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2.2
注册人的证券描述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b)节及其修正案(以下简称"交易法"),我们公司的以下证券已注册:
注册法域
我们的公司根据《商业公司法》(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于2019年5月31日成立。
授权和已发行股本
我们的章程通知规定我们的授权资本由无限数量的无面值普通股组成。
截至2024年9月30日,我们已发行并在外流通4,524,087股普通股。
截至2024年12月30日,我们已发行并在外流通6,988,989股普通股。
附属于我们股份的权利、特权和限制
《商业公司法》规定了我们普通股附带的以下权利、特权、限制和条件:
(a) | 在股东大会上投票,除非会议仅限于特定类别股份的持有者投票; |
(b) | 根据我公司任何其他类别股份的权利、特权、限制和条件,在我公司清算、解散或注销时,与我公司剩余资产分享平等权益;并 |
(c) | 在优先股的权利下,普通股有权在董事会宣布时收到分红。 |
我们章程中附加于普通股的条款可以通过持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现有普通股的股东的赞成票进行修改、修订、废除、暂停或更改。
特殊决议(即关于我们公司基本变更的决议,包括:出售我们所有或几乎所有的资产、合并或其他安排或对我们的授权资本的变更,而该变更未获董事会决议允许)需经持有三分之二有投票权的现有普通股股东的批准,而在股东会议上提议的事项决议则需经有投票权的股东的简单多数表决通过,股东可亲自或代理出席。
股东大会
《商业公司法》规定:(i)股东大会必须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召开,或可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以外的地点召开,因为我们的章程并未限制我公司批准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之外的地点举行股东大会,并且会议地点需经普通决议批准;(ii)董事不得迟于上一次股东年会后的15个月召开年度股东大会;(iii)为了确定有权接收通知或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董事可以提前确定一个日期作为记录日期,但该日期不得早于大会召开日前两个月,亦不得少于21天;(iv)持有不少于5%有投票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董事召开股东大会,满足请求中所述的目的;(v)只有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我们的董事和我们的审计师有权出席股东大会;(vi)根据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董事或股东的申请,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可以命令召开、举行和进行会议,按照法院的指示进行。
对非加拿大人士的权利的限制
我们的公司根据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法律成立。没有法律、政府法令或规定限制资本的出口或进口,或影响向非居民普通股股东汇款分红、利息或其他款项,除了预扣税的要求。任何此类向美国居民的汇款通常需缴纳预扣税,然而,在可预见的未来,没有此类汇款的可能性。有关更多信息,请参见我们20-F表格的“第10项。附加信息 - E. 税务 - 针对美国居民的加拿大联邦所得税考虑”。
加拿大法律或我们的章程或其他组成文件中没有对非居民持有或投票我们公司的普通股的权利施加限制。然而,加拿大投资法(Investment Canada Act)对非居民某些股权收购有规定,以及该立法下的其他要求。有关更多信息,请参见我们20-F表格的“第10项。附加信息 - b. 公司备忘录和章程 - 对非加拿大人士权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