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2.2
註冊人的證券描述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2(b)節及其修正案(以下簡稱"交易法"),我們公司的以下證券已註冊:
註冊法域
我們的公司根據《商業公司法》(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於2019年5月31日成立。
授權和已發行股本
我們的章程通知規定我們的授權資本由無限數量的無面值普通股組成。
截至2024年9月30日,我們已發行並在外流通4,524,087股普通股。
截至2024年12月30日,我們已發行並在外流通6,988,989股普通股。
附屬於我們股份的權利、特權和限制
《商業公司法》規定了我們普通股附帶的以下權利、特權、限制和條件:
(a) | 在股東大會上投票,除非會議僅限於特定類別股份的持有者投票; |
(b) | 根據我公司任何其他類別股份的權利、特權、限制和條件,在我公司清算、解散或註銷時,與我公司剩餘資產分享平等權益;並 |
(c) | 在優先股的權利下,普通股有權在董事會宣佈時收到分紅。 |
我們章程中附加於普通股的條款可以通過持有不少於三分之二現有普通股的股東的贊成票進行修改、修訂、廢除、暫停或更改。
特殊決議(即關於我們公司基本變更的決議,包括:出售我們所有或幾乎所有的資產、合併或其他安排或對我們的授權資本的變更,而該變更未獲董事會決議允許)需經持有三分之二有投票權的現有普通股股東的批准,而在股東會議上提議的事項決議則需經有投票權的股東的簡單多數表決通過,股東可親自或代理出席。
股東大會
《商業公司法》規定:(i)股東大會必須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召開,或可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以外的地點召開,因爲我們的章程並未限制我公司批准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之外的地點舉行股東大會,並且會議地點需經普通決議批准;(ii)董事不得遲於上一次股東年會後的15個月召開年度股東大會;(iii)爲了確定有權接收通知或在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董事可以提前確定一個日期作爲記錄日期,但該日期不得早於大會召開日前兩個月,亦不得少於21天;(iv)持有不少於5%有投票權股份的股東可以要求董事召開股東大會,滿足請求中所述的目的;(v)只有有權在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我們的董事和我們的核數師有權出席股東大會;(vi)根據有權在會議上投票的董事或股東的申請,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最高法院可以命令召開、舉行和進行會議,按照法院的指示進行。
對非加拿大人士的權利的限制
我們的公司根據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的法律成立。沒有法律、政府法令或規定限制資本的出口或進口,或影響向非居民普通股股東匯款分紅、利息或其他款項,除了預扣稅的要求。任何此類向美國居民的匯款通常需繳納預扣稅,然而,在可預見的未來,沒有此類匯款的可能性。有關更多信息,請參見我們20-F表格的「第10項。附加信息 - E. 稅務 - 針對美國居民的加拿大聯邦所得稅考慮」。
加拿大法律或我們的章程或其他組成文件中沒有對非居民持有或投票我們公司的普通股的權利施加限制。然而,加拿大投資法(Investment Canada Act)對非居民某些股權收購有規定,以及該立法下的其他要求。有關更多信息,請參見我們20-F表格的「第10項。附加信息 - b. 公司備忘錄和章程 - 對非加拿大人士權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