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10.11
資產管理諮詢服務協議
協議編號 DX-QJS-202012
甲方:天津金融資產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業務地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CBD區)水仙路2-1號漁家堡金融區服務中心204室
法定代表人:李曉軍
乙方:[大信卓暉金融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
業務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乳山路227號3樓D-843室
法定代表人:郭志堯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及其他適用法律法規,甲方特此委託乙方爲其顧問,在甲方債權資產轉讓方面提供管理和諮詢服務,乙方同意擔任甲方的資產管理顧問,併爲其提供相應的管理服務,具體資產管理服務費用應由雙方另行協商達成一致。基於平等、自願、誠實信用、互利互惠和長期合作的原則,雙方經友好協商後,特此達成以下協議:
1. | 資產管理服務範圍 |
B方應向A方及其指定的第三方提供與資產管理和其他事項有關的處置管理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處置管理、業務諮詢、交易結構安排、處置方法建議等。
2. | 服務方法 |
2.1 | 服務方法根據雙方協議,乙方可以通過書面材料、培訓研討會、電子郵件、面對面會議和其他方式向甲方提供服務。乙方願意指派高素質的專業人員爲甲方提供資產管理諮詢服務。乙方提交的研究結果應經甲方確認和簽字,如有任何疑問,甲方可與乙方溝通。 |
2.2 | 服務結果的實施甲方應及時評估向乙方提供的服務的實際表現,並及時向乙方提供反饋。關於甲方提出需要改進和詳細說明的內容,乙方應及時與甲方溝通,並仔細修改和改進。在服務期內,甲方將資產移交給乙方進行管理,總價值不低於1,000,000,000馬幣。 |
2.3 | 服務條款. |
服務條款將根據特定資產確定。擬議的服務應於2020年7月1日或之後開始,並於2022年6月30日或之前結束。
3. | 服務費 |
乙方將擔任甲方的資產管理顧問,並根據上述資產的價值和詳情另行約定其服務費的計算和支付條款。
4. | 保密協議 |
就可能涉及資產管理諮詢服務的商業祕密而言,甲方和乙方應保密這些商業祕密,並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與本協議項下的資產管理諮詢服務無關的任何人或組織披露。保密義務應在本協議終止後仍持續存在。
在前段所指的「商業祕密」一詞指的是受機密措施保護和未爲公衆所知的業務信息和其他材料,具有經濟價值,包括但不限於關於甲方的業務狀況、財務數據和其他材料,以及乙方提供的研報、資產管理計劃和建議;但法律訴訟或其他政府批准和/或註冊程序要求披露機密信息除外。
5. | 各方的義務 |
5.1 | 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
(1) | Party b保證將按照協議的規定全面並及時履行其義務。 |
(2) | 乙方承諾不接受針對甲方的敵對委託,並將盡最大努力保護甲方的利益。 |
(3) | B方應承擔保密義務。未經A方同意,B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A方交付給B方使用的任何材料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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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
(1) | 甲方應當配合乙方的工作,並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
(2) | 甲方應提供乙方爲資產管理服務所需的基本材料和相關信息,並確保這些材料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
(3) | 甲方應承擔保密義務。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乙方交付給甲方的任何材料或文件。 |
6. | 反商業賄賂條款 |
這些反商業賄賂條款是本協議的必要附錄,並具有與本協議其他條款相同的法律效力。作爲本協議的簽署方,當事方b應仔細閱讀這些條款,並同意簽署和遵守以下反商業賄賂規定:
(1) | 甲方和乙方均知曉並願意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商業賄賂法律。雙方均知道,任何形式的賄賂或腐敗都將構成違法行爲並導致嚴重懲罰。 |
(2) | 甲方和乙方均不得要求、接受、提供或給予對方或其經手人或其他相關人員任何利益(除了在適用協議中約定的利益),包括但不限於返利、暗回扣、現金、禮品卡、有形物品、可轉讓證券、旅行或其他無形利益; 但前提是,如果根據交易慣例或習慣慣例要求、接受、提供或給予任何此類利益,則必須在適用協議中明確規定。 |
(3) | B方嚴禁其經辦人員從事任何商業賄賂行爲。如果B方的任何經辦人員進行第6條(2)款規定的任何行爲,則構成違反B方政策並受到B方公司政策以及中國法律的處罰。 |
(4) | 請注意,乙方反對甲方或其經辦人與任何第三方(非本協議各方)之間進行第6(2)款所載行爲,並且任何此類行爲均違反中國法律,將受到法律處罰。 |
(5) | 如果一方或其經辦人違反上述第6(2)條、6(3)條或6(4)條中的任何條款,導致對另一方造成損失,責任應由該方承擔。 |
(6) | 「其他相關人士」指的是本條款中提及的,除甲方和乙方的處理人員外,與協議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係的人士,包括但不限於處理人員的親屬和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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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協議的有效性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
7.1 | 本協議生效後,除經雙方同意或因不可抗力情況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單方面終止本協議。 |
7.2 | 如果任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協議下的義務,則應根據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
7.3 | This Agreement is executed in duplicate, with each Party holding one counterpart hereof. Anything not covered by this Agreement may be additionally agreed by the Parties in a supplemental agreement after consultation, and the supplemental agreement shall have the same legal effect. |
7.4 | Dispute Resolution. Any and all dispute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settled through friendly consultations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seeking truth from facts. If no agreement can be reached through such consultation, either Party may bring a lawsuit before the people’s court located at Party A’s place. |
7.5 | This Agreement shall become effective upon affixation of signature and official seal by the authorized signatories of both Parties. |
7.6 | This Agreement shall remain valid until the expiration of Party B’s term of service. |
Party A: Tianjin Financial Assets Exchange Co., Ltd. (official s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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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y B: [Daxin Zhuohui Financial Information Service (Shanghai) Co., Ltd.] (official s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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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ned on June 1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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