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 2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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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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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告
根据第13条或15(d)条
证券交易法(1934年)第13条或第15(d)条规定
报告日期(最早报告事件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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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者的确切名称,如其章程中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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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 | ||||
(州或其他注册辖区) | (委员会档案编号) | (美国国税局雇主识别号) |
(主要执行办公室地址) | (Zip Code) |
注册人的电话号码,包括区号:+1
不适用
(如果自上次报告以来更改过的前名称或前地址)
如果表格8-K的提交意在同时满足注册人根据以下任何条款的提交义务,请勾选下面的相应框(请参见下方的综合说明A.2):
根据证券法第425条(17 CFR 230.425)进行的书面通信 |
根据《交易法》第14a-12条规定(17 CFR 240.14a-12),进行征集材料 |
根据交易所法第14d-2(b)条的规定进行的预先开始通信(17 CFR 240.14d-2(b)) |
根据交易所法第13e-4(c)条款的预开始通信 (17 CFR 240.13e-4(c)) |
根据法案第12(b)节注册的证券:
每个类别的标题 | 交易 标的 | 每个交易所的名称 注册的交易所 | ||
请在勾选框内注明注册人是否为符合1933年证券法规则405条(本章第230.405条)或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则120亿.2条(本章第240.1亿.2条)规定的新兴成长公司。
成长型企业
如果是新兴成长公司,请勾选以指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过渡期来遵守根据《交易所法》第13(a)条款规定的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标准。 ☐
项目 7.01. 信息披露遵守规定
国内申报者状态
自2025年1月1日起,万春医药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将开始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定期报告和登记声明,以美国国内发行人的形式提交, 这些报告在某些方面更加详细广泛,并且必须比“外国私人发行人”在1933年证券法第405条下定义的形式更快提交。 在2025年1月1日之前,公司符合外国私人发行人的资格。
信息披露渠道
公司通过多种方式向公众公告与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临床试验和研发项目的进展和结果,以及其他事项,
这些方式包括向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备案、新闻稿、公开网络直播和演示、公司的官方网站(www.beyondspringpharma.com),
和/或社交媒体,包括其LinkedIn账户(https://www.linkedin.com/company/beyondspring-pharmaceuticals/)和X账户(@BeyondSpringInc),
以实现信息向公众的广泛、非排他性传播。公司鼓励投资者和其他人查看其在这些地点公开的信息,因为这些信息可能被视为重要信息。请注意,
该列表可能会不时更新。
签名
根据1934年修正的证券交易法的规定,申报人已令其下属向其提交该报告的具体授权人在其名下签署该报告。
日期:2025年1月3日
万春医药有限公司 | ||
作者: | /s/ 兰黄 | |
姓名: | 黄岚 | |
职位: | 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