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於2024年12月31日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
註冊 編號 333-
美國
證券 交易委員會
華盛頓, D.C. 20549
表格 S-8
註冊 根據1933年證券法的聲明
NIP 集團公司。
(註冊人按其章程規定的準確名稱)
開曼 群島 | 不適用 | |
(州
或其他管轄區的 成立或組織的方式) |
(國稅局
僱主 識別號) | |
羅森倫大道
31 | ||
(主要執行辦公室地址 ) |
2024 分享激勵計劃 |
(計劃的完整名稱 ) |
Cogency Global Inc. 東42街122號,18樓 紐約,NY 10168 (212) 947-7200 |
(名稱, 地址和電話,包括區號,服務代理人) |
抄送 給: | |
馬里奧
邱冠豪 羅森隆街 31 11 863 斯德哥爾摩 瑞典 +46 8133700 |
史蒂夫 林,律師。 漢 昆律師事務所合夥企業 房間 4301-10,43層,格洛斯特大廈 地標 15 中環皇后大道 香港 +852 2820 5600 |
請通過勾選來指示註冊人是否屬於大型加速報告公司、加速報告公司、非加速報告公司、小型報告公司或新興增長公司。請參閱《證券法》第120億.2條中對「較大加速報告公司」、「加速報告公司」、「小型報告公司」和「新興增長公司」的定義。
大型加速申報人 ☐ | 加速申報人 ☐ |
非加速 報告人 ☒ | 小型報告公司 ☐ |
新興 成長公司 ☒ |
如果是新興增長公司,請通過勾選指示註冊人是否選擇不使用延長過渡期來遵守《證券法》第7(a)(2)(B)條提供的任何新或修訂的財務會計標準。☐
第一部分
信息 在第10(a)節招股說明書中所需
項目 1. 計劃信息*
項目 2. 註冊人信息及員工計劃年度信息*
* 根據《證券法》第428條和S-8表格第I部分說明的備註,註冊聲明中省略了第I部分招股說明書所需的信息。 包含本第I部分所述信息的文件將單獨提供給2024年股份激勵計劃中涉及的參與者, 如《證券法》第428(b)(1)條所規定。
第二部分
註冊聲明中所需的信息
項目 3. 按引用納入文件
以下文件曾由註冊人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委員會」),特此引用。
(a) | 註冊人的註冊聲明在 表格F-1 (文件編號 333-280135),已修訂,最初於2024年6月12日提交給委員會, 最終招股說明書 相關聯的,日期爲2024年7月25日,依照1933年證券法第424(b)(4)條款於2024年7月26日提交給委員會,已修訂(「證券法」);以及 |
(b) | 在註冊人的註冊聲明中引用的註冊人A類普通股的描述 表格8-A (文件編號 001-42160) 於2024年7月5日提交給委員會,依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進行修訂(「交易法」),包括任何修訂和隨後提交的報告,以更新此描述。 |
所有板塊註冊人隨後依據交易法第13(a)、13(c)、14和15(d)條款提交的文件,在此註冊聲明提交後有效修訂的提交之前,表示所有提供的證券已售出的,或註銷所有剩餘未售證券的,均應視爲在此處以引用的方式併成爲此處的一部分,自該等文件提交之日起生效。
在本註冊聲明中引入或被視爲引入的文件中的任何聲明,應被視爲在本註冊聲明的目的下被修改或取代,具體程度取決於本聲明中或任何其他隨後提交的文件中包含的內容,後者也被視爲在此處被引入的,該文件的內容修改或取代了此聲明。任何這樣的聲明被修改或取代後,除非作出如此修改或取代,否則不應被視爲構成本註冊聲明的一部分。
項目 4. 證券描述
不適用。
2 |
項目 5. 指定專家和顧問的利益
不適用。
項目 6. 對董事和高管的 indemnification
開曼群島法律不限制公司的章程中可能規定的對高管和董事的賠償範圍,除非任何此類規定被開曼群島法院認定爲違反公共政策,例如對民事欺詐或犯罪後果的賠償。登記人的第八次修訂和重述的備忘錄及章程規定,對董事和高管(每個爲被賠償人)進行賠償,針對所有因該被賠償人進行的行爲、程序、費用、指控、支出、損失、損害或責任。除非由於該人的不誠實、故意失職或欺詐的原因,否則在登記人的業務或事務的進行中(包括因任何判斷錯誤造成的損失)或在其職責、權限或酌情權的執行或履行中,包括不限制上述一般性,因該被賠償人在維護(無論成功與否)任何關於登記人或其事務的民事訴訟中所承擔的任何費用、支出、損失或責任,無論在開曼群島還是其他地方。
根據賠償協議,其形式已作爲登記人註冊聲明的附件10.2提交(檔案編號:333-280135),經修訂,登記人已同意對其董事和執行官因他們作爲董事或高管而提出的索賠所產生的特定責任和費用進行賠償。
至於根據上述條款可能允許董事、高管或控制登記人的人對根據證券法產生的責任進行賠償,登記人已被告知,證券交易委員會認爲此類賠償違反證券法中所表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強制執行。
項目 7. 聲明免於註冊的要求
不適用。
項目 8. 附件
