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2.1
首席執行官證明書
根據2002年豪利法案第302條
我,伊恩·麥克唐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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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我已審核明亮思維生物科學公司的20-F表年度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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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含任何虛假重要事實或遺漏陳述使得在考慮該報告的相關情境下,本報告所作的陳述不具誤導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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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中包含的基本報表及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平地呈現了公司截至本報告所示期間的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和現金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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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司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負責爲公司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以及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如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f)和15d-15(f)所定義),並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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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設計了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促使設計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與公司及其合併子公司相關的重要信息能夠通過這些實體內其他人士告知我們,特別是在本報告準備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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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設計了一種內部控制,以對財務報告提供合理保證,並在我們監督下設計了此內部控制,以確保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以及根據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則準備的基本報表用於外部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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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評估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提出我們關於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基於該評估,截止本報告涵蓋的期間末;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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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在本報告中披露在年報涵蓋的期間內發生成的任何內部控制變更,且這些變更實質性影響或可能合理地影響公司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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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司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已根據我們最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評估,向公司的審計員和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執行同等職能的人員)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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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在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設計或事件;事件控制項中,所有可能會對公司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薄弱之處;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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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員工的欺詐,無論其是否重大。 |
日期: |
2024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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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伊恩·麥克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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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伊恩·麥克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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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 |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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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執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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