 

此外,关于我们的清算、结束或解散时的权利,系列1优先股在结构上将低于我们公司及子公司现有和未来的债务,以及由第三方持有的我们子公司的资本股票。

 

赎回。我们可以在任何时间自愿赎回部分或全部系列1优先股,需提前通知(通过发布新闻稿或其他方式进行公开公告,或邮寄赎回通知等)。如果我们赎回的系列1优先股少于所有已发行股份,我们可以通过按比例、抽签或其他公平方法选择要赎回的股份。系列1优先股的强制赎回价格为每股等于$10.00的购买价格加上截至赎回日期的任何应计但未支付的分红。

 

从任何适用的赎回日期之后,如果可用于赎回的资金已经可用并被不可撤销地存入或预留,则:

 

  该股份将不再被视为已发行;
  作为股份持有者,他们将不再是股东;
  所有 针对系列1优先股的权利将终止,除持有人接收赎回 价格的权利外,不包括利息。

 

我们还可以在不违反强制赎回权的情况下,在私下协商的交易中或在纳斯达克的公开市场上回购任何系列1优先股,前提是遵守关于发行人回购其资本股票的适用法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最有可能以低于我们有权强制赎回股票的价格进行回购。

 

没有 其他权利。 系列1优先股的持有人没有优先购买权或其他权利,以购买或认购我们的任何股票、债务、认股权证或其他证券。

 

交易。 系列1优先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标的为CETXP。

 

转让代理和注册人。 Clear Trust, LLC,佛罗里达州,是我们系列1优先股的转托管代理和注册机构。

 

 
 

 

反收购条款

 

我们的A系列股份条款为:目前没有发行和流通的股份,而C系列优先股由我们的首席执行官Saagar Govil持有,这可能会对阻碍我们公司的收购产生影响。依照我们A系列优先股的指定证书,每一股流通的A系列优先股享有的投票权等于(i)在投票时我们公司普通股的总数乘以1.01,除以(ii)在投票时我们A系列优先股的总数。在我们公司股东会议上,所有与股东行动或考虑相关的事项,包括董事的选举,都将适用该投票权。根据我们C系列优先股的指定证书,每一股已经发行和流通的C系列优先股的投票权等于:(i) 在投票时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普通股”)乘以10.01;除以(ii)在投票时发行在外的C系列优先股的总数。在公司股东会议上,C系列优先股持有者将与普通股持有者作为一个单独类别投票。由于Saagar Govil拥有我们的C系列优先股,我们的管理股东对股东大会投票的控制权,以及未来将控制大多数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包括所有董事的选举和重大企业交易的批准。鉴于我们A系列和C系列优先股的持续投票权益,其持有者将能够对所有公司活动施加重大影响,包括要约收购、合并、代理权争夺或其他普通股的购买,这可能会促使其他人不去发起控制变更。

 

Our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in order to combat “greenmail,” provides in general that any direct or indirect purchase by us of any of our voting stock or rights to acquire voting stock known to be beneficially owned by any person or group which holds more than 5% of a class of our voting stock and which has owned the securities being purchased for less than two years must be approved by the affirmative vote of at least two-thirds of the votes entitled to be cast by the holders of voting stock, subject to certain exceptions. The prohibition of “greenmail” may tend to discourage or foreclose certain acquisitions of our securities, which might temporarily increase the price of our securities. Discouraging the acquisition of a large block of our securities by an outside party may also have a potential negative effect on takeovers. Parties seeking control of our company through large acquisitions of our securities will not be able to resort to “greenmail” should their bid fail, thus making such a bid less attractive to persons seeking to initiate a takeover effort.

 

We are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 203 of th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of Delaware. Section 203 prohibits certain publicly held Delaware corporations from engaging in a “business combination” with an “interested stockholder” for a period of three years after the date of the transaction in which the person became an “interested stockholder,” unless the business combination is approved in a prescribed manner. A “business combination” includes mergers, asset sales and other transactions resulting in a financial benefit to the interested stockholder. Subject to certain exceptions, an “interested stockholder” is a person or entity who, together with affiliates and associates, owns (or within the preceding three years, did own) 15% or more of the corporation’s voting stock. The statute contains provisions enabling a corporation to avoid the statute’s restrictions if the stockholders holding a majority of the corporation’s voting stock approve.

 

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赔偿

 

我们的 公司章程提供,任何人曾经或现在是或被威胁成为任何威胁、待决或已完成的行动、诉讼或程序的当事方,无论是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的(无论是否由公司权利发起),因为他是或曾是公司的董事、官员、创始人、员工或代理人,或者他曾应公司请求作为另一家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官员、创始人、员工或代理人,应被公司全额赔偿,至法律当时许可的最大范围,或者按照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在情况允许下认为适当的程度,以较大者为准,针对该人因与该行动、诉讼或程序有关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判决、罚款和和解支付款项。该赔偿权利无论所提出的索赔是否基于公司采纳赔偿条款前的事项,均应有效。此外,该赔偿权利将持续适用于已不再担任董事、官员、创始人、员工或代理人的人,并将使该人的继承人和个人代表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