隨附的附件索引中列出的附件作爲此註冊聲明的一部分,或通過引用而併入 (請參見下面的附件索引)。
事項 9. 承諾
(a) | 以下簽字的註冊人特此承諾: |
(1) | 在任何進行報價或銷售的期間,提交對本註冊聲明的後期修正。 |
(i) | 包括《證券法》第10(a)(3)條所要求的任何招股說明書; |
(ii) | 在招股說明書中反映註冊聲明生效日期之後發生的任何事實或事件(或最近的補充修正案),這些事實或事件單獨或總的來說代表了所列信息的根本變化;以及 |
(iii) | 包括與發行計劃相關的任何重要信息,該信息在註冊聲明中未曾披露或該信息在註冊聲明中發生的任何重大變更; |
前提是, 如果這些段落中要求包含在補充修正案中的信息包含在註冊人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3條或第15(d)條向委員會提交或提供的定期報告中,並且這些報告已被納入註冊聲明中,則段落(a)(1)(i)和(a)(1)(ii)不適用。
3 |
(2) | 爲了確定根據《證券法》所承擔的任何責任,每個這樣的補充修正案應視爲與其中提供的證券相關的新註冊聲明,在該時刻提供的證券也應視爲首次發售 真實 提供此類商品。 |
(3) | 通過後效修訂的方式,從註冊中刪除在發行結束時仍未售出的任何證券。 |
(b) | 根據證券法,簽名註冊人特此承諾,在確定任何責任時,註冊人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條款提交的年度報告的每次提交(以及在適用的情況下,員工福利計劃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5(d)條款提交的年度報告)而被引用的本註冊聲明應視爲與所提供證券相關的新註冊聲明,並且在該時點對這些證券的發售應視爲初始發售。 真實 發售。 |
(c) | 就根據上述規定或其他方式,針對註冊人的董事、高管和控制人而引起的在證券法下的責任的賠償,註冊人已被告知,委員會在其意見中認爲這種賠償違反了證券法中表達的公共政策,因此是不可強制的。如果董事、高管或控制人依據該註冊的證券提出了對此類責任的賠償請求(除註冊人支付董事、高管或控制人在成功防禦任何行動、訴訟或程序中發生或支付的費用),註冊人將提交適當管轄權的法院,審理該賠償是否違反了證券法中表達的公共政策,並且將遵循該問題的最終裁決。 |
4 |
附件索引
* 隨附提交
5 |
簽名
根據1933年證券法的要求,註冊人證明其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滿足提交S-8表格的所有要求,並已正式授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由下方簽字人於2024年12月31日對此註冊聲明簽字。
NIP 集團公司。 | ||
作者: | /s/ 馬里奧·遊冠浩。 | |
姓名: | 馬里奧 Yau Kwan Ho | |
職務: | 聯席首席 執行官 | |
作者: | /s/ Hicham Chahine | |
姓名: | Hicham Chahine | |
職務: | 聯席首席 執行官 |
6 |
知悉 所有人謹此聲明,以下簽名的每個人均各自任命,分別且非共同,任命Mario Yau Kwan Ho和Hicham Chahine爲其真正合法的代理人,擁有獨立行動的全權,具有替代權,以該人的名義、地點和身份,以任何和所有身份,簽署本註冊聲明的任何和所有修正案(包括有效後修正案),並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相同的文件以及與之相關的所有展品和其他文件,授予上述每位代理人充分的權力和權限,以便完成所有必要的行動,充分實現他或她可以或能夠親自完成的所有意圖和目的,特此確認所有上述代理人依據此文件合法進行或促成的一切。
根據1933年證券法的要求,本註冊聲明已由以下人員在2024年12月31日以所示身份簽署。
簽名 |
標題 | |
/s/ Mario Yau Kwan Ho |
董事長 和首席執行官 | |
馬里奧 遊冠豪 | (首席執行官) | |
/s/ 希尚·查希 |
董事 兼首席執行官 | |
希尚 查希 | ||
/s/ 李偉·孫 |
董事 兼總裁 | |
李偉 孫 | ||
/s/ 許豔君 |
董事 和致富金融董事 | |
燕君 許 | ||
/s/ 費利克斯·格蘭德 |
Director | |
費利克斯 格蘭德 | ||
/s/ 卡特·傑克·費爾德曼 |
獨立 董事 | |
卡特 傑克·費爾德曼 | ||
/s/ 金王·R.H.賀錦麗 |
獨立 董事 | |
金王 R.H.賀錦麗 | ||
/s/ 李志勇 |
首席 財務官 | |
李志勇 | (信安金融和會計官) |
7 |
美國法定代表人簽名
根據1933年證券法及其修正案,以下簽名人是NIP集團公司的美國正式授權代表, 已於2024年12月31日在紐約簽署了此註冊聲明或其修正案。
美國授權代表 | ||
作者: | /s/ 科琳·A·德·弗里斯 | |
姓名: | 科琳·A·德弗里斯 | |
職務: | 高級 副總裁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